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财经职业学院首次岗位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日期:2010-07-07    作者:    编辑:    来源: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首次岗位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正式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号5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8]19号)、《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三个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川人发[2008]74号)、《四川省财政厅事业单

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川财人函[2009]104号)、《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四川财经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实际,制定本岗位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一、 实施范围和聘用原则

(一)实施范围

1、凡与学院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要纳入岗位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学院领导人员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执行。

(二)聘用原则

2、坚持“立足现状,着眼未来,平稳过渡,稳步实施”的原则。

3.根据省人事厅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在首次进行岗位聘用时,保证与学院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所聘职务进入相应岗位及等级。

4.学院岗位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各级聘用组织成员与受聘人员若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在实施讨论、票决等聘用工作环节时,应当予以回避。

5.对现有人员已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将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6.除经核准同意“双肩挑”的岗位外,学院其余人员都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确因工作需要兼任的,应按照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确定。

7.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办法进行岗位聘用管理。

二、岗位聘用

(一)岗位聘用方法

8.管理岗位中,四、五级职员(院级)岗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任命。六级职员(学院中干正职)岗位按照相关聘任程序,经院党委研究同意,院长在省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职数内聘任(人事部门、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相关规定任免),党群组织负责人按其组织章程规定执行。七级及以下职员岗位根据岗位设置数,按学院制定的聘任办法聘用。

9.专业技术人员首次按岗位设置聘用时,以现任专业技术职务期间业绩情况为依据,分别对应各岗位等级任职条件进行综合考核聘用。

10.学院工勤技能人员按照“老人老办法”,实行岗位“人头管理”,通过自然减员方式,逐年减少消化。首次聘用原则上保持现有的工作部门、岗位不变,保留原有工资待遇不变。

11.新参加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任职条件确定岗位等级。

(二)岗位聘用程序

12.岗位聘用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召开教职工大会,公布岗位名称、岗位数量、任职条件、岗位职责。

(2)凡符合竞聘岗位任职条件的人员,由本人申请,填写《应聘岗位申请表》,提交本人成果及相应证书复印件。

(3)所在部门(处、系、室、中心)根据本细则的相关条款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性等进行初审。

(4)由组织人事处牵头与申请人所在处(系、部、室、中心)、教务处、科研处共同对申请人的相关业务条件进行会审。

(5)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工作小组和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岗位聘用工作小组在各自岗位限额内按照基本条件、业务条件和岗位履职情况进行考核,提出进岗建议意见。

(6)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及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对进岗建议进行审查,并提出进岗方案报院党委研究。

(7)院党委研究确定各类各级人员进岗意见(公示稿)。

(8)公示。

(9)公布聘任结果。

(10)签订聘用合同。

三、各类各等级岗位任职条件及职责

13.管理岗位任职条件和职责:见《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岗位说明书》

14.教师岗位任职条件和职责:见《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岗位说明书》

15.其它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和职责:见《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岗位说明书》

16.工勤技能岗位任职条件和职责:见《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岗位说明书》

四、岗位管理

17.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后,岗位聘用一般三年为一个聘期。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个聘期的人员聘用合同签至法定退休年龄到达的时间。

18.各类人员受聘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学院制定的岗位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岗位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与省人事厅规定的年度考核工作结合进行,主要考核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工作绩效等情况。聘期考核重点考核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的情况,重点是工作业绩,聘期考核在受聘人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进行。

19.考核结果是续聘、晋升、低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年度考核有一次为基本合格的,不能竞聘高一级岗位;年度考核有两次为基本合格或有一次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次年降低一个岗位等级(已为本职务最低岗位等级的不再降低)聘用。聘期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者,可续聘原岗位或竞聘高一级岗位;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续聘原岗位,降低一个岗位等级或转聘其他类别岗位。其他人员考核结果的处理按我院相关规定执行。凡我院在聘人员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20.聘期内一般不作人员岗位调整,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经院党委研究同意后进行。因专业技术职务变动,专业技术岗位需进行调整的,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考核后进行一次。

21.未聘人员的管理

(1)在编制内的职工不愿与学院订立聘用合同,又不属于《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规定的可以缓订聘用合同人员的,给予其3至6个月的自行择业期,自行择业期内不再保留本人原岗位待遇,只发给本人基本生活费,标准是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行择业期满后仍未就业并仍不愿与聘用单位订立聘用合同的人员,本人应当提出辞职;本人不愿辞职的,由学院办理辞退手续。

(2)编制内职工,在学院内部参照国家离岗待退相关政策办理了手续的人员,不参加本次岗位选岗,其工资待遇按原标准执行。

(3)长期病休超过半年以上人员不参加本次岗位聘任,其工资待遇按原标准执行,待病愈恢复工作后按任职条件参加正常的岗位聘任及晋升。

五、聘用相关问题

22.首次岗位聘用时,如相应职务各等级岗位满员,超额人员按照原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职务最低等级的岗位。

23.首次实行聘用制管理时,2006年7月1日以来至学校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聘用期退休且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的人员,其岗位等级的确定,按川人办发[2009]168号文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24.学院出现空缺的岗位,依据各类岗位任职条件,严格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首次进行岗位聘用时,适当控制高等级岗位的聘用数量,留有余地用于学院选拔和引进急需人才。

25.在各等级岗位数量不足的情况下,适当考虑在我院的工作年限。

26.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享受该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

27.新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被聘用到相应岗位后,方可享受该岗位的相应待遇。

28.在专业技术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对业绩突出或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人员,经过上级人事部门批准后可破格聘用。

29.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和违反和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及学院与受聘人员因执行本办法发生的人事争议,依据《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相关规定执行。

30.确因工作需要,学院在编在职正式工作人员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类岗位之间相互转换的问题,按下列原则定岗: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可申请七级职员及以下岗位;具有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可申请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各层次的相应等级。

31.在聘用期内请病假累计超过一学期或请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人员,推迟一年竞聘高一级岗位。

32.人事关系仍保留在学院的教职工,通知其回学院参加岗位竞聘,如果本人不愿意回学院参加竞聘的,本人应当提出辞职;本人不愿辞职的,由学院办理辞退手续。

六、组织领导和实施步骤

33.学院成立岗位设置管理及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学院院长任组长,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处,负责学院岗位聘用管理工作。成立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工作小组和管理人员岗位聘用工作小组,负责各自岗位的聘用工作。

34.学院于2010年6月25日前,公布岗位聘用实施细则,广泛听取教职工对实施细则的意见,由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及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报学院党委审批并报省财政厅核准。

35.2010年7月5日前,组织聘用工作,签订聘用合同。

36.2010年7月15日底前,完成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并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事厅认定。

37.省财政厅和省人事厅认定后,从次月起兑现岗位等级工资。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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