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范学生特殊困难资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充分发挥特殊困难补助的应急救助功能,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9〕473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国家计划招收的我校全日制在读学生。
第三条 特殊困难补助的资金从学校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经费中支出,执行学校经费管理办法,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良好;
(二)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 刻苦学习,进取向上,积极参加社会活动;
(四) 生活简朴,勤俭节约,积极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
第五条 具备基本条件和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确实因家庭困难影响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可以提出特殊困难补助的申请。
(一) 革命烈士子女、孤儿等,经济来源无保障者;
(二) 父母其中一方或均已去世,学生本人确无家庭经济来源的学生,又无法得到亲属的有效帮助者;
(三) 本人或父母有残疾,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四) 因家庭遭遇地震、水灾等重大自然灾害,或学生本人突患严重疾病等导致家庭遭受严重经济损失而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六条 申请特殊困难补助的学生须在申请学年内被认定为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遇特殊情况,经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可对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七条 特殊困难补助分为特困生活补助、临时困难补助、其他困难补助和困难学生奖学金。
(一)特困生活补助。针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月发放生活补助200元,每学年按10个月发放。
(二)临时困难补助。学年内学生因重大疾病或遭受突发意外,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发放慰问金不超过2000元,特殊情况不超过4000元。
(三)其他困难补助。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在节假日或寒暑假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给予慰问补助200元—1000元。
(四)困难学生奖学金。对学校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予以奖励,设立“十佳自强之星”困难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选10名,按每生500元一次性发放。
第四章 资助程序
第八条 提出申请
特困生活补助每年秋季学期统一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在学年内一次性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据实填写《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
第九条 资格审查
根据学生提出的申请,辅导员进行初审,二级学院进行复审,并签署审核意见,加盖二级学院公章后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结果公示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评议后确定资助意见,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经学生工作部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资金发放
公示无异议的学生,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编制发放表,按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审批后打卡发放。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特殊困难补助要本着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班级、二级学院对受资助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消费情况进行考察。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取消其受助资格并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特殊困难补助金。
(一)不如实反映情况,弄虚作假、违规违纪操作;
(二)有抽烟酗酒、沉迷网吧或用补助金请客送礼等铺张浪费行为;
(三)学生受资助后,在学年内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学生病、伤、亡慰问办法》(川财职院行〔2021〕70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