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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2023年6月修订)
发布时间:2023-11-14      信息来源:学生工作部 团委      文字:学生工作部      编辑:徐嘉励      审稿人:田刚成      点击:      分享到:
摄影 审稿 田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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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帮助我校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07109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从第二学年起,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按照《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品学兼优的学生,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和大学生行为准则;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

(四)学习成绩优异,并同时复合以下条件:

1.上一学年度各科成绩及格,修够培养方案规定学分;

2.上一学年度,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前10%且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评选范围前10%。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 的,在道德风尚、技能竞赛、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并且参评学年度获得1次校级以上表彰奖励。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对上述标准进行调整。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不得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资格:

(一)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受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

(三)违反校规校纪或弄虚作假行为;

(四)有其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五)被移除家庭经济困难名单;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及通知要求拟定当年度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方案,报学生奖助学金领导小组同意,评审方案报党委会审议。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资助中心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评审结果报四川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监管系统一次性发放奖学金。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机构和评审程序,参照《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附则

(一)凡本办法经党委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9月修订)同时废止。

(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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