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财经职业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充分发挥教代会提案在推动学院改革建设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四川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四川财经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代会提案是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教职工普遍关心的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以及教育教学、科学研究、队伍建设、规章制度、管理服务、生活福利等方面问题,按照规定程序向代表大会提交符合规范的、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付有关单位办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增强全院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的重要形式,是促进学院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提案工作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有利于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推进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有利于促进学院的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提案工作专门机构,在教代会主席团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本届代表中产生,其任期与同届教代会代表任期相同。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提案工作方案,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征集提案。
(二)对提案进行审查和立案,明确承办部门;办理提案转交手续,检查和督促承办部门认真办理提案。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协调承办部门重新办理。
(三)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反映重要信息;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增强提案效果;向全体代表会议、各代表团团长会议、主席团会议报告提案工作。
(四)加强与学院职能部门的联系,协调提案人与承办部门之间的联系,互通情况,不断提高提案和办案质量。
(五)对提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提案人、承办部门和个人,可报请主席团会议予以表彰。
第六条 以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的名义上报和发出的材料,需经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由主任或副主任审定、签发。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第三章提案的征集与整理
第七条 提案征集工作在做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决定后,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发出提案征集通知,发放提案征集表,安排提案征集工作。
第八条 提案基本要求:
(一)提案选题应当围绕学院总体发展思路、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等方面提出。
(二)提案的内容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代表联名提出的提案至少要有三人联名,发起人应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
(四)提交提案必须使用学院统一的提案表,一事一案。
第九条 提案可以在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条 在全体会议提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的提案,作为大会提案处理,截止时间以后提出的提案,作为平时提案处理。
第十一条 提案由学院工会统一收取,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进行整理。
第十二条 提案提交审查立案前应进行整理分类。一般分为3类:1.交审提案类;2.一般性意见和建议类。3.不予受理的来函。
第四章提案的立案
第十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人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代表提案进行审查,符
合第八条要求的提案应予以立案。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
国家明令禁止的;
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属于学术研讨的;
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内容空泛笼统的、没有建议措施的。
不予立案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以适当方式处理,并通知提案人。
第五章提案的承办
第十四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部门职责分工确定承办部门。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部门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部门和会办部门或协办部门。
第十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有责任保护提案人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在涉及较敏感问题时,可根据提案人的要求,采用适当的方式转交有关承办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 提案承办部门应认真办理提案,并在收到提案15天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办理提案答复应直接送第一提案人,并同时抄送学院工会办公室。第一提案人可以直接向承办部门询问提案办理情况;在提案办理过程中,如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审定是否重新办理并作进一步答复。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应认真积极地做好提案的受理和答复工作。对提案承办及落实好的部门和个人,教代会予以表彰;对提案承办及落实不认真、不按时答复的部门将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会同办理的提案,由主办部门牵头办理,会办部门应积极配合。主办部门答复提案人。 第十九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重要提案可以采取协商座谈、专题调研、定期联络、走访承办部门等,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对不能及时办理的提案,要跟踪督办。
第二十条 对学院发展和建设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反映教职工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并且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要进行重点督办。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202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