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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财经职业学院资产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0-06-30     作者:刘岚     编辑:刘岚     来源:国有资产管理处
摄影 审稿 孔祥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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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财经职业学院

资产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落实资产管理责任,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形成“配置合理、使用高效、处置及时、责任明确、绩效公平”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根据《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川财职院行【2017229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管理员的管理应当坚持“部门领导、归口指导,人员稳定、履职完整”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资产管理员的任职条件

第三条  本部门在职在岗人员,所在工作岗位有利于协调管理本部门资产。

第四条  工作认真细致,踏实肯干,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信息化工作能力。

第五条  热心资产管理工作,能够主动学习和掌握资产管理方面的相关政策和法规,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

 

第三章 资产管理员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  积极协助本部门领导开展各项工作,积极宣传上级机关及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主动建立和完善本部门资产管理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七条 积极参加相关资产管理工作的业务培训,了解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的核算标准和分类,熟悉并正确使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  在本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资产管理员要积极对本部门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合理配置与调配本部门国有资产,提高其利用率,避免资源浪费,切实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协助资产管理部门做好本部门新增资产的验收、入库登记工作。

第十条  负责办理本部门教职工入职、岗位变动、退休、调离时的资产清理移交工作。

第十一条  定期对本部门所保管、使用的各类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各类资产数据的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加强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

第十三条  配合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资产的调配、调拨、处置、报损、报废等手续。协助资产管理部门完成资产的变动、损毁、遗失等情况调查,参与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

第十四条  在资产管理工作中,可要求部门人员协助其做好资产管理工作,部门人员应当予以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

 

第四章 资产管理员的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学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资产管理员是资产管理的具体责任人。各部门应配备固定的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员由部门根据任职条件自行确定,确定后的资产管理员需填写《四川财经职业学院资产管理员登记表》(见附件1)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换,确因工作原因需要更换的,该部门应及时确定新任的资产管理员,办理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填写《四川财经职业学院资产管理员变更登记表》(见附件2),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各部门资产管理员进行业务工作指导和检查。资产管理成效纳入部门工作绩效考核体系统一考评。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四川财经职业学院资产管理员变更登记表》

     2.《四川财经职业学院资产管理员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