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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依法防疫”知识讲座(六)
发布时间:2020-02-20      信息来源:马克思主义学院      编辑:饶明全      点击: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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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一些企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社会公众,谋取不义之财,如何处理?

疫情期间,一些企业趁机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谋取不义之财。天津市南开区的天津市绿之源大药房橱窗内张贴的宣传海报中,把普通药品“抗病毒丸”和“清热解毒胶囊”虚假宣传成含有“抗战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感,预防和治疗良药抗病毒丸、清热解毒胶囊”的内容。该药店共计销售“抗病毒丸”和“清热解毒胶囊”3584盒,受到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查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5月1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所以,同学们不要轻信无良商家的虚假宣传,要善于明辨是非,尊重科学,避免上当受骗。


疫情暴发初期,一些防护物资如口罩、酒精等严重紧缺,可谓“一罩难求”,因此,一些无良商家“发国难财”,借机售卖不符合疫情防控标准的口罩等物资,更有甚者有将使用过的口罩回收后简单进行处理、包装后又进行售卖的行为,依照《刑法》规定如何承担责任?

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5月1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从重处罚;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一百四十一、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从重处罚。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和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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