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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关于印发《四川财经职业学院重大采购项目评估论证专家评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13      编辑:焦学磊      点击: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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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各部门、二级学院: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重大采购项目评估论证专家评审费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20年12月18日第38次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

                     2021年3月10日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

重大采购项目评估论证专家评审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对重大采购项目评估论证专家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本着公平、统一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评审费,是指能为学校重大采购项目评估论证提供理论指导、业务咨询和技术支撑,且用财政性资金支付参与论证评审专家的酬金。

第三条 各部门邀请专家所需费用在学校年度预算中统筹解决,统一由组织人事部代管。参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川财采〔2014〕8号)文件标准,受邀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

(一)在财政厅政府采购专家库或招标代理专家库中抽取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每人评审费200元/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二)邀请其他高校或社会相关机构的专家,每人评审费200元/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三)邀请学校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评审的:每人评审费100元/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第四条 各部门邀请专家原则上以本地专家为主,如确需邀请异地专家评审的,除按规定支付评审费外,可按照《四川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规定的标准,据实报销来回的城市间交通费;本地专家的交通费由个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 专家评审费应由专家签字确认,财务处凭专家签字的原始凭证,经经办人签字、项目评审负责人审核(评估论证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及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并作为学校会计原始凭证以备检查。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学校财务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专家评审费支出,原则上以银行卡结算方式支付,由财务处统一划入评审专家的银行卡中。 

第七条 各部门支付的专家评审费应当主动接受财务处和审计处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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