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0-08-10    作者:    编辑:组织人事处    来源:

川财职院党〔202054

中共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选人用人工作,推动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学院制定了《四川财经职业学院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办法(试行)》,经学院202087日第27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

附件:《四川财经职业学院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办法(试行)》

中共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委员会

202087

附件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中层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学院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一步规范选人用人工作的意见》、《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动议工作办法>5个文件的通知》、《四川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及《四川省财政厅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办法》(试行)、《关于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干部任免管理的意见》等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学院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主要适用于学院中层正、副职的选拔任用。

第三条 提拔担任学院中层干部的资格条件

1、提拔担任学院中层正职干部人选应当具备《干部任用条例》等有关规定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资格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编制内教育、教学、管理岗位人员;

(二)在中层副职岗位任职时间2年及以上或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当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三)选拔担任二级学院中层正职干部的应具有正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通过拟任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并在成绩有效期内;

(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2、提拔担任中层副职干部的资格条件

(一)学院在编在职教职工;

(二)在下一级任职时间3年及以上(团总支书记、教研室主任、教师党支部书记、学生党支部书记等视同)或已担任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应当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三)选拔担任二级学院副院长人选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四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程序:

(一)动议。学院中层领导干部职位空缺后,组织人事部根据工作需要和二级学院、职能处(室)班子建设实际,经分管干组织人事工作的院领导和学院党委书记审定后,提交学院党委会研究确定调整补充工作方案。

(二)民主推荐。

1.个别谈话推荐。根据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对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选,在院领导班子成员、系(部、处、室)部门主要负责人范围内,分职位按拟提拔人选数 1:2 比例,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人选一般应为后备干部人选。

根据谈话情况,结合岗位要求、干部的年度考核和一贯表现,学院党委研究确定提名人选名单。

2.会议投票推荐及民主测评。召开干部大会,对提名人选分职位进行会议投票推荐,参加会议推荐的对象为学院领导、中层干部、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教代会代表、民主党派人士代表等。

(三)考察。

1.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综合分析民主推荐、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一贯表现情况,人岗相适等因素,经学院党委研究后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1)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2)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3)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4)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5)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6)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7)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3.组织考察。组织人事部组建考察组,学院纪委派人参加,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采取个别谈话、查阅干部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对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1)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2)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3)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4)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5)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4. 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主要听取院领导、考察对象所在部门负责人和本部门教职工意见,必要时可延伸到考察对象服务部门和曾经工作部门的相关人员。并书面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四)讨论决定。组织人事部汇总考察情况,形成综合考察报告,提出人选任用建议,经分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和主要领导审签后,提交党委会会讨论决定。

(五)任职。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党委会讨论决定任职人选后,即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五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六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七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八条 中层干部的免职、辞职、降职

(一)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3)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4)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5)辞职或者调出的;

6)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7)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8)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二)实行中层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三)实行中层领导干部降职制度。中层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四)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九条 工作纪律和监督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中层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十条 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前学院干部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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