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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0-31      信息来源:四川财经职业学院      点击: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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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 努力进取, 在德、智、 体、 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教﹝2007 ﹞90 号) 文件精神, 结合我院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学生于在校学习的第二学年起, 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实行查额评审。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 如有变动, 则以上级相关部门文件为准。奖励人数参见当年财政部、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

第五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同一学年内可以同时享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 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思想品德好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秀。

3. 学业成绩优秀

国家奖学金申请人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如下:

(1) 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 10% (含 10%), 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2) 对于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 10%, 但位于前 30% (含30%) 的, 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特别优秀” 是指:

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 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 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②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 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须通过专家鉴定)。

③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④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科研成果获省、 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 (须通过专家鉴定)。

⑤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 集体项目前二名; 高水平运动员 (特招生) 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⑥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 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⑦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以外, 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资料。

4. 在校期间积极参加青年志愿服务、 创新创业等社会实践活动, 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不得获得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涉嫌违法犯罪的;

2. 违反校纪校规, 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3. 有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不诚信行为, 经查证属实的;

4. 有其他不良行为表现的。

第七条 名额分配

(一) 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四川省财政厅、 教育厅确定并以文件形式下发至我院;

(二) 各系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系适评学生人数占全校适评学生人数之比例, 提出分配建议名额, 报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分配至各系,并在全院范围内差额评选。

第八条 评审机构

(一) 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 学生工作部部长、财务处处长、监审处处长、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成员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全面领导全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二) 成立由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各系学生支部书记、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 负责具体评审工作。 办公室设在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 各系成立由辅导员及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 负责各系的民主评议工作。 评审小组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不少于本系适评总人数的 10%, 评审小组成立后, 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系范围内公示, 并报评审委员会备案;

(四)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联络、 协调、 指导、 监督各系评审工作。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 本人申请

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 辅导员推荐

辅导员根据本办法对申请人资格进行评议审查。 主要审查学生日常学习与表现情况,核对学生成绩及其他表现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给出书面推荐理由;并提出建议名单, 报系(部) 初审。

(三) 系 (部) 评议

系 (部) 评审小组负责对建议名单进行评议、公示, 填写国家奖学金系汇总表。经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 学院审核。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上报的拟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后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并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 个工作日。公示中有异议的, 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 评审和发放

(一)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 根据每年下达的计划指标实行差额评审。学院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

(二) 教育部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将通过四川省教育厅、 财政厅划拨奖学金相关款项至学院,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计学生银行卡号后将通过财务处以上卡的方式一次性发放奖学金。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管理与监督

(一) 各系应建立健全国家奖学金管理制度, 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 院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 各系要对获奖学生先进事迹进行宣传, 树立典型。 同时, 要鼓励获奖学生珍惜荣誉, 奋发向上, 加强感恩诚信教育, 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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