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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学生奖励规定
发布时间:2022-12-02      信息来源:学生工作部      文字:季宁宁      编辑:张毛宁      审稿人:田刚成      点击:      分享到:
摄影 审稿 田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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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学生奖励规定

(2022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全面发展、奋发成才,促进良好的校风和学风的形成,学院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评定原则:

(一)学院对学生个人和集体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奖励的原则。

(二)本规定遵循“育人为本、德育优先”的教育思想,体现良好的价值导向,在各种表彰和奖励的评选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获得表彰、奖励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评选期间未受到学院通报批评或违纪处分;

(二)自觉履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各项义务,无不良诚信记录,按时缴纳学杂费,

(三)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勇于探索,成绩优秀,评选期间无补考或重修;

(四)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五)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六)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各项成绩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在同一学年度内,学生在参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两项奖学金评定时,只能获得一项奖学金的评定资格。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章  奖励的种类

 

第六条 学院评定和设立以下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七条 学院评定和设立以下荣誉称号

(一)个人荣誉称号

1.三好学生;

2.三好学生标兵;

3.优秀学生干部;

4.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5.优秀团员;

6.优秀团干部;

7.创三好积极分子;

8.社会活动积极分子,

9.优秀毕业生

以上奖项每学年评定一次。

(二)集体荣誉称号

1.先进班集体和示范班集体;

2.红旗团支部;

3.文明寝室;

4.标兵寝室;

5.特色寝室。

第1-2项每学年评定一次,第3项每月评定一次,第4项每学期评定一次,第5项每学年评一次。

第八条 学院设立学分奖励及其它若干单项奖励。学分奖励按照《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学分奖励办法》执行。单项奖励主要有:学习进步奖、自强之星、特殊贡献奖、感动财院人物、创业标兵、社会工作先进个人、阳光体育锻炼奖等。

 

第三章  奖励的评定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参见《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

参见《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

( 一 )“优秀学生奖学金”在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中评定,一学期评定一次。

( 二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比例

一等奖:奖金为 400 元 / 人,评选比例为参评学生人数的4%;

二等奖:奖金为 300 元 / 人,评选比例为参评学生人数的6%;

三等奖:奖金为 200 元 / 人,评选比例为参评学生人数的10%。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评奖期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30%,无挂科,无任何违纪;按学分绩点由高到低分年级分专业按比例评定。

第十二条 “三好学生”的评定

(一)评定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2.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讲文明、懂礼貌;爱护公物,自觉维护学院、班级的利益;

3.学习刻苦、认真,勤奋钻研,热爱所学的专业,能在学习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

4.学习成绩优良,学年综测成绩、学分绩点同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30%,无挂科;

5.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6.有良好的行为习惯,身心健康,无迟到、旷课现象,当学年无任何违纪。

(二)评定比例

“三好学生”名额占参评学生总数5%。

第十三条 “三好学生标兵”的评定

(一)除第十二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在班级具有示范作用。自主学习能力强,积极主动,善于思考,能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

2.成绩优异,明确表示按照学年综测成绩、学分绩点同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20%,无挂科,考查成绩各科为优秀。

(二)评定比例

“三好学生标兵”名额占参评学生总数3%。

第十四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

(一)评定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2.在学生会、班级、寝室工作中表现突出,能起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3.诚实谦虚,密切联系群众,有自我批评精神,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4.担任学生干部时间不少于一学年,考核均为优秀;

5.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学年综测成绩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30%,无挂科,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无迟到、旷课现象,当学年无任何违纪。

(二)评定对象

参照《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之规定。

(三)评定比例:

“优秀学生干部”名额每班按干部总数25%推荐。院团委按院级干部的25%推荐。

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的评定

(一)除应具备优秀学生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要求具备以下条件

1.严于律己,服务意识强,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积极主动,起骨干带头作用;社会工作能力强,富有开拓创新精神,成绩显著;

2.学习成绩优异,学年综测成绩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20%,考查科目良好等级以上。

(二)评定对象

参照《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之规定。

(三)评定比例:

“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名额按干部总数5%推荐。

第十六条 “创三好积极分子”的评定

(一)评定条件

1.思想素质高,表现良好;

2.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良;

3.能够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当学年无任何违纪;

4.学年考试各科成绩及格。

(二)评定比例

“创三好积极分子”占参评学生总数的10%。

第十七条 “社会活动积极分子”的评定

(一)评定条件

1.必须是学生干部;

2.尽职尽责,工作成绩优秀,在集体活动中表现突出;

3.学年考试各科及格;

4.当学年无任何违纪。

(二)评定比例

评选比例为学生干部总成员的10%。

第十八条 “优秀团员”的评定

(一)评定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思想政治活动,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模范履行团员义务,执行团的决定,遵守团的纪律,积极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团组织的建设;

3.学习成绩优良,学年综测成绩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30%,无补考或重修,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4.学年度个人志愿者服务时长应不低于20小时;

5.当学年无任何违纪。

(二)评定比例

“优秀团员”占支部团员人数的10%。

第十九条 “优秀团干部”的评定

(一)除第十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和组织能力,所负责的团组织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团员青年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为团组织的自身建设做出了贡献;

2.连续两学期担任团干部,并且考核都为优秀;

3.若所在团支部获得红旗团支部称号,该团支书在满足优秀团干部评选的前提下,直接获评不占该团支部比例。

(二)评定比例

“优秀团干部”占各级团组织干部人数的30%。

第二十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定

(一)“优秀毕业生”分省、校两级,省级优秀毕业生在校级优秀毕业生中择优推荐。校级优秀毕业生由各二级学院评审小组推荐,经学生工作部审查,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审批。

(二)“优秀毕业生”评定条件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模范地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学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2.在校期间两次及以上被授予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

3.在校期间综合成绩年级专业排名前15%,总平均成绩绩点在3.0分以上,无补考或重修记录;

4.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5.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身体健康;

6.在毕业班后期管理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为学院的学风建设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三)“优秀毕业生”称号的评选比例:校级“优秀毕业生”人数控制在专业总人数10%以内。

(四)省级“优秀毕业生”称号评定办法根据四川省教育厅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先进班集体”和“示范班集体”评选

(一)评选条件

1.全班同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党团组织生活制度化,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出入党申请人数占全班总人数的60%以上,

2.全班同学必须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学院的各种规章制度。班级同学讲公德,积极参与校园文明建设,敢于与不良行为作斗争,形成积极向上、和谐团结、文明健康的优良班风;

3.全班同学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纪律严明,学风严谨,互帮互学,帮助后进同学有具体措施;全班学习成绩在学年内有明显提高,各科成绩和考证成绩在本系或本专业平均成绩前列。全体同学考试及格率在85%以上;

4.全班同学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班级体育达标率在95%以上,课外活动出勤率高。班级活动健康向上、丰富多彩、成绩突出;

5.全班须有一支能率先示范、团结合作、以身作则、联系群众的骨干队伍,班委会、团支部能积极协助辅导员搞好日常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班级管理工作及学风建设;班集体有很强的凝聚力、向心力与和谐度;

6.全班同学有良好的劳动观念,生活节俭,讲究卫生,能保持良好的教室、宿舍、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班级在学年内至少有两个宿舍被评为“文明寝室”,且在各次评比中无不文明寝室;

7.全班同学能按学校要求积极参加和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能提供社会实践的调研报告。

(二)限制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先进班集体”的评选:

(1)评选年度内有学生违纪并受到纪律处分的;

(2)学院系班风、学风、纪律、卫生等抽检中排名垫底,受到通报批评的;

(3)参加大型集会出席率低或纪律较差,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4)班级所在的宿舍因违反公寓管理规定而受到通报批评的;

(5)在评比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杜撰事实和数据的,经查证属实的。

(三)评选办法

根据《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先进班集体创建与评选办法》,各系向学工部推荐“先进班集体”的候选班级。学工部对各系推荐的候选班级进行审查评选,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对候选班级的创建工作进行考核,最终评选出“先进班集体”。

被评选上的“先进班集体”,可以申报“示范班集体”创建。具体参见《四川财经职业学院示范班集体创建与评选办法》。

(四)奖励比例和金额金额

1.“先进班集体”按照创建班级总数的30%评选,奖励金额500元/班;

2.“示范班集体”按照创建班级总数的50%评选,奖励金额600元/班。

第二十二条 “红旗团支部”评选

(一)评选条件

1.团支部班子健全,有一支思想品德好、学业优秀的团干部队伍和综合素质高的团员队伍;班子成员整体素质较高,干部能力强,富有开拓精神;班子的民主制度健全有效,团结协作,思想作风过硬,在团员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2.能围绕“服务社会、服务学院、服务同学”的主线扎实有效、富有创造性地开展团组织活动,并取得优秀的成绩,得到学院党委、团委认可和团员青年的好评,具有广泛的影响力;

3.能履行团支部的职责;组织制度健全有效富有活力团务管理科学规范。能够认真做好团员的发展、教育管理和“推优”工作,在团员青年中凝聚力、向心力强;

4.团支部能带领团员青年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并取得优良的成绩,青年大学习参学比90%以上,智慧团建转接率95%以上,支部团员遵纪守法,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现象。

符合以上条件的团支部按照对标定级评分细则进行评比。

(二)奖励比例和金额金额

按照大一大二团支部总数的20%遴选,奖励金额500元/班。

第二十三条 “文明寝室”“标兵寝室”的评定

(一)参见《四川|财经职业学院“文明寝室”评定办法》

(二)若本学期每月都被评为文明寝室,则授予该寝室“标兵寝室”称号。

第二十四条 “特色寝室”的评定

参见《四川财经职业学院“特色寝室”评定办法》

第二十五条 “单项奖”项目及评选条件

学院设立若干单项奖;凡学习上取得显著进步,在精神文明建设、学科竞赛、文娱活动、阳光体育锻炼、创新创业、社会工作等中有突出贡献表现者,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荣誉称号或物资奖励。主要单项奖如下:

(一)学习进步奖:

1.评选条件

政治思想好,遵规守纪,无补考科目(含选修课),无违纪处分,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学习进步奖”:

(1)学年成绩进步名次在同年级本专业排名提高幅度达到15%及以上者;

(2)学年中两个学期学习成绩进步名次在同年级本专业排名提高的幅度达到15%及以上者;

(3)较前一学年相比,学年总成绩进步30%及以上者。

2.评选比例:参评学生总人数的2%,奖励金额200元/人。

(二)自强之星奖:

参见《四川财经职业学院“自强之星”评选办法》

(三)特殊贡献奖:

1.评选条件

(1)政治思想好,遵守校规校纪,学年德育测评为良好以上;

(2)在社会工作、科技创新、文体活动、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受到国家、省(部)、地(市)级表彰。

2.奖励金额:

报院领导审批,按学院有关规定发给奖励金。

(四)科技创新先进个人:

1.评选条件

由学工部会同科研发展规划处进行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科技创新先进个人:

(1)积极参加各种科技活动,在学生科技活动中起到了骨干和带头作用;

(2)在全国大学生节能减科技竞赛、大学生挑战杯竞赛中成绩突出,获得优秀及以上奖励;

(3)在技术创新方面取得了突破和进展,并得到有关领域专家的认可;

(4)在学术方面能刻苦钻研,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知网上发表学术论文,字数不少于4000且参与论文答辩;

(5)获得国家专利权证书者;

(6)其他经科研发展规划处认可科技创新成果。

2.评选比例:全院控制在20人以下,奖励金额200元/人。

(五)创业标兵:

1.评选条件

(1)遵守校规校纪,无补考现象,无违纪处分;

(2)诚实经营,无不良社会反映;

(3)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创业初具规模,富有发展潜力;

(5)事迹典型,对在校大学生有引领示范作用。

2.评选比例:全院控制在20人以下,奖励金额200元/人。

(六)文体活动先进个人:

1.评选条件

(1)政治思想好,遵守校规校纪,学习努力,当学年无任何违纪;

(2)有奉献精神,参加全院性大型文体活动3次以上,表现突出,受到院系表扬或奖励(注:院级由院团委评定,系级由二级学院评定);

(3)积极组织和参与阳光体育锻炼,身体素质强,体育成绩优,受到院系表演或奖励。

注:第(2)(3)项只需要具备之一。

2.评选比例:全院控制在30人以下,奖励金额100元/人。

(七)社会工作先进个人:

1.评选条件

(1)对象为我院在籍在册的全日制专科学生(不含一年级学生);

(2)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品行端正,未受纪律处分;

(3)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良;

(4)积极参加校外各种社会工作或公益活动,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2.评选比例:全院控制在30人以下,奖励金额100元/人。

(八)感动财院人物奖

1.评选条件

(1)在勤俭节约、诚实守信、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自强创新、志愿奉献、敬老爱亲等方面事迹突出的学生或团队;

(2)思想积极向上,热心服务同学,工作踏实努力,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心,能体现当代大学生良好的精神风貌和我国的传统美德;

(3)在同学中具有良好的口碑,并具备一定的影响力;

(4)推荐人物的先进事迹必须发生在大学在校期间;

(5)入选者或入选团队须保证事迹真实可靠,若发现有虚假终止其评选资格。

2.评选时间:每两年评选一次。

3.评选比例:全院控制在10人以下,奖励金额600元/人。

(九)阳光体育锻炼奖

参见《四川财经职业学院阳光体育锻炼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章  评审机构及组成

 

第二十六条 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能

(一)学院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院相关院领导、学工部、院团委、财务处、监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

(二)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奖励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全院性奖励的评定办法,审批全院性奖励获得者。

第二十七条 二级学院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系领导任组长。评审工作小组由二级学院党政领导、专职辅导员、学生代表(2-3人)等组成。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八条 学院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通过公示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生奖励评审程序

(一)先进个人经班级民主评议推荐,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审议、公示无异议后,由二级学院领导复审并签字盖章,将推荐材料报学院评审委员会;

(二)院级学生干部由所在工作部门提名,其个人小结及成绩证明由所在部门认可盖章,提出推荐意见;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审议、公示无异议后,由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复审并签章,将推荐材料报学院评审委员会;

(三)先进集体自荐,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审议、公示无异议后,由二级学院领导复审并签字盖章,将推荐材料报院评审委员会;所有学生奖项的推荐名单,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

第三十条 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材料审核后,报院评审委员会表决。

院评审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评审委员到会所作出的决定方为有效。普通事项表决采取举手表决或记名表决,有效表决超过应到委员的1/2表示赞同的,该事项通过;重大事项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有效表决超过应到委员的2/3表示赞同的,该事项通过。

第三十一条 评审机构成员在进行评审时,涉及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的,评审委员会应要求其回避;申请人和当事人也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申请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所评事项或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申请人或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评审的公正处理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决定公布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学生申诉后根据《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学生听证及申诉规定》进行处理。

院申诉委员会接到学生举报后应成立临时调查小组进行调查。经调查后,认为原奖励评定结果正确的,将相关情况告知举报人;认为奖励评定结果不当的,责成原处理部门变更原决定。

第三十三条 除院级奖励外,其他表彰奖励的评选程序和办法依据学院相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获得奖励后,如经查实在评奖期间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纪或道德,品质方面的问题,学院将取消其荣誉资格,并收回证书和追回所发的奖金。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各种表彰奖励材料,学院应真实完整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之中。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对9+3、1+2、3+2等学生在评优评奖中,可以适当降低评定条件,具体实施细则由各二级学院结合实际拟定,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并报学生工作工作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原《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学生奖励规定》同时作废。

第三十八条 本奖励规定中涉及的团内奖励由院团委负责解释,其余的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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