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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点击量:687   2009-09-19   【 】   【打印】   【关闭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为认真做好我院贫困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助学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教办厅?2007?8号、川教?2007?20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按本办法认定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原则,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三、认定标准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分为“一般贫困”、“贫困”与“特困”和“临时经济困难”。
1.    能支付个人全部生活费用及部分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视为一般贫困。
2.    基本能支付个人生活费用,但无力支付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视为贫困。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贫困的参考条件:
(1)      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农村的;
(2)      父母为城镇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的;
(3)      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4)      直系亲属长期患病,医疗费用支出大的;
(5)      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6)      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无力支付学费的;
(7)      家庭经济存在其他较严重困难的。
3.    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和生活费用,可视为特困。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困的参考条件:
(1)      烈士之女;
(2)      父母因残障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学生残障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3)      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
(4)      父母为城镇双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的;
(5)      直系亲属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治疗的;
(6)      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7)      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子女;
(8)      受灾的贫困家庭子女;
(9)      存在其他特殊经济困难的。
4.    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患重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的学生,可申请认定临时家庭经济困难。
5.    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予资助:
(1)      购买高档娱乐电器、时装、或化妆品等;
(2)      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
(3)      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
(4)      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
(5)      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6)      有违法行为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四、认定机构
(一)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为负责人,班长或团支书任组长的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本班贫困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由本班班委及一名学生代表共3-5人组成。
(二)各系(部)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组长、辅导员及学生干部代表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部)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学院成立由党政领导、财务处和学生工作部负责人及学生工作部奖助贷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的院贫困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
五、申请程序
(一) 本人申请
学生应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贫困生认定表》,学生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包括:
(1)      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2)      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成员构成的户籍证明;
(3)      家庭成员患重症的应有县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病例及相关的费用支出证明材料;
(4)      能证明或能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证明(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
(5)      家庭遭受灾害的,应提供学生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灾情证明;
(6)      多子女同时就读的,应由学校出具在校就读证明。
(二) 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结合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在班内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三) 系(部)认定
系(部)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民主评议小组申报的初评结果,如有异议,应征得民主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四) 公示
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向院贫困生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工作小组在接到复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
(五) 学院审批
院贫困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认真审核认定工作组申报的评议结果,并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最后签署审批意见。
(六) 认定并建档
学院审批后由学生工作部奖助贷办公室根据认定结论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访问次数:654次   发布时间:2008-10-17     文章来源: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