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问答)(川人社办发〔2010〕86 号)

日期:2020-11-17    作者:    编辑:组织人事处    来源:

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问答)川人社办发〔201086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819 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对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答意见:

一、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能否竞聘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人员,在聘期内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并取得相应任职资格后,在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岗位有空缺时,可以竞聘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岗位。在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岗位无空缺时,可以竞聘现聘岗位层级中有空缺的高等级岗位。

二、专业技术高等级岗位有空余,低等级岗位不足时,能否占用高等级岗位数?

专业技术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中不同职务层级的岗位不能跨层级占用。同一职务层级岗位中的高等级岗位数有空缺时,可以用于同一职务层级低等级岗位的聘用,但须占核准的高等级岗位数量。

三、首次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相应层级最低等级岗位的人员,如何计算岗位任职年限?

未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前,在本单位核准的专业技术职务限额或控制比例内,被聘用在同一专业技术职务层级的时间和实施岗位管理制度后,聘用在相应层级最低等级岗位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岗位任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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