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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财经职业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发布时间:2019-10-31      信息来源:四川财经职业学院      点击: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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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财经职业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贫困生认定工作, 公平、 公正、 合理地分配助学资源, 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 切实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四川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 (川教函﹝2019 ﹞274号) 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院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定办法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当实事求是, 实行个人申报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严格工作制度, 规范工作程序, 确保认定工作公开、 公平、 公正进行。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我院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四条 认定标准

(一)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应从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基本情况两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学生本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应能证明其难以满足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分为一般困难、 困难和特别困难三个档次。

1.学生及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 可视为一般困难;

2.学生及家庭仅能小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可视为困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作为认定困难的参考条件:

(1)来自老、 少、 边、 穷地区建档立卡的;

(2)父母为城镇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的;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4)直系亲属长期患病, 医疗费用支出大的;

(5)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6)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无力支付学费的;

(7)来自城乡低保家庭的;

(8)被城乡特困救助供养的;

(9)家庭存在其他较严重困难的。

3.学生及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可视为特别困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作为认定特困的参考条件:

(1)烈士子女;

(2)父母因残障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或学生残障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3)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冶;

(4)父母为城镇双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的;

(5)直系亲属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治疗的;

(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7)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子女;

(8)受灾的贫困家庭子女;

(9)优抚家庭子女;

(10)存在其他特殊经济困难的。

4.因家庭遭遇重大疾病、 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 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的学生, 可申请认定临时家庭经济困难

5.经查实,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不予认定与资助:

(1)因休学未在学校学习生活的;

(2)使用高档娱乐电器或通讯工具, 购买高档时装、 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 生活铺张浪费、 奢侈的;

(3)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

(3)抽烟、 酗酒经屡教不改;

(4)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

(5)经常出入营业性、 娱乐性场所;

(6)家庭因购 (建) 房、 购车、 投资等欠下债务的;

(7)有违法行为, 或经查证属实的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8)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第五条 认定机构

(一)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部部长、财务处处长、监审处处长、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为成员的资助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成立由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相关领导、 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各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组长、辅导员及学生干部代表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负责人,学生代表人数应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其成员名单在相应范围内公示。

第六条 申请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并在每年 10月底以前完成。认定需经过学生本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 系部认定公示、学院审核、建卡立档等程序。学生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认定的, 原则上不予受理。

(一)本人申请

凡需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如实填写《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随新生录取通知书寄送新生,其他年级学生在学院学工部网站自行下载。

学生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包括:

1.由学生提供的《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并承诺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

2.家庭成员患重症的应有县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病例及相关的费用支出证明材料;

3.能证明或能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证明(下岗证、低保证、 残疾证), 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 优抚家庭子女应提供父或母的有关证件(注:优抚家庭子女是指退役士兵、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 、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现役军人等军人的子女);

4.家庭遭受灾害的, 应提供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灾情证明;

5.多子女同时就读的, 应由学校出具在校就读证明。

(二)班级民主评议

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结合认定标准、 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 采取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 认真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报系(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在评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要对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城镇零就业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学生、 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给予重点关注。

(三) 系(部)认定

系(部)认定工作组应认真审核班级民主评议小组上报的初评结果,如有异议,应征得民主评议小组书面意见后予以更正。

如对评议结果有异议,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认定工作小组应在 2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系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向学院学生资助评审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四) 公示

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要杜绝信息泄漏。如师生有异议,可向院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复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应当予以答复, 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

(五)学院审批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系上报的信息,进行梳理汇总汇,并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汇报,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并签署意见。

(六)认定并建档

学院审批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认定结论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七条  动态监管

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实行动态管理。

(一)学院和各系每学年不定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随机抽查,并根据抽查结果进行调整。调整包括提高等级、降低等级、撤销三种情况。调整要通过班级评议小组民主评议认定,并经系审核后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二)学生如发现同学经济状况不符合认定结果,可直接向班级评议小组书面反应情况,评议小组应及时展开调查, 认真处理。

第八条 年度复审

(一)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院每学年需进行复审,复审工作由学生所在系负责,与认定工作同时进行。 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可提升、维持、降低其贫困等级,对于家庭经济情况明显改善的学生,可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二)复审结束后,各系需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变更名单,详细汇总学生的资格、等级变动, 以供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及备案。

(三)对于复审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应取消其资助资格,全额追回已经发放的资助资金,并在学生档案进行记载;情节严重的, 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2017年8月修订)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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