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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2019年6月修订)
发布时间:2019-10-31      信息来源:四川财经职业学院      点击: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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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促进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法》《高

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

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 ( 高职 ) 学生。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违反党纪、团纪的,由党组织、团组织按照党纪、团纪规定处理。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进

行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四条 学院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原则。

第五条 学院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

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六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不能参加本学年度学院的各类评优评奖和表彰。

第七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

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 一 ) 警告;

( 二 ) 严重警告;

( 三 ) 记过;

( 四 ) 留校察看;

( 五 ) 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与处分

第八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可以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 一 )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

( 二 )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三 )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四 ) 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五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法规,参与或组织未经批准的游行、

示威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 六 ) 对有保存、收看、复制或传播反动、淫秽书刊、文字、画像、录像、磁带、光盘等

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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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和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错误言论,混淆视听,

制造混乱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 八 ) 私藏、携带管制器械或管制刀具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 九 ) 组织、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团体和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印发非法刊物等,给予严

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学生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可以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 一 ) 参与或组织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 二 ) 在学院传播宗教或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 三 ) 参与或组织邪教及其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分。

第十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者,可以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 一 ) 登陆非法网站,制作、复制、查阅、传播反动或有害信息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

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 二 ) 制造、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它有害数据者,视其情节给

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 三 ) 利用网络对他人公然进行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进行诽谤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

至留校察看处分;

( 四 ) 不按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网络管理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私拉乱接网线,经屡次教

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 五 ) 违反本条第 ( 一 ) 至 ( 四 ) 款,情节严重,触犯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移交司法

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抢劫、抢夺、敲诈勒索、偷盗、诈骗公私财物者,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 一 ) 抢劫、抢夺、敲诈勒索、偷盗、诈骗公私财物,除退还赃物或依法赔偿外,视其情节,

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 二 ) 为抢劫、抢夺、敲诈勒索、偷盗、诈骗公私财物者提供条件、作伪证或窝藏赃物的,

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 三 ) 凡结伙进行抢劫、抢夺、敲诈勒索、偷盗、诈骗公私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组织者加重处分;

( 四 ) 在校期间两次以上 ( 含两次 ) 违反本条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五 ) 违反本条第 ( 一 ) 至 ( 四 ) 款,情节严重,触犯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移交司法

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损坏公物者,可以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 一 ) 过失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公物损坏者,除给予经济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警告及其

以上处分;

( 二 ) 故意损坏公、私物,除赔偿损失外,根据损坏物品价值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损坏价值不满 400 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2. 损坏价值在 400 元以上不满 800 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损坏价值在 800 元以上不满 1500 者,给予记过处分;

4. 损坏价值在 1500 元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外,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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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 一 ) 肇事,鼓动、策划、参与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以下处分:

1. 寻衅滋事或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造成重大伤害或严重

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鼓动、策划、纠集他人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 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持械打架者,视其危害结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

学籍处分;

4. 纠纷己平息,再次挑起事端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5. 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 二 ) 捏造事实毁坏他人名誉,以谩骂、侮辱、诽镑、诬告、陷害等方式侮辱他人人格,

强行向他人借用、索取钱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利用电话、信件、网络、短信或其他方式恶意骚扰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三 ) 非法毁弃、扣留、藏匿、拆阅、冒领他人信件、包裹、汇票或其他邮件,造成不良

影响或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

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达到以下学时者或天数(注:所谓“旷课”是指无故不参加早晚自习、

行课期间、实训实习、社会实践、政治学习、新生军训、入学教育等教育教学活动,迟到 3 次

视为 1 次旷课,计为 1 个学时 ):

1. 累计旷课达到 10-19 学时或不假离校 2-3 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2. 累计旷课达到 20-29 学时或不假离校 4-5 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累计旷课达到 30-39 学时或不假离校 6-7 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4. 累计旷课达到 40-49 学时或不假离校 8-9 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 请假未经批准离校,超假未办续假手续,均以旷课论处;

6.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可以给予退学处理。

( 二 ) 不假离校或无故不按照学院规定参加周末晚点名者,给予通报批评。一学期内不假

晚归或无故不按照学院规定参加学校周末晚点名受到通报批评累积达 3 次以上者,给予警告

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考试 ( 指期末考试和各种结业考试,含实习实训考试、理论考试、技能考试

和等级考试等考试 ) 违纪、作弊者,可以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 一 )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违反考试规定,应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1. 未按考场规定的座位就座者;

2. 至发试卷时没按监考老师指定位置放置复习资料等与考试有关的物品者;

3. 自带答卷纸、草稿纸进入考场或将草稿纸带出考场者;

4.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5.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

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6. 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等物品者;

7. 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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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 二 ) 违反本条第 ( 一 ) 款中任一种行为,无视警告而重犯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给予警

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根据情节酌情扣分,直至该门课程总成绩以无效 ( 零分 ) 记;

(三)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认定,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取消该门课程总评成绩,以零分记:

1.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2. 课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或在试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者;

3. 抄袭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者;

4.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5.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

6. 违反考试规定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

7. 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8.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9. 考试作弊后不接受、不配合学校有关部门调查者、隐瞒事实真相者、作伪证者。

( 四 ) 有下列情况者为严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者;

2. 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者;

3.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4. 使用通信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者;

5. 组织作弊者;

6. 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

(五)在教师评阅试卷时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经调查核实,依本条第(三)或(四)

款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的,视其情节,可以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 一 ) 剧窃、抄袭他人实习报告、学术成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 二 ) 毕业论文、发表的研究成果、实习实训报告等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三 ) 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组织赌博、参与赌搏、提供赌博器具或场地者:

( 一 ) 组织赌博者:

1.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 经教育不改,再次组织赌博者,加重处分。

( 二 ) 参加赌博者:

1. 参加赌博、提供赌具或场地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2. 经教育不改再次参加赌博、提供赌具或场地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学生饮酒,视其情节,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 一 ) 在校园内饮酒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 二 ) 对酣酒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 三 ) 在校内外酣酒屡教不改或酒后肇事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 四 ) 酒后肇事发生打人、斗殴,视伤者伤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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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凡酒后发生的其他违纪行为按本规定相应条款合并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校园管理秩序者可以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 一 ) 侮辱学院教职员工,或者对其寻衅滋事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拒绝、阻扰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 三 ) 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名义开展非

法活动,或违反学院关于学生团体有关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 四 ) 举办未经批准的社团活动、学术沙龙、俱乐部等,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者,给

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 五 ) 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经商,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

过处分;

( 六 ) 不遵守门卫制度,翻爬学院校门、公寓大门、围墙、栏杆或其他明示危险的建筑,

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在食堂、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哄闹、砸瓶子、烧杂物、损坏公共设施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 八 ) 在教学区、图书馆、实验室、宿舍区等公共场所违反其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者,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九 ) 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与生活秩序的其他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校园文明建设的有关规定者,可以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 一 ) 穿拖鞋、裤衩、背心、奇装异服等进入教学区或办公区,携带食品进入教学区,或

在教室吃东西,屡次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墙壁上蹬踏、刻画、涂写或在课桌、寝室家具上刻画、涂写者,情节严重,除赔偿外,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三 ) 在学院集会、报告、演出等集体活动或课堂、食堂、浴室、宿舍等公共场所不讲公德、

不守纪律、起哄闹事、掷砸物品、滋事扰乱秩序,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

以上处分;

( 四 ) 公开在校外发布、宣传、捏造破坏学校形象的言论,影响校园秩序,影响学校发展,

根据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五 ) 虽未参加违纪事件,但在组织调查过程中知情不报,有意袒护、包庇、提供伪证或

以各种手段无理取闹,向学院施加压力,干扰调查处理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行为有损大学生形象、有违社会公德或公序良俗者,可以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 一 ) 男女生在公共场所有勾肩搭背、搂抱亲吻、肆意抚摸等不得体行为,经教育或劝阻

不听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二 ) 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各种陪吃、陪酒、陪玩等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 三 ) 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者,可以给予下列处分:

( 一 ) 凡在寝室上网聊天、打游戏、看碟等与学习无关的活动,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

生活者,给予警告处分;

( 二 ) 违章使用电器 ( 包括电炉、电饭锅、水煮器、应急灯及其它未经批准使用的电热设备 )

或者私拉、乱接电源或网线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由相关检查人员收缴违章电器;

( 三 ) 在学生宿舍内燃烧物品,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等器具,制造火源者,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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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四 ) 因违反规定造成火险火灾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造成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 五 ) 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

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 六 ) 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翻门翻墙等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 七 ) 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动物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

处分,并在 24 小时内由当事人处理饲养的动物;

( 八 ) 违反住宿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不听从管理人员劝告,不服从管理者,情节严

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 九 ) 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擅自在外租房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 十 ) 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 十一 ) 其他违反《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

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证件、印章或证明文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 一 ) 伪造学生证、借书证等各种证件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 二 ) 涂改、冒领、盗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三 ) 转借各种证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他人签名、获奖证书、证明文件等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 五 ) 伪造公章、毕业证,学位证等,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私自下河(湖、塘)游泳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不遵守实习实训规章制度或违反实习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者,造成不良影

响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的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事件后果由

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内外因违法违纪造成公私财物受损或他人人身伤害,应负责承担必

需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给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违纪事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作伪证或提供虚假证明者,给予警告及以

上处分;企图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加重与减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加重处理:

( 一 ) 在违纪事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提供伪证,或翻供、串供,故意造成

调查困难者;

( 二 ) 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者;

( 三 ) 对举报揭发人或对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者;

( 四 ) 在校外违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有损学院声誉者;

( 五 ) 二人及以上共同违纪的为首者;

( 六 ) 邀约、伙同、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者;

( 七 ) 酒后肇事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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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在一次违纪中,违反学院多项管理规定者;

( 九 ) 群体违纪的策划、组织、指挥者:

( 十 ) 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者。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给予开出学籍处分:

( 一 ) 屡次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受到违纪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 二 ) 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

( 三 ) 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

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 四 )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理:

( 一 ) 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 二 ) 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挽回、减少损失,有效阻止事态、危害结果扩大者;

( 三 ) 确系他人胁迫者;

( 四 ) 能主动检举、揭发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及有其他立功表现者;

( 五 ) 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者。

第四章 违纪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权限:

( 一 ) 学生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或涉外人员的,由保卫处负责调查,所在系部和相关部

门协助调查;

( 二 ) 学生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和考试纪律,由教务处负责查证,所在系部协助调查;

( 三 ) 学生违反网络管理规定的,由信息中心负责调查;

( 四 ) 学生违反系内管理规定的,原则上由所在系部负责调查;

( 五 ) 跨系部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和系部组织调查;

( 六 ) 学生违纪后,所在系部应及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负责

或协助对违纪事实进行查证,收集必要的证据材料;

(七)学生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工作,一般应在七日内完结。特殊情况需延长,应说明原因,

由负责调查的牵头部门报经主管院领导同意。

第二十二条 违纪学生的处分审批权限:

学院是实施纪律处分的主体所有处分决定书均由学院作出。院长办公会议、分管院领导、

职能部门按下列分工,代表学院具体实施纪律处分:

( 一 ) 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

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拟处理或处分意见,院长办公会议审查决定,相关职能部门事先应当进

行合法性审查;

( 二 ) 其他处理或处分,由学生工作部提出拟处分意见,分管院领导审查决定;

( 三 ) 在考试期间,对违反考试纪律,需要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教务处

审查决定,送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分管院领导审查拟处分意见后,分别情形,作出如下处理:

( 一 ) 拟处分意见正确的,按拟处分意见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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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拟处分意见所依据的事实不清的,责令补充调查;

( 三 ) 处分工作程序不正当的,责令补正程序;

( 四 ) 应当变更处分或免予处分、不予处分的,适行作出决定。

分管院领导审查拟处分意见后认为应当给予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提请院长办公会议审查决定。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依法进行。知晓学生违纪事

实的部门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协助调查。

( 一 ) 对系部违纪学生的调查,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进行,并在调查结束后七日内提出初

步的处理意见,附上《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报告》,送学生工作部审核,报主管院领导审批;拟

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送学生工作部审核,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报院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

( 二 ) 对跨系部违纪学生的处理,由学生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及时通知违纪

学生所在系部;

( 三 ) 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违纪事件由系部和相关部门联合调查,待情况调查清楚后,

由学生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 四 ) 凡涉及违反学籍管理规定、考试纪律的由教务处会同违纪学生所在系部负责调查,

提出处理意见;

( 五 ) 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或外来人员的,由保卫处负责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五条 调查违纪事实应当形成《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报告》,载

明下列事项:

( 一 ) 调查人、被调查人,违纪事实的调查结果;

( 二 ) 向学生告知权利的情况,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 三 ) 查明的事实,证明材料 ( 含旁证材料 ) 以及来源 (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

对当事人和证人的问询应当至少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制作问询记录。

证明学生违纪事实的材料应当妥善保管,随《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报告》移送、保存。

学生对拟处分意见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有重大分歧的,提出处分意见的系部、职能部门

应当重新审议。并将审议意见记载入《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报告》中,以备审查。

第三十六条 违纪学生的处分程序

(一)对学生作出处分或其他不利决定之前,相关职能部门、系部应当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

并依据《四川财经职业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报告》和相关规定拟定处分意见;

( 二 )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或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应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

及依据,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直接负责处理的工作人员,应作书面记录,并

由学生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

( 三 ) 学生所受到的纪律处分均以学院名义作出。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学生的基本信息;

2.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 其他必要内容。

处分决定书应当使用统一格式,加盖学院行政印章。

( 四 ) 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应当在决定作出后的 5 日内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其本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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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回证上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同时报

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的时间为送达的时间;邮寄送达的,寄出地邮戳时间为送达

时间;在校园网站、新闻媒体公告送达的,公告之日为送达之日。

第五章 处分的考察、解除与执行

第三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应当设置六到十二个月的考察期限,

具体如下:

( 一 ) 警告:六个月;

( 二 ) 严重警告:八个月;

( 三 ) 记过:十个月;

( 四 ) 留校察看:十二个月。

对应届毕业学生的留校察看处分,其留校察看期自给予处分时始至毕业时止。

上述规定的期间,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考察期间又发生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 受处分学生的考察,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

第三十九条 为了实现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在严肃校规校纪的同时,对确有认真悔改

和进步表现的受处分的学生,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处分考察期届满,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

请处分的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十条 申请处分解除的条件

( 一 )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申请处分解除的,需在受处分后具备以下条件:

1. 刻苦学习,遵纪守法,未再受处分的;

2. 真诚悔改,能主动接受教育和指导,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的;

3. 热心公益,乐于奉献,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院系组织的活动的。

( 二 ) 受记过处分的学生申请处分解除的,除需具备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在受处分

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累计认证时间达到 10 小时以上。

( 三 )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申请处分解除的,除需具备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在受

处分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累计认证时间达到 20 小时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受处分后获得学院统一组织评选的奖学金或者院级以上荣誉称号的;

2. 受处分后在院级以上职业技能大赛、体育竞赛、创新创业、文艺活动、社会实践、征

文征稿等活动取得优异成绩的;

3. 有其他经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可的突出表现的。

第四十一条 处分解除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 ) 个人申请。符合处分解除申请条件的学生应在处分考察期届满后的 15 日之内,向所

在系部提交本人书面申请。

(二)民主评议。由辅导员组织班级评议小组对受处分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形成评议意见,

辅导员签字盖章后送所在系部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二篇 教育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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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系部审核。学生所在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并形成意见后提交学生工作部。

( 四 ) 学院决定。学生工作部复核并公示 5 日后,提交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作出

解除处分决定或者不予解除处分的决定。

( 五 ) 及时送达。《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决定书》由学生工作部会同学生

所在系部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工作部在校内公布。

( 六 ) 异议处理。学生对学院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学生提出申诉的,依照《四

川财经职业学院学生听证与申诉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须在处分决定做出后 7 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

由学生所在系部指定人员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完清离校手续后,由学院注销其学籍,发给

学习证明,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家

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

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

日起 10 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的具体程序见《四川财经职业

学院学生听证及申诉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法违纪行为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了危害后

果的,可参照本规定相应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已于 2017 年 6 月 20 日经第 17 次院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原《四川

财经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作废。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后于 2017 年 9 月 1 日

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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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学生听证及申诉规定

(2017 年 6 月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听证和申诉行为,确保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理或处

分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章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

议,依照一定程序和规定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规定的各种处理或处分。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也可以依据本规定进行申诉。

作出前款处分或处理决定前,当事学生或其监护人均可要求听证,但当事学生及其监护

人放弃听证权利的除外。

第四条 学生提出听证或申诉应依据事实,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坚持严肃、认真、诚实

的原则;学院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当事学生的申诉,保障法律、

法规和学院规章的正确实施。

学院创造必要条件,服务学生,保证听证与申诉的客观、公正、有效进行。

第五条 听证及申诉应依据本规定合法、合理地进行,尊重社会公德。

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学生及其监护人可以申请要求

听证不公开进行,是否公开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 下称申诉处理委员会 ),负责受理学生对学院处理

或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听证和申诉。办公室设在学院监审处。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院领导任主任,分管学生、教学、保

卫等工作的院领导任副主任,学生工作部、院团委、教务处、监审处、保卫处、系部等负责

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机构负责人为成员。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

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八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

( 一 ) 当事学生及其监护人、代理人;

( 二 ) 学生违纪事件调查人员;

( 三 ) 当事学生所在系部的代表;

( 四 ) 与事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 五 ) 证人、鉴定人及其他有关的人员。

第二篇 教育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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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听证

第九条 在对违纪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的过程中或做出纪律处分决定前,应当书面告

知学生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学生应在告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如不签字,视为放弃听证

的权利。

违纪学生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由本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

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如果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交,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交,委托申请的

应同时提交由其本人签署的书面委托书。违纪学生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不得再次提出听

证要求。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收到学生听证申请书之日起 3 日内做出是否听证的答复。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举行听证的,应指定听证主持人,并授权有关职能

部门组织进行。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终结;

( 二 ) 询问听证参加人;

( 三 ) 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 四 ) 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 五 ) 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对学生违纪事实进行调查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听证主持人,对学生违纪情况

进行调查的人员不能担任听证评议员。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 3 日,将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

事由、听证方式、听证主持人、听证参加人员等内容书面告知申诉人。

属于公开听证的还应当进行公告,并允许其他人员旁听。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

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要求其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 一 ) 是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 二 ) 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

( 三 ) 与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事项的公正处理的。

第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当。听证会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在申诉

处理委员会成员中指定一人作为记录员。

第十四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主持

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听证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经两次通知之后,拒不参加听证或中途于退出听证的,

视为撤回听证。

调查人员经两次通知后,拒不参加听证或中途退出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缺席听证。

听证第三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或中途退出听证的,不影响听证

的进行。

第十五条 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入是否到场并宣布听证纪律。

第十六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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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 二 ) 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人员或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 三 ) 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就相关的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陈述或申辩,并提供

相关的证据或证人;

( 四 ) 经听证主持人允许,申诉处理为员会成员可以对调查人员和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

证人等进行询问并进行质证;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询问应由听

证员验证,合法有效的应当记录在卷;

( 五 ) 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辩论;

( 六 ) 调查人员、申请人、第二人依次最后总结发言、陈述;

( 七 )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七条 听证参加人认为听证人员在听证进行中有违法或不当行为的,可以当庭声明异

议;听证主持人认为异议成立的,有权制止或纠正该行为;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可以当庭驳回。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对违反听证纪律的人员可以予以警告、训诫、责令退出听证会,拒

不退出的,听证主持人可以通知学校保卫人员强行带出听证会。

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全过程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当事人、记录员签名。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由主持人、记录员记明情况后将材料附卷。

当事人应当当场核实听证笔录,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主持制作听证报告,形成书面评议意见。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举行听证而未举行,或采用听证报告未涉及的事实依

据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无效。

第四章 申诉

第一节 申诉的受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以下决定或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

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依据本规定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 一 ) 对学生本人被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有异议的;

( 二 ) 对学生本人被退学的处理有异议的;

( 三 ) 对学生本人受到违纪处分有异议的;

( 四 ) 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情形。

申诉人可以是受处分或处理的学生本人,也可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诉。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规定申诉期限的,应在障碍因素消失后,

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但

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应以收到书面申诉书之日算起。

第二十四条 申诉人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书丽申请书,并附上

学院作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一 ) 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 二 ) 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第二篇 教育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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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申诉日期。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5 日内区

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 一 ) 不予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 二 ) 申诉材料不齐备者限期补正,逾期不补视为放弃本次申诉;

( 三 )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 15 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以下五种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

( 一 ) 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

( 二 ) 申诉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事由的;

( 三 ) 申诉人无正当事由重复申诉的;

( 四 ) 已撤回申诉,又无正当事由再申诉的;

( 五 ) 代理人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

第二节 申诉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受理处理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并有

权进行调查。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进行表决时应

有超过二分之二的出席成员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处理申诉时,涉及下列情形之一,成员应当自行回避;

未自行回避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要求其回避;申请人、申诉人或代理人也可以用口头或书

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 一 ) 是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 二 ) 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 三 ) 与申诉人或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事项的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九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书后的 5 日

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三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受理申诉决定后,依据受理的具体事项,由申诉处理委员

会决定适用一般程序或听证程序。

适用听证程序的申诉处理,按照本规定第三章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按以下程序对申诉进行复查:

( 一 ) 提出原处理决定有关的原始材料并进行复查;

( 二 ) 听取申诉人的申辩;

( 三 ) 对申诉人、原处理有关系部处室进行调查;

( 四 ) 对申诉人或其他人提供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

第三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书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及时

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

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审查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可以分别作出

下列复查结论:

( 一 )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 二 )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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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 三 )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超越职权、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或者程序

与权限作出决定的,责令予以撤销。

第三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变更或撤销处分的,责令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

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申诉复查决定书在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 5 曰内送达

申诉人。送达方式包括:

( 一 ) 直接送达申诉人本人;

( 二 ) 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 三 ) 本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 四 ) 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五条 申诉期间,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可以停止或暂缓执行:

( 一 ) 申诉人的原处理部门认为需要停止或暂缓执行的;

( 二 ) 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或暂缓执行的;

( 三 ) 申诉人申请停止执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 四 )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三十六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

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停止审查、

处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

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八条 自处理、处分或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

为放弃申诉,学院或者四川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经 2017 年 6 月 20 日第 17 次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原《四川财经职业

学院学生听证及申诉规定》作废。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后于 2017 年 9 月 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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