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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10      编辑:张毛宁      点击: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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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20219月修订)

第一条  为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 努力进取, 在德、 智、 体、 美、劳得到全面发展,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工作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按照《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规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分为三档, 一档为每生每学年4500 元;二档为每生每学年3300 元;三档为每生每学年2100 元。 学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对资助标准进行调整。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二级学院适评学生人数占全校适评学生人数的比例, 提出建议分配名额, 报校资助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 分配至二级学院。二级学院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受助学生名单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获得国家助学金资格:

(一)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   受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

(三)   受到学院严重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四)   有其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五)   被移除家庭经济困难名单。

第六条  学校为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办理个人储蓄帐户,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计学生银行卡号后将通过财务处以上卡的方式将国家助学金转入学生帐户。国家助学金每学年按 10 个月平均发放。

第七条  已获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一)   死亡;

(二)   休学、 转学、 退学、 出国;

(三)   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获得国家助学金资格被

取消。

采用欺骗手段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被移除家庭经济

困学生名单后,其已经获得的国家助学金应予追回。

第八条  附则

()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原《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196月修订) 同时废止。

() 由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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