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毕业生
就业帮扶经费发放办法
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经费使用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9〕85号)文件精神及四川省教育厅有关加强对家庭困难和就业困难的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本着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对我院就业帮扶经费发放办法进行以下修订。
第一条帮扶原则、对象及标准
(一)按照“重点关注、重点推荐、重点服务”的原则,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安排对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毕业生等群体开展就业帮扶工作,尽快帮助他们实现就业;
(二)帮扶对象。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毕业生。重点是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残疾毕业生,残疾人家庭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金、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少数民族毕业生;(在校期间受到学校处分、未解除处分的学生不能享受此项专项补贴。)
(三)帮扶比例。我院帮扶比例原则上在省教育厅规定的帮扶比例上增加一倍;
(四)发放标准。帮扶标准为600元/人(以后年度若有调整,则按省教育厅新标准执行)。
第二条帮扶经费来源
(一)财政划拨经费。每年由财政按教育厅确定的高校困难毕业生帮扶经费额度,依相应财政隶属渠道划拨至我院;
(二)学院自筹经费。帮扶标准按省上统一标准执行。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毕业生帮扶评定程序及经费发放工作流程
(一)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毕业生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由辅导员组织班级评定小组评定。
(二)各系将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就业困难学生名单统一提交招生就业处;
(三)招生就业处审核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及就业困难学生等相关材料;
(四)就业帮扶名单经招生就业处审核后,通过学院校园网予以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后,就业帮扶名单报学院领导审批,之后由招生就业处上报省教育厅审核;
(六)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后,招生就业处将就业帮扶名单提交学院财务处,一次性发放到困难毕业生本人或者经本人授权委托的银行卡上。
第四条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该项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要及时将困难就业帮扶有关政策、措施、申报程序等在全院公开,加大宣传力度。公开公示相关信息时注意尊重和保护学生个人隐私。
(三)严格发放管理。学院招生就业处每年组织开展困难毕业生就业情况调查,做好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计划;各系指定专人负责牵头开展帮扶工作,责任落实到位,积极制定帮扶计划,于每年12月底上报困难毕业生情况。
(四)注意完善财务手续,避免错发漏发。对财政划拨的帮扶经费,严格按照既定人数和标准发放。
(五)加强审核监督。各系应加强对帮扶对象的认定、毕业生基本信息的审核检查。每年6月前完成帮扶经费发放后,招生就业处将帮扶经费发放明细表及帮扶工作总结报送至省教育厅。
第五条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9年3月起实施。
(二)本办法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