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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财经职业学院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9-10-29     作者:焦学磊     编辑:焦学磊     来源:国有资产管理处
摄影 审稿 郑代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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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财经职业学院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采购工作管理,规范学院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及《四川财经职业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学院选聘,纳入学院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以独立身份参加学院采购评审,由本人承担评审的相关责任。

  第三条 评审专家由学院实行统一标准、管用一体、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学院评审专家的日常管理,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处)负责学院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评审专家资格与选聘

       第五条 学院通过公开征集、部门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评审专家承接学院非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作为学院代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作为评审小组成员评审院内采购项目等工作。

       第六条 学院评审专家按采购项目分类为:基建设施类、家具类、电子设备类、水电气设备类、消防类、软件类、设计类、食材(食品)类、法律审计类、宣传活动类,以及综合类。

  第七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个人信誉,无行贿、受贿、欺诈,无不良信用记录等;

       (二)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部门推荐的特殊岗位人员除外);

  (三)具有相应专业领域三年及以上工作经历,并熟悉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发展水平及市场供给情况;

  (四)熟悉政府采购及学院集中采购的相关政策法规;

  (五)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不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学院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六)身体健康,能够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评审专家评选方式:由本校满足条件人员向学院申请,由学院确认同意后入选评审专家库。对某些专业,学院人员不满足的,由学院向校外征集。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事项的信息;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项目类别。

  第十条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学院,由学院终审通过后选聘为评审专家,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事项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说明,经核实后变更相关登记信息。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将上报学院同意后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

  (二)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的情形;

  (四)受到刑事处罚。

第三章 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

  第十三条 项目的评审专家应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抽取时间应该在评审活动当日内,若需提前确定评审专家的,需通过院长办公会同意。

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申请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

       第十四条 采购预算在20万以下的项目,评审小组原则上由3人组成,申请部门代表不超过1人。采购预算在20万及以上的项目,评审小组原则上由5人组成,申请部门代表不超过总人数的1/3。以上参与评审人员不含监督人员。

申请部门代表参与项目评审活动中,相关要求与评审专家一致。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十六条 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通知采购申请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须遵守的工作纪律

评审小组成员要严格遵守评审时间,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评审回避的有关规定。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统一保管,拒不上交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可以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并上报学院。

评审小组成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办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申请部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要加强评审现场管理,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书面说明情况。

       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评审专家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学院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综合评议表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活动完成后,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在评审结果公告中公示评审专家名单。

  任何人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含申请部门代表)劳务报酬:

       (一)校内评审项目:

      1.采用最低价法评审的项目:每位评审人员评审费为50元,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的,评审费用为100元。

      2.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项目:1小时内完成评审的,每位评审人员评审费为50元,每增加1小时,评审费用增加50元,最多不超过200元。

       (二)校外评审项目:评审组织单位未发放劳务费的,按照评审组织单位的标准发放,一个项目的评审费最高为500元。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不得获取劳务报酬。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第四章 评审专家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公正评审。

  (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主动回避。

       (四)评审专家拒不遵守评审纪律,严重影响评审工作正常开展,导致评审过程中断。

        评审专家出现以上情况,不予发放当次劳务报酬,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给予书面警告。若导致项目评审结果无效的,处以当次劳务报酬的10倍罚款。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且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评审专家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评审专家资格。

        (二)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学院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三)收受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利用评审专家身份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出现第二十三条所列的不良行为三次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评审专家在上述情形中所获财产性利益,由学校收缴其所得;引发民事纠纷的,由本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采购申请部门、归口管理部门、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24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2019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