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术尊严,倡导严谨踏实的学风,营造有利于科学研究和学术创新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增强我院在学术界的竞争力和影响力,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及四川省教育厅关于教育科研及学风建设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四川财经职业学院的所有教师、科研人员、职员(以下简称教师),以及以四川财经职业学院的名义发表学术作品的其他人员,包括在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学习、进修和工作的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的教职员工在学术活动中,应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并应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研究中,应对相关学术史和学术背景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学术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研究成果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必须做出说明;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二)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必须一丝不苟的记录并如实报告调研结果和统计资料。
(三)学术作品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应经过而未经学术界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
(四)合作作品的署名应按照在作品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前均要经过所有署名人签字认可,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第一署名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五)在对他人或自己的作品进行评价、介绍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六)学术批评应该通过正常渠道、正规方法、公开方式、实名进行,并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与人为善。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准无根据地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的价值,不得污辱人格或进行人身攻击。
第四条 教师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被举报的;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章 罚 则
第五条 对于具有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一经查实,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可给予当事人警告,取消申报项目或申报资格,取消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等;
(二)情节严重的,可解除职务聘任,直至开除等;
(三)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制度保障
第六条 学院成立学术委员会,下设学风建设办公室(设在科研处)。
第七条 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院学风建设实施意见;
(二)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
(三)组织专家组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
(四)公布和上报调查结果。
第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
(一)院学风建设办公室应在接到省教育厅批示或收到举报材料后5个法定工作日内,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并给出初步调查结论。
(二)当事人如对学校初步调查结论存在异议,可向学院及省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投诉。
(三)学院建设办公室对持有异议的投诉材料,将组织专家进行再次审核。如不存在异议,维持原调查意见;如存在异议,将再次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并给出最终结论。
(四)院学风建设办公室在专家组给出最终调查结论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公布专家组的书面调查结论,并提交学院院务会做出处理决定。
(五)按照有关行政程序及“三公开三落实”的原则调查结论将在学院网站上公示7天。
第九条 明确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举报人有权利对任何学术不端行为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署名举报,被举报人有权利对举报事项依法、依实进行辩护。当事人双方都有义务配合调查。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院可中止调查;被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认定举报属实。
第十条 要从维护学术健康风气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高度,自觉执行保密制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期间,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保密,调查过程及资料应严格保密。凡发生泄密者,学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学风建设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