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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发布时间:2022-12-02      信息来源:学生工作部      文字:张亚君      编辑:张毛宁      审稿人:田刚成      点击:      分享到:
摄影 审稿 田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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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办法

2021年9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贫困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助学资源,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切实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四川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函﹝2019﹞2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我校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三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应从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基本情况两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学生本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应能证明其难以满足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家庭经济困难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个档次。

(一)学生及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可视为一般困难;

(二)学生及家庭仅能小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可视为困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困难的参考条件:

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建档立卡的;

2.父母为城镇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的;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4.直系亲属长期患病,医疗费用支出大的;

5.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6.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无力支付学费的;

7.来自城乡低保家庭的;

8.被城乡特困救助供养的;

9.家庭存在其他较严重困难的。

(三)学生及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可视为特别困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作为认定特别困难的参考条件:

1.烈士子女;

2.父母因残障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学生残障等

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3.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

4.父母为城镇双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的;

5.直系亲属患重症, 需长期自费治疗的;

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7.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子女;

8.受灾的贫困家庭子女;

9.优抚家庭子女;

10存在其他特殊经济困难的。

因家庭遭遇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的学生,可申请认定临时家庭经济困难。

第四条  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苦难学生:

(一)因休学未在学校学习生活的;

(二)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三)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四)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五)抽烟、酗酒经屡教不改的;

(六)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的;

(七)经常出入高档餐厅、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的;

(八)有违法行为, 或经查证属实的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九)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一)资助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资助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审批。资助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1.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

2.学生工作部部长、校团委书记、财务处处长、纪检监察办公室主任、教务处处长、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

3.教师代表。

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

(二)学校评审委员会

学校评审委员会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复核。

学校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组成。

学校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任组长。

(三)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审核与认定。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辅导员、学生干部代表组成。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由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

(四)班级民主评议小组

班级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班级评议小组由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人数应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 其成员名单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班级评议工作由辅导员指导。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在每年9月底以前完成。认定需经过学生本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认定与公示、学校评审委员会复核、学校资助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建卡立档等程序。

(一)本人申请

凡需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如实填写《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随新生录取通知书寄送新生,其他年级学生在学校学工部网站自行下载。

学生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包括:

1.由学生提供的《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承诺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

2.家庭成员患重症的应有县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病例及相关的费用支出证明材料;

3.能证明或能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证明材料:

1)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

2)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

3)优抚家庭子女应提供父或母的有关证件。

优抚家庭子女是指退役士兵、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现役军人等军人的子女。

4.家庭遭受灾害的,应提供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灾情证明;

5.多子女同时就读的,应由学校出具在校就读证明。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申请认定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认定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认定资格,并且不得再次申请认定。

(二)班级民主评议

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结合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采取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认真进行民主评议。

评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对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城镇零就业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学生、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给予重点关注。

班级评议小组根据民主评议结果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认定。

(三)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认定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应认真审核班级民主评议小组上报的初评结果并作出认定。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对对班级评议小组的初评结果有异议,在征求班级民主评议小组书面意见后予以调整。班级评议小组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的认定的结果有异议,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公示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不能泄露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

申请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认定工作小组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没有答复或申请人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有异议的,可向学校评审委员会申请复议,学校评审委员会应在接到复议申请后3个工作日作出复议决定。

(五)学校评审委员会复核

学校评审委员会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资料进行复核,对民主评议、认定、公示程序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查,根据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资料不符合规范性要求的,要求更正补充;

2.程序不符合规定的,要求补正;

3.认定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对认定档次或名单进行调整。

(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学校评审委员会将复核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并签署意见。

(七)认定并建档

学校审批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认定结论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七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实行动态管理。

学校和二级学院每学年不定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随机抽查, 并根据抽查结果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包括提高等级、降低等级、撤销三种情况。调整应当按照认定程序进行。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2019年6月修订)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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