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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05      编辑:徐辉      点击: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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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帮助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 努力进取,在德、 智、 体、美、劳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分为三档,一档为每生每学年度 2100 元、 二档为每生每学年度 3300 元、三档为每生每学年度 4500 元。如有变动,则以上级相关部门文件为准。

第五条  评审条件

(一) 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和大学生行为准则;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目标明确;

5.必须经学校认定为当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自立自强,生活习惯良好,没有铺张浪费等行为。(认定标准参见《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二)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不得获得国家助学金评审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学院严重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2.有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不诚信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学院认为有必要取消国家助学金的其他不良行为表现的。

第六条  名额分配

(一)我校国家助学金名额由四川省财政厅、教育厅确定并以文件形式下发至我校。

(二)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系适评学生人数占全校适评学生人数之比例,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院贫困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分配至各系 (部)。

第七条  组织机构

(一)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部部长、财务处处长、监审处处长、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为成员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

(二)成立由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相关领导、 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各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为组长、辅导员及学生干部代表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为负责人,班长或团支书任组长的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由本班班委及学生代表组成,人数应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联络、协调、指导、监督各系评审工作。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和有关规定,按《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20196月修订)》向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提出申请,并递交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相关佐证材料。

(二)民主评议

由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按照评选条件和下达的名额,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认真地评议。

(三)系 (部) 审查

各系 (部) 对民主评议小组所推荐的名单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连同被推荐学生申请及相关材料报呈院贫困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审查。

(四)学院审定

学院贫困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经集体研究后,确定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并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广泛监督。公示中有异议的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

(五)学院上报

学院根据院贫困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的国家助学金最终名单,将名单上报四川省教育厅审批。

第九条  发放办法

学院为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办理个人储蓄帐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计学生银行卡号后将通过财务处以上卡的方式将国家助学金转入学生帐户。一学年按 10 个月发放。

第十条  管理与监督

(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严格按照评审办法、评审程序进行评审,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自觉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各系各班级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金的评审推荐工作,按照评审条件,切实把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与学生的综合评价、家庭经济状况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各系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四)已获国家助学金的在校学生,因故死亡、休学、 转学、退学、出国或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尚未发放国家助学金的应予以停发,涉及款项继续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到纪律处分的,自处分文件下达之日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178月修订)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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