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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点击量:619   2009-09-19   【 】   【打印】   【关闭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帮助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一)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范围为全日制在校学生,资助人数及金额参见当年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以及我院相关规定。
(二)国家助学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
二、组织机构
(一)学院成立由党政领导、财务处和学生工作部负责人及学生工作部奖助贷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的院贫困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
(二)系(部)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组长、其他辅导员及学生干部代表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部)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为负责人,班长或团支书任组长的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本班贫困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由本班班委及一名学生代表共3-5人组成。
三、评审条件
(一)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和大学生行为准则;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目标明确;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自立自强,生活习惯良好,没有铺张浪费等行为。(认定标准参见《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二)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不得获得国家助学金评审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学院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
2.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的;
3. 有其他不良行为表现,学院认为有必要取消国家助学金的。
四、名额分配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学生工作部奖助贷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院贫困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系(部)。
五、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和有关规定,按《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向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提出申请,并递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贫困生认定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民主评议。由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按照评选条件和下达的名额,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认真地评议。
(三)系(部)审查。各系(部)对民主评议小组所推荐的名单进行审核,并将推荐名单连同被推荐学生申请及相关材料报呈院贫困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审查。
(三)学院审定。学院贫困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经集体研究后,确定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广泛监督。
(四)学院上报。学院根据院贫困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的国家助学金最终名单,将名单上报四川省教育厅审批。
六、发放办法
学院为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办理个人储蓄帐户,并按月将国家助学金转入学生帐户。一学年按10个月发放。
七、附则
(一)学院贫困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评审办法、评审程序进行评审,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
学生工作部、各系(部)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金的评审推荐工作,按照评审条件,切实把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与学生的综合评价和家庭经济状况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同时要做好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凡受到学院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审国家助学金资格;已取得国家助学金资格者若受到纪律处分自处分文件下达之日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三)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访问次数:422次   发布时间:2008-10-16     文章来源: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