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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依法防疫”知识讲座(十)
发布时间:2020-03-04      信息来源:马克思主义学院      编辑:饶明全      点击: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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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应如何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疫情期间,单位和个人主要有哪些法律义务?

接受预防、控制措施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二)报告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3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三)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四)服从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的紧急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疫情期间,在网上销售平台购买疫情防护相关产品后,经营者因为不可抗力履行交付义务,被经营者通知取消订单,消费者能否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尽管合同已成立,但经营者如能够证据证明取消订单是因为受不可抗力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消费者不可据此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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