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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关于名师工作室和紧缺领域平台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0-10-26      编辑:田甜      点击: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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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关于名师工作室

和紧缺领域平台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保证四川省职业院校会计专业“双师型”名师工作室和电子商务紧缺领域平台项目(简称工作室(平台))工作需要,规范使用项目经费,依据《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17]77)、《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开展职业院校“双师型”名师工作室和紧缺领域教师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8353 号)、四川财经职业学院继续教育中心培训经费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管理原则

工作室(平台)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内部统一管理。工作室(平台)主持人应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严肃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既保证培训质量,又节约培训资源,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经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第二条 经费预算和计划管理

工作室(平台)应建立培训经费预算编报和审批制度。上年第四季度编制年度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经费预算等),经财务部门审核,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施行。年度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调整培训项目的,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批。年度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同时报领导小组备案。

工作室(平台)应严格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培训费支出管理,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支出。

本办法所称经费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学院配套资金。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按年划拨,学校一比一进行配套。

第三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

培训期间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等由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除师资费中的城市间交通费、讲课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工作室(平台)培训属于三类培训(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科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遵循的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

培训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培训

400

150

70

30

650

二类培训

340

130

50

30

550

三类培训

200

120

50

30

40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同时,伙食费不得超过上述明细标准。不安排住宿的培训不能列支住宿费,也不能将住宿费额度调剂使用。

授课老师讲课费、城市间交通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1.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2.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工作室承担。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参训人员单位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四条 学院配套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

(一)上述中央专项资金不足以支付的情况下,允许学院配套资金调剂使用。

(二)工作室(平台)日常运行(包括场地建设、校本研修、产学研合作研究等)、成果推广、校内成员(工作室和平台所属校内成员)外出培训、班主任津贴等产生的费用由学院配套资金支持。

第五条 报销结算

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审批文件、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有关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执行中经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材料。

工作室(平台)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六条 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四川财经职业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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