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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9-10-31      信息来源:四川财经职业学院      点击: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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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管理规范,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院事务中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有关精神,成立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在院党委领导下,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教授和专家代表组成的学术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开展以国家颁发的教育、科技方针、政策为依据。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院学术声誉,提高学术水平,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学院发展战略。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人才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五)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五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四)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七条 指导全院的学术活动,积极推进校内外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气氛。

    第八条 对院级课题及对外项目申报的立项评审、立项推荐与结题验收。

    第九条 讨论院长会交办的与学术事务有关的重要问题。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秘书长1人。学术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学院科研处。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的组成原则上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院级主要领导职务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原则上担任院系主要负责人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原则上不担任院系主要负责人,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中青年教师不低于委员总数的1/2,学术委员的组成宁缺毋滥。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部分专家组成,由各系部(处室)教职员工自愿申请,系部推荐同意,报秘书处审核后,提交院务会讨论通过。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学术委员选举产生,委员由主任委员聘任并颁发聘书。委员任期四年,可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经学术委员会研究,可增补、调整部分学术委员。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有关学院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二)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独立、自由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五)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和质询;

    (六)学校章程和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运行制度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工作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职能部门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咨询。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主任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八条 经主任委员同意,可视履行工作任务的具体情况召开部分委员参加的专题会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财务处在学院年度预算中单列。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从2017年3月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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