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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2023年6月修订)
发布时间:2023-11-14      信息来源:学生工作部 各二级学院      文字:学生工作部      编辑:徐嘉励      审稿人:田刚成      点击:      分享到:
摄影 审稿 田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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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按照《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规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分为三档,一档为每生每学年2100元;二档为每生每学年3300元;三档为每生每学年4500元。学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对资助标准进行调整。

第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及通知要求拟定当年度的国家学金评审方案,报学生奖助学金领导小组同意,评审方案报党委会审议。

第五条  资助中心提出国家助学金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评审结果报四川省教育厅。

第六条  根据当年上级部门通知文件确定为应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对象应助尽助。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获得国家助学金资格:

(一)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受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

(三)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

(四)有其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五)被移除家庭经济困难名单;

第八条  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监管系统将国家助学金转入学生帐户。国家助学金每学年按10个月平均发放。

第九条 已获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一)死亡;

(二)休学、转学、退学、出国;

(三)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获得国家助学金资格被取消。采用欺骗手段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被移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后,其已经获得的国家助学金应予追回。

第十条  附则

(一)本办法经党委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9月修订)同时废止。

(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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