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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0-31      信息来源:四川财经职业学院      点击: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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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公务用车管理,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公务车辆用于学院公务活动、学院离退休干部活动。

第三条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公务车辆由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后勤管理处管理和安排使用。后勤管理处指派专人负责学院公务车辆日常管理、派车和驾驶员管理。管理人员应准确掌握车况,科学合理调配车辆,确保顺利运转。

第二章  用车管理

 第四条 学院公务用车一律凭《公务车辆使用申请单》和后勤管理处三联式《派车单》安排驾驶员出车。特殊情况可先出车,但事后须按程序补办手续。

 第五条 学院处(室)工作用车,在成都市范围内或外出当天往返的,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安排调度;离开成都1天以上的,须经分管后勤管理处的学院领导同意后安排。

 第六条 公务用车实行定人定车定卡(公务卡)管理,严禁将本人本车的公务卡用于其它车辆加油费、维修费的支付。专职驾驶员负责车辆的保管维护。

 第七条 所有车辆(除长途外)晚上必须归位,停放在车队指定停车位。节假日期间,公务用车一律封存停放。车管理员负责对车辆归队停放情况进行登记并定期公示。

 第八条 严禁公车私用。职工个人确因特殊原因需用车的,应办理批准手续,并按实际里程缴纳费用。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车辆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执行交通法规,防止交通事故发生。

 第十条 学院后勤管理处对公务车辆进行日常综合检查,确保车辆安全运行。对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车辆,及时提出维修意见。

 第十一条 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通报当月公务用车安全运行情况。发现事故隐患或苗头,及时召开专题会议,有针对性地采取安全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二条 驾驶员应爱护车辆,经常检查车况,按规定进行车辆保养和年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及时报告个人不能解决的安全问题。

 第十三条 严禁酒后驾车。凡酒后驾车,造成的一切后果和相应的法律责任概由当事人承担,并接受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交通事故,当事驾驶员应及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后勤管理处领导,并如实填报事故发生原因及经过。

 第十五条 在行车中有违纪违法的,应由当事人自行到公安交通管理学院接受处理,罚款一律不予报销。

第四章  油料管理

 第十六条 成都市范围内用油,必须在指定加油站使用统一的公务卡加油。特殊情况无法刷卡加油的,可用现金支付,但须出具正式发票,填写清楚车辆牌号,发票上应由申请出车人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车辆管理人员负责每月末汇总各类车辆的当月使用燃油数量、车辆行驶里程数,并按《四川省公共机构公务车辆节油管理制度》(川机管发〔2011〕110号)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车辆管理人员应定期核查公务用车的行驶里程,并按实际行驶里程、百公里耗油数核定车辆油耗执行标准。

 第十九条 车辆管理人员应加强节油管理,搞好节能降耗工作。每年末根据不同车型及排气量,合理调整每辆车百公里油耗标准,并根据车辆行驶里程进行单车油耗核算。根据驾驶员车辆节油状况实行节奖超罚。

第五章  维修管理

 第二十条 维修申报。车辆维修实行申报制。凡需维修的车辆,由驾驶员填写《公务车辆维修申请表》,报管理人员对维修项目进行鉴定,经鉴定后确需维修的,列出维修清单,报后勤管理处领导审批同意后送修。

 第二十一条 定点维修、洗车。车辆维修必须在政府统一招标采购确定的维修单位进行。车辆维修包括修理保养、装潢、更换轮胎等,严禁超标准装饰以及增添与车辆行驶性能无关的设备。在成都区内洗车在学院定点单位按规定清洗,在定点单位以外清洗车辆的票据不报销。

 第二十二条 因公外出和特殊情况下需抢修公务车辆,须请示车辆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维修,事后应及时补办维修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未在招标采购确定的单位维修或未经批准自行维修车辆的,驾驶员自行承担维修费用。

第六章  经费结算

 第二十四条 停车费、过桥费实行月报制。驾驶员应如实填写报销凭证,经车辆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审核后,由后勤管理处领导签字后报销。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公务用车实行单车核算管理,驾驶人员应如实填报车辆行驶时间、地点、里程等信息。各种费用报销均凭《车辆出勤记录表》核算。

第七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以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政治和业务学习,不断增强道德修养,提高技能水平。

 第二十七条 增强服务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文明驾车,安全行驶。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

 第二十八条 服从管理人员安排,凭《派车单》及时出车,与用车方面密切配合,保障公务出行,并如实填写《车辆出勤记录表》。

 第二十九条 保持通讯畅通,及时接听车管人员电话,并做到随叫随到。

 第三十条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传播涉密信息。

 第三十一条 不得公车私用。擅自使用公车发生的违规、违法,交通事故等,全部责任及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接受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 做好车辆日常维护与保养,做到机油、汽(柴)油、刹车油、冷却液、轮胎气压、制动、转向、喇叭、灯光的安全、准确、可靠,保证汽车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若违反本办法,视情况扣除当月部分或全部出车补助。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5日起起施行,由学院后勤管理处解释。

附件:公务车维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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