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四川省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级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项资金来源包括省财政资金、学院自筹资金和其他投入资金。
第三条 省级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项目管理,绩效考评”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项资金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第五条 省级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学院严格按照省级优质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方案的批复,统筹安排使用全部专项资金,并加强对项目的实施、资金投向及年度资金调度安排、固定资产购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确保实现效益目标。
第六条 凡使用省级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纳入学院资产统一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省级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项资金是学院财务收支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院的综合财务收支预算,并严格按照教育厅、财政厅及省级财政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进行项目控制。
第八条 学院根据批复的建设方案,在每年10月份前编制下一年度项目预算,经审核后报送财政厅。
第九条 各子项目建设单位(部门)按照批复的建设方案要求,分年度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收支预算。
第十条 省级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项资金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加强高水平专业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提升社会服务能力、提升国际交流与合作水平、推进教育教学信息化建设及其他有关教学体系建设等。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出包括人员经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等。
(一)人员经费是用于省级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中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用于聘请具有先进水平的院外专家、学者及教师的培训等支出。
(二)业务费是用于省级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必须开支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租赁费等专项业务支出。
(三)设备购置费是用于省级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购置必要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支出。
(四)维修费是用于与省级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相关的教学、科研仪器和实验设备等设施的修理、维护等支出。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凡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一律由各子项目单位(部门)提出建议,经学院审批后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财政厅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过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范程序后方可列支。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省级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之外的人员经费支出,也不得用于弥补与省级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的开支,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十六条 年终,学院需将省级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年度决算统一编报,经审核汇总后报财政厅,由财政厅审批。
第十七条 学院在上报决算时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八条 省级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项资金实行定期检查制度。自觉接受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可暂停其后续拨款。限期整改后并经核查确已纠正的,可恢复或适当调整拨款,否则将取消项目并终止拨款,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省级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对审批确定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学院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省级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以批复的建设方案和建设任务书确定的绩效目标为考核依据,对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估。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对建设成效突出的部门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教育厅、财政厅及相关部门政策变动时,以教育厅、财政厅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