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学生”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协调学校的教务、团委、宣传、后勤、科研、二级学院等用工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学校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用工部门应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九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可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用工部门共同确定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一条 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组织下,用工部门配合学校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负责勤工助学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用工部门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纪律教育,在维护勤工助学学生合法权益的同时确保工作的安全性。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十三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第十四条 工作任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具体任务由用工部门确定,原则上为所在办公室相关工作,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十五条 岗位职责。各用工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性质,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遴选录用、工作审核、酬金上报。
第十六条 岗位需求。根据各用工部门的岗位需求,对当年勤工助学酬金按照预算予以总量控制。
第四章 酬金发放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酬金从学校事业收入中提取的专项资助经费中支出,执行学校经费管理办法,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酬金标准。校内勤工助学酬金为12元/小时。
第十九条 工作时长。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长根据实际工作量上报,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二十条 岗位申请。用工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设置用工岗位申请,学生工作部负责人同意后设置相应岗位。
第二十一条 工作申请。有意向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通过智慧学工平台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部门录用。学生申请信息经辅导员同意、用工部门遴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由学生资助中心和用工部门共同录用,并指导学生完成勤工助学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 工时审核。在校期间,各用工部门每月审核勤工助学学生工作的具体内容,月末集中上报本部门的勤工助学工时及酬金。
第二十四条 审批发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各用工部门勤工助学的工作内容、工时及酬金,编制发放表,报学校领导审定无异议后,予以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