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校园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09      信息来源:学生工作部 团委      文字:张毛宁      编辑:徐嘉励      审稿人:田刚成      点击:      分享到:
摄影 审稿 田刚成
责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职业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41号令)等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 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党纪、团纪的,由党组织、团组织按照党纪、团纪规定处理。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进行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四条 学院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原则。

第五条 学院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 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六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不能参加本学年度学院的各类评优评奖和表彰。

第七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与处分

第八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可以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法规,参与或组织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对有保存、收看、复制或传播反动、淫秽书刊、文字、画像、录像、磁带、光盘等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和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错误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私藏、携带管制器械或管制刀具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组织、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团体和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印发非法刊物等,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学生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可以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参与或组织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在学院传播宗教或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参与或组织邪教及其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分。

第十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者,可以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登陆非法网站,制作、复制、查阅、传播反动或有害信息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制造、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它有害数据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利用网络对他人公然进行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进行诽谤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 留校察看处分;

()不按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网络管理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私拉乱接网线,经屡次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违反本条第()()款,情节严重,触犯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违反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有关规定,可按照以下情况处分:

()因违反公共卫生事件防控规定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者,依据《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八条的有关条款规定,给予开除处分。

()发生以下违纪违规行为者,依据《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九条给予相应处分:

1.违反公共卫生事件防控规定和要求,有隐瞒、谎报个人行程信息、居住地信息和身体异常状况,故意拖延迟迟不报告者, 一经查实,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有参与制造恐慌、发布不实信息、传播散布谣言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性质和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有不服从公共卫生事件防控需要所采取的限制出入窜访、限制聚集活动等行为者,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4.未获学校批准而擅自提前返校者,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

5.有不服从学校公共卫生事件防控需要所做的有关安排,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6.有接触来自高风险区域、与家庭成员或亲戚朋友以及其他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明确接 触经历,不及时报告或者隐瞒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因隐瞒行程和病情,造成病毒传播,导致他人感染者,将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7.有不服从或不执行各级政府部门、社区、学校依法颁布的公共卫生事件管控规定,干扰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者,或拒不执行居家隔离观察、医学隔离观察指令,进入公共场所拒绝 个人防护、拒绝体温监测、疏散劝离等情况者,视性质、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8.有违反公共卫生事件防控规定的其它行为者,视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9.有多项违纪违规行为者,按照违纪违规处分单项最高级别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二条 抢劫、抢夺、敲诈勒索、偷盗、诈骗公私财物者,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抢劫、抢夺、敲诈勒索、偷盗、诈骗公私财物,除退还赃物或依法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为抢劫、抢夺、敲诈勒索、偷盗、诈骗公私财物者提供条件、作伪证或窝藏赃物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凡结伙进行抢劫、抢夺、敲诈勒索、偷盗、诈骗公私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组织者加重处分;

()在校期间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本条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本条第()()款,情节严重,触犯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损坏公物者,可以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过失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公物损坏者,除给予经济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故意损坏公、私物,除赔偿损失外,根据损坏物品价值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损坏价值不满4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2.损坏价值在400元以上不满8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损坏价值在800元以上不满1500者,给予记过处分;

4.损坏价值在15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外,可以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肇事,鼓动、策划、参与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以下处分:

1.寻衅滋事或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造成重大伤害或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殴打他人未致伤,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轻微伤的,给予记过处分;致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持械打人或动用凶器,或为他人提供凶器者,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视其伤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聚众打架为首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或者造成他人伤害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打架斗殴事态已经平息,再次挑起事端,造成再次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 以上处分。

6.鼓动、策划、纠集他人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经预谋策划的打架斗殴、勾结校外人员打架斗殴、持械斗殴或者聚众斗殴的,加重一级处分。

()捏造事实毁坏他人名誉,以谩骂、侮辱、诽镑、诬告、陷害等方式侮辱他人人格,强行向他人借用、索取钱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利用电话、信件、网络、短信或其他方式恶意骚扰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在浴室、卫生间等场所有偷窥、偷拍、猥亵等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通过语言、文字、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非法毁弃、扣留、藏匿、拆阅、冒领他人信件、包裹、汇票或其他邮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达到以下学时者或天数(注:所谓“旷课”是指无故不参加早晚自习、行课期间、实训实习、社会实践、政治学习、新生军训、入学教育等教育教学活动,迟到3 次视为1次旷课,计为1个学时):

1.累计旷课10学时以下或不假离校1天者,通报批评;

2.累计旷课达到10-19学时或不假离校2-3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3.累计旷课达到20-29学时或不假离校4-5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累计旷课达到30-39学时或不假离校6-7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5.累计旷课达到40-49学时或不假离校8-9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或不假离校连续2周以上者,给予退学处理;按周计算的实践环节,每天按6学时计算;

7.请假未经批准离校,超假未办续假手续,均以旷课论处。

()不假离校或无故不按照学院规定参加周末晚点名者,给予通报批评。 一学期内不假晚 归或无故不按照学院规定参加学校周末晚点名受到通报批评累积达3次以上者,给予警告及以上 处分。

()涂改、伪造成绩单、签字、印章、推荐信或者其他有关学业、学术水平证明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在课堂、实验等教学活动中,有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或者未经教师许可频繁出入课堂、大声喧哗等影响教学秩序的行为,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 对考试(指期末考试和各种结业考试,含实习实训考试、理论考试、技能考试和等级考试等考试)违纪、作弊者,可以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违反考试规定,应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1.未按考场规定的座位就座者;

2.至发试卷时没按监考老师指定位置放置复习资料等与考试有关的物品者;

3.自带答卷纸、草稿纸进入考场或将草稿纸带出考场者;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5.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6.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等物品者;

7.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违反本条第()款中任一种行为,无视警告而重犯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根据情节酌情扣分,直至该门课程总成绩以无效(零分)记;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认定,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取消该门课程总评成绩,以零分记:

1.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2.课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或在试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者;

3.抄袭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者;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5.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

6.违反考试规定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

7.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8.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9.考试作弊后不接受、不配合学校有关部门调查者、隐瞒事实真相者、作伪证者。

()有下列情况者为严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者;

2.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者;

3.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4.使用通信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者;

5.组织作弊者;

6.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

()在教师评阅试卷时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经调查核实,依本条第()()款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的,视其情节,可以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剽窃、抄袭他人实习报告、学术成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毕业论文、发表的研究成果、实习实训报告等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组织赌博、参与赌搏、提供赌博器具或场地者:

()组织赌博者:

1.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经教育不改,再次组织赌博者,加重处分。

()参加赌博者:

1.参加赌博、提供赌具或场地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2.经教育不改再次参加赌博、提供赌具或场地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学生饮酒,视其情节,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在校园内饮酒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对酗酒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在校内外酗酒屡教不改或酒后肇事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酒后肇事发生打人、斗殴,视伤者伤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凡酒后发生的其他违纪行为按本规定相应条款合并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校园管理秩序者可以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侮辱学院教职员工,或者对其寻衅滋事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拒绝、阻扰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违反学院关于学生团体有关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举办未经批准的社团活动、学术沙龙、俱乐部等,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经商,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不遵守门卫制度,翻爬学院校门、公寓大门、围墙、栏杆或其他明示危险的建筑,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在食堂、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哄闹、砸瓶子、烧杂物、损坏公共设施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在教学区、图书馆、实验室、宿舍区等公共场所违反其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与生活秩序的其他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校园文明建设的有关规定者,可以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穿拖鞋、裤衩、背心、奇装异服等进入教学区或办公区,携带食品进入教学区,或在教室吃东西,屡次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在墙壁上蹬踏、刻画、涂写或在课桌、寝室家具上刻画、涂写者,情节严重,除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喧哗等扰乱管理秩序行为,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哄闹、燃放鞭炮、故意摔砸敲打各种物品、设施等扰乱管理秩序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院管理秩序的,给予记过处分;其中具有暴力、威胁、 侮辱诽谤、散布谣言等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在学院集会、报告、演出等集体活动或课堂、食堂、浴室、宿舍等公共场所不讲公德、不守纪律、起哄闹事、掷砸物品、滋事扰乱秩序,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公开在校外发布、宣传、捏造破坏学校形象的言论,影响校园秩序,影响学校发展,根据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校内建筑物内吸烟屡教不改,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

分;

()虽未参加违纪事件,但在组织调查过程中知情不报,有意袒护、包庇、提供伪证或以各种手段无理取闹,向学院施加压力,干扰调查处理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行为有损大学生形象、有违社会公德或公序良俗者,可以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男女生在公共场所有勾肩搭背、搂抱亲吻、肆意抚摸等不得体行为,经教育或劝阻不听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各种陪吃、陪酒、陪玩等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者,可以给予下列处分:

()凡在寝室上网聊天、打游戏、看碟等与学习无关的活动,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给予警告处分;

()违章使用电器(包括电炉、电饭锅、水煮器、应急灯及其它未经批准使用的电热设备)或者私拉、乱接电源或网线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由相关检查人员收缴违章电器;

1.对使用违章电器者,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

2.对私拉乱接电线者,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

3.对包庇者按违纪行为对应处分种类同等处理。

4.在公寓内多次违反本规定,加重一级处理。

因私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明火,吸烟等导致火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违章电器认定范围:热得快、电热杯、电饭煲、电火锅、电炉、电热毯、电取暖器、电热锅、电茶壶、电熨斗等;无3C认证电器产品;未经公寓管理部门批准的功率大于200瓦的电器设 备(1000W以下吹风机除外);其他危害公寓公共安全、不适宜在集体宿舍内使用的电器设备。

()在学生宿舍内燃烧物品,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等器具,制造火源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因违反规定造成火险火灾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造成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留宿本校同性学生,给予警告处分;

()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动物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并在24小时内由当事人处理饲养的动物;

()违反住宿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不听从管理人员劝告,不服从管理者,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擅自在外租房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宿舍熄灯后学生无故晚归者(每天23点后为晚归),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 告处分,多次违反的,按处分等级逐级增加。旷寝者,第一次旷寝给予记过处分,多次违反的, 按处分等级逐级增加;

()私自在外租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十一)其他违反《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 处分。

第二十四条 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证件、印章或证明文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伪造学生证、借书证等各种证件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涂改、冒领、盗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转借各种证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他人签名、获奖证书、证明文件等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伪造公章、毕业证,学位证等,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私自下河(湖、塘)游泳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不遵守实习实训规章制度或违反实习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者,造成不良影响 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的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事件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内外因违法违纪造成公私财物受损或他人人身伤害,应负责承担必需 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给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在违纪事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作伪证或提供虚假证明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 分;企图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加重与减轻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加重处理:

()在违纪事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提供伪证,或翻供、串供,故意造成调查困难者;

()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者;

()对举报揭发人或对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者;

()在校外违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有损学院声誉者;

()二人及以上共同违纪的为首者;

()邀约、伙同、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者;

()酒后肇事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在一次违纪中,违反学院多项管理规定者;

()群体违纪的策划、组织、指挥者;

(十)在考察期间又发生违纪行为;

(十一)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者。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屡次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受到违纪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

()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理:

()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挽回、减少损失,有效阻止事态、危害结果扩大者;

()确系他人胁迫者;

()能主动检举、揭发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及有其他立功表现者;

()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者。

第四章 违纪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权限:

()学生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或涉外人员的,由保卫处负责调查,所在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协助调查;

()学生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和考试纪律,由教务处负责查证,所在二级学院协助调查;

()学院其他职能部门在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调查并提交学生违纪材料到学生工作部;

()学生违反网络管理规定的,由信息中心负责调查;

()学生违反二级学院管理规定的,原则上由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调查;

()跨二级学院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组织调查;

()学生违纪后,所在二级学院应及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负责或协助对违纪事实进行查证,收集必要的证据材料;

()学生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工作, 一般应在七日内完结。特殊情况需延长,应说明原因,由负责调查的牵头部门报经主管院领导同意。

第二十三条 违纪学生的处分审批权限:

学院是实施纪律处分的主体,所有处分决定书均由学院作出。院长办公会议、分管院领导、职能部门按下列分工,代表学院具体实施纪律处分:

()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拟处理或处分意见,院长办公会议审查决定,相关职能部门事先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其他处理或处分,由学生工作部提出拟处分意见,分管院领导审查决定;

()在考试期间,对违反考试纪律,需要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教务处审查决定,送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分管院领导审查拟处分意见后,分别情形,作出如下处理:

()拟处分意见正确的,按拟处分意见作出决定;

()拟处分意见所依据的事实不清的,责令补充调查;

()处分工作程序不正当的,责令补正程序;

()应当变更处分或免予处分、不予处分的,适行作出决定。对于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分意见,由分管院领导审查后,提请院长办公会议审查决定。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依法进行。知晓学生违纪事实的部门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协助调查。

()对二级学院违纪学生的调查,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进行,并在调查结束后七日内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附上《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报告》,送学生工作部审核;拟开除学籍处分的,送学生工作部审核,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报院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

()对跨二级学院违纪学生的处理,由学生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及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调查处理;

()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违纪事件由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联合调查,待情况调查清楚后,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凡涉及违反学籍管理规定、考试纪律的由教务处会同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或外来人员的,由武装保卫部及二级学院负责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 调查违纪事实应当形成《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报告》,载明下列事项:

()调查人、被调查人,违纪事实的调查结果;

()向学生告知权利的情况,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查明的事实,证明材料(含旁证材料)以及来源(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对当事人和证人的问询应当至少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制作问询记录。证明学生违纪事实的材料应当妥善保管,随《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报告》移送、保存。学生对拟处分意见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有重大分歧的,提出处分意见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应当重新审议,并将审议意见记载入《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报告》中,以备审查。

第三十七条 违纪学生的处分程序

(一)调查取证。对学生作出处分或其他不利决定之前,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应当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并依据《四川财经职业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报告》和相关规定拟定处分意见;

(二)提出处分意见。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或其他不利决定之前,相关二级学院应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直接负责处理的工作人员,应作书面记录,并由学生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初步拟定处分意见;

()处分决定。学校以行政文件形式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应当在决定作出后的5日内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其本人在送交回证上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同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的时间为送达的时间;邮寄送达的,寄出地邮戳时间为送达时间;在校园网站、新闻媒体公告送达的,公告之日为送达之日。

第五章 处分的考察、解除与执行

第三十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应当设置六到十二个月的考察期限,具体如下:

()警告:六个月;

()严重警告:八个月;

()记过:十个月;

()留校察看:十二个月。

上述规定的期间,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 受处分学生的考察,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

第四十条 为了实现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在严肃校规校纪的同时,对确有认真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受处分的学生,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处分考察期届满,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处分 的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十一条 申请处分解除的条件()刻苦学习,遵纪守法,未再受处分的;

()真诚悔改,能主动接受教育和指导,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的;

()热心公益,乐于奉献,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院系组织的活动的;

()受处分学生须在考察期内参加一期法纪培训班学习,考核合格并顺利结业。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表现优秀,可申请提前解除,但留校察看时间不可低于六个月。

第四十二条 处分解除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个人申请。符合处分解除申请条件的学生应在处分考察期届满后的15日之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本人书面申请。

()民主评议。由辅导员组织班级评议小组对受处分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形成评议意见,辅导员签字盖章后送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级学院审核。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并形成意见后提交学生工作 部。

()学院决定。学生工作部复核并公示5日后,提交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作出解除 处分决定或者不予解除处分的决定。

()及时送达。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决定书》由学生工作部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工作部在校内公布。

()异议处理。学生对学院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学生提出申诉的,依照《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学生听证与申诉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须在处分决定做出后7 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指定人员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完清离校手续后,由学院注销其学籍,发给学习证明,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 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的具体程序见《四川财经职业学院 学生听证及申诉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法违纪行为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了危害后果 的,可参照本规定相应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已于年月日第次院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原《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作废。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学校地址:

成都市龙泉驿区驿都西路4111号 邮编:610101

联系电话:

028-84642011(含传真)/ 028-84642001(值班)
028-84642024(招生就业)

办学突出问题举报投诉:电话:028-84642011 信箱:sccjxf@163.com

学校疫情防控“接诉即办”热线电话:
白天值班电话:84642011(8:30-17:30 )
24小时值班电话:84642001

  书记信箱         院长信箱      

备案号:蜀ICP备09007706号    川公网安备 51011202000168 号    版权所有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