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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财经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0-31      信息来源:四川财经职业学院      点击: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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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财经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强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合理编制学院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院决算,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院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院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实行 “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是指由学院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会业务领导;“集中管理”是指学院的财会工作和财务活动由学院集中管理,包括财权的集中管理,财务规章制定和执行的集中管理,会计事务的集中管理。

第五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领导分工负责制。学院财务发展规划制定、年度预算安排、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项目资金贷款等重大经济活动实行集体决策,报学院党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  财务处是学院的一级财务机构,是学院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财务处在学院和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下,对全院的财务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  学院按照国家和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学院账户。银行账户由财务处统一管理,未经财务处同意,学院任何职能部门或内设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从事资金结算等经济事项,不得以任何借口转移资金,私设“小金库”。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任务,编制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九条  预算编制应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条  预算编制应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的审批及执行

(一)预算审批。年度预算按上级部门规定的程序编报,在每年9月初,财务处根据各部门、系部的专项预算计划,编制院级预算计划草案,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定、学院党委会批准后,上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并据此执行。

(二)预算执行。学院预算实行分级指标管理、定额使用、超支不补、自求平衡,严格预算约束,强化预算管理。年度预算一经审批,应严格执行,各部门必须自觉维护预算的严肃性,杜绝超预算支出。财务处定期提供预算执行报告,加强预算控制和分析,努力增收节支,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效益。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出现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学院可上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第十二条  决算管理。学院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报告,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并及时上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院要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组织事业收入,按事业性收费管理程序和预算外资金管理要求规范操作,收费工作由财务处统一执行,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有私自收费行为。收费票据由财务处统一管理,按规定申购、使用和注销。

第十四条  学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及其他经费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三)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五)其他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依法组织收入。行政事业收费应严格按照物价等部门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执行,并使用四川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学生受益、有利于管理和学院成本补偿、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并使用税务局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经营性收费发票。

第十六条  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捐赠收入必须按照捐赠者意愿合理使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学院支出应优先考虑基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并以教学、科研为中心,按照“重点突出、效率优先”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学院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保障学院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学院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其支出应当与收入相配比。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

第十八条  学院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学院的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并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条  学院的各项支出必须符合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发票和依据;原始凭证手续、内容等不完备的,不得报销。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属归口管理的经费,在额度范围内的正常开支由归口部门负责人审批;超额度范围的开支,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支出报销必须根据规范合法的原始凭证才能办理核销手续。报销差旅费,须填列差旅费报销单;购入的材料应有有关部门验收,填制入库单,财务处根据入库单连同发票报账;购入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连同发票和有关资料送财务部门入固定资产账;报账的单据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审批人签字才能报销,手续不完备的原始凭证,不得报销。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填写基建工程项目验收单,连同基建项目竣工交接清册,经审计后送有关部门审核验收入固定资产账。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资金,应按照省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非财政拨款资金若需结转,可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使用,若有结余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院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规定提取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发展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专用基金应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按实际发生的支出在相关专用基金中列支,其支出数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二十七条  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编制内人员基本工资的3%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5%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学院财务处及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职能部门对存货应当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建立明细台账和实物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送财务处进行账务调整。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财务部门以价值管理为主,并设置总账和分类明细账进行价值核算控制;实物管理按资产用途进行归口管理,并设置实物管理总账、实物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账),进行数量、价值控制,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

(一)新购固定资产必须办理验收手续,凭资产管理部门开具的固定资产专用管理卡片连同购货发票(大额购置需附购货合同)才能到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

(二)对成批量或价值较高的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或进行招投标采购的制度,以降低购置成本,防止学院权益受损。

(三)固定资产处置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管理部门都应造册、说明理由或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年终时,价值管理账册和实物管理账册必须核对一致。

第三十三条  学院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其中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计提折旧时不考虑残值,所提折旧不计入学院支出。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一经达到交付使用状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院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与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相关支出,计入事业支出;转让无形资产,也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将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院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其无形资产摊销部分不计入学院支出。

第三十七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一)学院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二)学院若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三)学院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学院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九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财务处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一)借入款项是指学院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二)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院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三)应缴款项包括学院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四)代管款项是指学院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四十条  学院要根据财务状况确定合理的贷款规模,加强对借入款项的控制和管理,保证借入款项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未经学院批准,任何部门不得向金融机构直接借款。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四十一条  费用是学院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学院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四十二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学院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一)教育费用是指学院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科研费用是指学院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管理费用是指学院为完成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学院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学院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四)离退休费用是指学院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五)其他费用是指学院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四十三条  学院应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学院、系部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成本核算;加强对科研活动成本的管理,其核算要细化到科研项目;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院应定期向财政部门以及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该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以及相关附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四十五条  财务报告中的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处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定期做出财务分析报告。其财务分析指标应涵盖学院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对学院的事业发展能力做出综合评价。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七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院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财务监督施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四十八条  学院的财会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规定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同时,财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有关财务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学院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按本办法执行,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按《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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