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体系,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鼓励企业在学校设立资助学生帮困金(以下简称“帮困金”),帮助学校品学兼优、经济困难的学生度难关、完成学业,特制定帮困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帮困金由企业自愿出资设立,用于学校对大学生的贫困资助、临时救济以及经学校同意的其他一次性资助。资助经费由学校财务代管。
第三条 帮困金资助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实施学校资助的原则;坚持解决学生救急难问题,实施临时救济的原则,形成资助合力。
第四条 经费使用执行学校相关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章 资助条件
第五条 申请帮困金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三)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心助人;
(四)勤奋好学,品学兼优,综合素质好,热心公益事业;
(五)在校期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本人或家庭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六)生活简朴,不吸烟、不饮酒,不经常出入校外餐厅等;
(七)无弄虚作假、恶意欠缴学费等情况;
(八)其他需要申请资助的情形。
第三章 资助范围
第六条 帮困金资助范围包括:
(一)帮困金设立企业协议指定资助的学生;
(二)贫困生补充资助。按照《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办法》认定通过,但未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确需要资助的贫困学生,每年补充资助40个名额,按2000元/人给予资助,学生资助中心按年度向财务处报计划;
(三)临时救济资助。对学生或学生家庭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学校资助和其他社会救助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学生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根据学生困难情况,按2000元—4000元给予资助;
(四)经学校审批的其他一次性资助。由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财务处、学生工作部核实,学生因家庭经济特别贫困,毕业时无法缴清欠费以及因其他原因等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资助,根据学生困难情况,资助金额不超过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总和。
第四章 组织评选
第七条 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帮困金的领导、监督;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选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由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资助干事担任副组长、辅导员3人,以及学生代表1人共同组成二级学院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评审工作的组织、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九条 帮困金设立企业协议明确评选组织和要求的,学校相关部门协同完成评选工作。
第五章 资金发放与结转
第十条 帮困金帮扶对象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资助中心报财务予以发放,帮困金按年度一次性存入受助学生本人银行卡账户。
第十一条 帮困金当年若有结余,可自动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帮困金的使用宁缺勿滥。评选年度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取消其评选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评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