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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依法防疫”知识讲座(一)
发布时间:2020-02-13      信息来源:四川财经职业学院      点击: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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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防疫”系列知识讲座(一)

 

前    言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主任习近2月5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习近平在讲话中强调,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习近平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积极主动履职,抓好任务落实,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为了帮助大家了解疫情防控中的相关法律知识,提高全体师生的法律意识,马克思主义学院从即日起推出“依法防疫”系列知识讲座。

“新冠肺炎”属于哪类传染病,采取哪类预防、控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将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法律将传染病区分为不同的类别,并且采用列举方式进行规定,不同类别的传染病采取的防控措施不一样。此次武汉爆发的“新冠肺炎”是一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传染病防治法》中没有列举,导致防控措施不明。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后,将新冠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因此,新冠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其法律依据在于《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的“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疫情控制措施主要有哪些?

     疫情暴发后,政府及相关机构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疫情扩散,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但采取措施也必须依法进行。那么,《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疫情控制措施主要有哪些呢?

     (一)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的措施:隔离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三十九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二) 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的疫情控制措施

     1.隔离特定场所或场所内特定区域人员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无论其是否为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人。

     2.采取紧急措施,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2)停工、停业、停课;

(3)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4)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5)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3.实施卫生检疫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4.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马克思主义学院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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