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室
转发《市委组织部、团市委关于深化
“党建带团建”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党组(党委):
《市委组织部、团市委关于深化“党建带团建”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市委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
2010年3月4日
市委组织部 团市委
关于深化“党建带团建”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全市“党建带团建”工作,根据省委组织部、团省委《关于在推进“两个加快”中深化基层“党建带团建”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推进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中,加强和改善党对共青团的领导,进一步完善“党建带团建”工作机制,进一步推动党建与团建共建共促,努力使团的基层组织网络覆盖全体青年,使团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影响全体青年。
第三条 各级党组织要指导团组织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进一步优化其工作环境。
第二章 思想建设
第四条 加强对统筹城乡发展中不同青年群体特征的研究,把握新的历史条件下青年工作的规律。每年至少开展1次青年工作热点难点问题专题研究。
第五条 深化对统筹城乡发展理论和实践的认识,学习借鉴统筹城乡群众工作的实践经验,贴近青年的特点,大力开展主题鲜明、富有时代特色的思想教育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 创新青年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大力发现、培养、宣传先进青年典型,树立正确导向,努力把广大团员青年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推进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的实践中来。
第七条 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应给团员青年上1次党课或作1次形势报告。
第八条 基层团组织要充分反映青年合理诉求,加强青年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团员青年有序参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积极参与基层自治。
第三章 组织建设
第九条 各级党组织对同级团的组织建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学校、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团的工作机构,不得擅自合并或归属于其他工作部门。
第十条 创新基层团组织设置方式,积极探索村村、村企、村校、产业链、行业联建和区域共建等组织设置方式,优化团的组织网络,扩大团组织的覆盖面。
第十一条 整合城乡资源,推进统筹城乡团建工作,以乡镇、街道为重点,试行城乡联建团组织,创新团的组织体系,增强团组织的整体活力。
第十二条 推进在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民集中居住区建立团组织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加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建团工作力度。已建立党组织、符合建团条件的应全面建立团组织;暂不具备条件建立党组织的,要大胆探索新型建团模式。
第十三条 利用互联网、手机等载体,积极探索加强团的组织建设新途径。加强共青团与青年自组织的沟通联系,创造条件在青年自组织中建立团组织。
第四章 作风建设
第十四条 指导和监督团的领导班子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落实民主生活会制度、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以及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等。试行上级团组织参与下一级团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第十五条 各级团组织领导班子每年要召开1次作风建设恳谈会,对照先进找差距,深入剖析查问题,虚心听取团员青年的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教育引导团干部强化“把工作当学问去研究、当事业去追求”的意识,做到特别讲大局、特别讲付出、特别讲实干、特别讲纪律。
第十七条 加强对团干部进行政治忠诚、道德情操和组织纪律教育,坚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第十八条 团的干部要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密切联系青年群众。各级团组织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完成1篇有针对性的调研报告。
第十九条 坚持以青年为本的导向,健全和完善团干部联系点制度。乡镇(街道)以上团组织负责人应定点联系贫困青少年、留守学生、残疾青少年等青少年群体,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五章 团干部的选拔配备
第二十条 市和区(市)县团的领导机关,应按照核定编制配齐团干部。乡镇(街道)、村(社区)、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应结合实际配备团干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团组织应按期换届。各级团(工)委正、副书记按同级党组织职能部门正、副职的条件配备。
第二十二条 拓宽团干部选拔配备渠道,积极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民主选举、聘任制等选配方式。
第二十三条 新任区(市)县团委正、副书记一般应有基层或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33岁。新任乡镇(街道)、村(社区)团组织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35岁。新任市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中专学校团委书记年龄一般不超过33岁。对具备条件的服务基层的大学生志愿者,可按规定程序选拔为村(社区)团组织书记或副书记。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团干部任职最高年龄的规定,各级团组织的书记、副书记任职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38岁。
第二十五条 团的兼职书记、副书记应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从事团的工作,任期内应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六条 稳步推进基层团组织民主选举。团支部(总支)委员会、区(市)县及以下团代会代表的选举,鼓励由团员大会直接推荐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试点推行乡镇(街道)、村(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团组织公推直选,逐步扩大基层团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
第二十七条 基层党组织调整同级团组织负责人时,应事先书面征求上一级团组织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党组织行文任免。
第六章 团干部的培养输送
第二十八条 坚持把共青团作为党培养年轻干部的重要基地,通过到基层或生产一线挂职、到统筹城乡重点工作部门挂职等方式,有计划地培养锻炼团干部。
第二十九条 将乡镇以上团干部学习培训纳入党政干部培训规划,有计划地安排团干部到党校或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学习进修,提高团干部的素质和能力。
第三十条 对综合素质好、工作实绩突出、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的优秀团干部,应重点培养、大胆使用或破格提拔。
第三十一条 坚持把团干部转岗特别是区(市)县以上团的领导机关中层干部转岗纳入党组织的干部交流计划,统筹安排。团组织每年应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提出到(超)龄团干部转岗输送建议,定期向组织部门报告需转岗团干部的现实表现情况。
第七章 推优入党
第三十二条 将“推优入党”工作纳入党员发展工作规划。团组织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做好培养推荐工作,每年应不少于2次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
第三十三条 坚持把团组织“推优入党”作为党组织发展党员的重要渠道,把优秀团员吸收到党组织中。
第三十四条 加强团员青年党的基本知识教育,积极引导团员青年向党组织靠拢。
第八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五条 各级各单位要明确1名党组织负责同志分管、1名行政负责同志联系共青团工作。党组织分管负责同志是“党建带团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建立“党建带团建”工作协调机制,统一协调处理基层组织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应安排同级团组织主要负责人列席。
第三十六条 坚持基层团建与党建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各级党组织每年应不少于2次听取和研究团的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七条 加强“党建带团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健全考核制度,将“党建带团建”工作情况纳入对党委(党组)、团委领导班子的考核内容。
第三十八条 推行下级团组织向上一级团组织述职工作。加强上级团组织对下一级团组织的考核工作,考核意见向党组织反馈。
第三十九条 各区(市)县财政按照35岁以下青少年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区(市)县团委工作经费。乡镇(街道)和机关、学校、事业单位团组织的工作经费要列入各地各单位经费预算,企业要根据实际保障团的工作经费。
第四十条 切实加强基层团组织活动阵地建设,保障团的活动正常开展。
第四十一条 大力培育“党建带团建”先进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各区(市)县应建立2个以上“党建带团建”示范点。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和团市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 2010年3月5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