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财经职业学院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50号)、《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推进高等学校职称评审制度改革的意见》(川教〔2017〕6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要积极适应国家和四川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着眼加强我院学科建设,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努力创造人才集聚和发展的制度环境,不断激发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能力素质,为保证学院可持续发展,把学院建设成全国一流财经类高职院校提供可靠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评聘结合、按需设岗的原则。评审工作要坚持以科学设岗为前提,以学校发展目标和长远规划为依据,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评审,实行按岗评审、竞聘上岗、合同管理,实现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有机结合。
第四条 分类评价、全面考核的原则。评审工作要立足实际,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分类建立评价标准,实施分类评价;要坚持重品德、重能力、重业绩的导向,全面考核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工作能力、业绩和学术技术水平等情况。
第五条 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评审工作要坚持岗位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职称评审程序规范、公开透明,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平等参与职称评审,实现公平竞争、择优评聘。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一)学院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是学院职称改革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成员由学院领导班子及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学院党委书记任组长。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方案,审核决定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领导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全面工作。
2.研究决定各级评审机构人员组成及相关调整,指导和监督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和各学科评议组的评审工作。
3.根据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意见,研究决定学院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结果。
4.受理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务评审过程中相关的投诉、举报和质询。
5.研究决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有关的其它重要事宜。
(二)学院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处,办公室主任由组织人事处处长兼任。办公室根据学院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授权和委托,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日常事务。主要职责是:
1.负责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的调研、起草、修订、印发和归档。
2.受理专业技术人员的申请、投诉、举报、质询。
3.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有关数据的统计、分析、上报。
4.具体组织实施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为各级评审组织提供服务等。
第七条 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对申报人的教育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业绩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议意见。委员会成员由学院相关院领导、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外专家组成,共17人。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具体构成情况是:
(一)院领导成员:5人;
(二)院学术委员会成员:3人;
(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4人,组织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工作部、科研处负责人;
(四)教师代表(具有正高职称):2人;
(五)校外专家代表(具有正高职称):3人。
其中,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中的学术委员会代表、教师代表、校外专家代表在每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开展时随机抽取产生。
第八条 考核推荐组
各部门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考核推荐组,负责组织本部门申报人员的材料审核、民主评议和推荐工作。考核推荐组组长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3-5人,由各部门党政领导、教研室主任、教师代表等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部门专业技术职务的报名工作。
(二)审核本部门申报人的基本任职资格和申报材料。
(三)负责本部门申报人员的民主评议。
(四)研究确定本部门推荐人选。
第九条 学科评议组
学科评议组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制定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一级学科和专业门类组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组建涵盖若干相关或相近学科专业的评议组。学科评议组由院内和院外同行专家共同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院外专家不少于1人。院内学科评议组专家由本学科、专业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关人员组成。学科评议组实行专家库随机抽选制度,每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开展前随机抽选组成成员,组长在评议组成员中推荐产生,报学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会议通过。学科评议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学科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的初步审核,组织申报人员工作述职及评议等相关工作。
(二)负责对申报人员的业绩、成果(含著作、论文)等进行评估,确认被评审人的专业技术水平。
(三)向专业技术职称考评小组提供对申报人的推荐意见。
(四)向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人选。
第十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小组
组长由分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学院监审处、教务处、学工部、科研处、组织人事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申报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
(二)审核申报人正常晋升及破格申报、晋升人员的基本任职资格条件。
(三)审核申报人任职期间年度考核、思想政治表现、教学实践能力、教研工作业绩、辅导员工作、教学效果等情况。
(四)审核按规定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职称申报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召开学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根据学院教学、科研、学生工作、教辅工作等专业建设需要,在保证重点、保证质量、预留一定发展空间的前提下,研究确定当年学院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名额。
第十二条 发布公告
根据有关要求和学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评审名额,发布通知,公布岗位信息。
第十三条 个人申报
专业技术人员依据四川省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要求及学院有关规定,结合自身条件和岗位需要,自愿向学院提出晋升或转评申请,实事求是填报申报材料并提供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 民主评议推荐
各部门考核推荐组负责组织本部门申报人员民主评议和推荐工作。具体程序是:
(一)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材料初审。重点审核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等。不符合申报条件者,一律不允许上报。
(二)各部门组织到教务处、学工部、科研处等部门核实申报人员的课堂教学工作、教学教改项目、教学获奖、学生测评、担任辅导员、论文、著作、承担科研项目、科技奖励等情况,并在相应部门备案。对因审查不严出现不实的申报材料,学校将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组织进行民主评议及推荐,并将推荐结果(排序)及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在部门内部进行公示。推荐破格申报的,要出具同意破格申报的说明材料,一并公示。
第十五条 资格审核
以部门为单位将申报材料及佐证材料报学院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审核小组,由审核小组负责对申报人的材料按有关要求进行复审、核实,重点审查其申报材料、证书等是否属实、齐全、符合相关规定,表格的内容格式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公示
为增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透明度,接受全院教职工的监督,学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过资格审核人员的材料在学院集中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学术代表成果同行专家鉴定
申报评审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提交2篇任现职以来在公开刊物发表的代表本人学术水平成果送院外专家评议。
第十八条 学科评议组评议
各学科评议组对申报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评议,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同意票超过2/3的,由学科评议组进行推荐,并将推荐结果在相关部门内公示。其中,申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相关材料需送“四川省部分高职高专院校高级职称评审学科联合评议组”评议。
第十九条 答辩
答辩是对申报人员进行面对面的考核方式。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须参加学院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的答辩。
(1)未达到规定学历的;
(2)虽达到规定学历,但所学专业与所从事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
(3)取得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未评聘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
(4)破格申报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
(5)评委会根据需要要求答辩的。
答辩的内容重点是了解其掌握所任学科、专业的专业基础知识、学识水平、工作能力,以及本专业领域的改革、发展动态等。答辩通过的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
(一)量化评审
对学科评议组通过申报人员的教学效果、科研论文与课题、教改项目、标志性成果等方面进行量化计分排序,根据当年职称指标数将排序靠前的人员等额提交评审委员会评议(申请辅助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直接进入会议评审)。
(二)会议评审
召开评审会,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对通过量化评审人员进行评议推荐,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出评审意见(“同意”、“不同意”和“弃权”)。 “同意”票数超过应到会评委的1/2(不含1/2)的,作为评审结果提交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如评审中申报人员的“同意”票未达到应到会评委的1/2以上的,按量化评审名次依次递补提交评委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
参加会议评审的评审委员会成员2/3以上参会,其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学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公示
学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依据评委会评审的结果,研究确定评审结果,并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发文
行文公布,同时颁发相应职称证书。
第五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三条 实行个人诚信制度。申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有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行为的,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实行全程监督制度。评审工作的全过程受学院纪委监督。学院纪委书记列席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各总支纪检委员列席本总支所属部门推荐小组会议。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前公示,对评审结果进行评后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将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及时做出结论或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实行个人申诉制度。申报人对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应在结果公示期间,实名向学校纪检监察提出书面申诉或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从其他单位调入我院的非高教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确认高教系列教师专业技术同级职务,需经过6个月及以上岗位试用期,考核合格后申报确认。
第二十八条 从其他单位调入我院的人员,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已达到规定年限,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在我院现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
第二十九条 破格申报按照《四川省五系列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推荐条件(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评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职务评聘的各个环节,凡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的,均实行回避。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推荐参加评审:
(一)违反职业道德或触犯法律正在审查处理者;
(二)受各种党纪、政纪处分后不满一年者;
(三)近三年年度考核有不合格者;
(四)申报者发生一般性教学事故不满一年者;
(五)申报者发生严重教学事故不满两年者;
(六)申报者发生重大教学事故不满三年者;
(七)待岗人员、离岗休养人员;
(八)病休一年以上,至今尚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人员;
(九)其它按有关政策规定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 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推荐资格或任职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一)凡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评审组织成员的;
(三)诬陷、中伤参评人员或评审组织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8日发布之日起试行,其它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四川财经职业学院教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条件
2.四川财经职业学院辅导员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条件
3.四川财经职业学院辅助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条件
4.四川财经职业学院教师、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量化考核评分办法
5.四川财经职业学院专职辅导员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量化考核评分办法
附件1: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
教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条件
一、适用人员范围
适用于全院专兼职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对申报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教职工,在辅导员工作、承担教学任务、教学效果及业绩等方面不做要求。
二、职业道德及岗位表现条件
对申报人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与岗位表现进行鉴定考核。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热爱教育事业,努力钻研业务,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能够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二)任职期间,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参与学校的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等活动,近三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三)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
(四)否决条件: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
1.违反职业道德或触犯法律正在审查处理者;
2.受各种党纪、政纪处分后不满一年者;
3.近三年年度考核有不合格者;
4.申报者发生一般性教学事故不满一年者;
5.申报者发生严重教学事故不满两年者;
6.申报者发生重大教学事故不满三年者;
7.弄虚作假申报,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或学术被处理不满三年者。
三、任职年限及学历条件
(一)初级职称
1.获得学士学位,或在工作实践中学习提高,经考试或考查,确认达到学士学位水平,经过一年以上见习试用,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初级职务职责。
2.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初级职务职责。
(二)中级职称
1.具备大学本科知识、能力、素质,担任四年及四年以上助理级职务,履行相应工作职责。
2.获得研究生班学历或双学士学位,担任三年助理级职务,履行相应工作职责。
3.获得硕士学位,担任两年助理级职务,履行相应工作职责。
4.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中级职务职责。
(三)副高级职称
1.承担五年以上中级职务工作。
2.获得博士学位且已承担两年以上中级职务工作,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副高级职务职责。
(四)正高级职称
承担五年以上副高级职务工作。
四、担任辅导员工作条件
申报教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在我院至少一年担任辅导员的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晋升时正担任辅导员工作但不足一届的,须继续担任至届满);申报教师系列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之前须有在我院任满一届辅导员的工作经历(或累计担任3年及以上辅导员工作经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担任辅导员工作:
(一)担任中层及以上职务干部的。
(二)男性满45周岁、女性满40周岁的。
(三)获得博士及以上学位,能胜任和履行中级职务职责,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四)任职期间下派挂职人员返院后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五、业务及学术条件
(一)申报初级职称业务条件
胜任本职工作,具有从事教学、科研的基本能力,通过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二)申报中级职称业务及学术条件
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能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完成本学科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1.任现职以来,承担过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
2.任期内,专任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400学时以上或任期内累计课时量达到1800学时以上(含在学院继续教育中心授课课时量,下同),兼职从事教学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年平均教学工作量达到120学时以上或累计课时量达到540学时以上。
3.任现职以来,教学考核近两年至少2次为B等以上。
4.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或相近的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学术专著2篇(部)。
(三)申报副高级职称业务及学术条件
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研究上取得较好成绩,成为本学科的教学、科研骨干。
1.任现职以来,系统地讲授过2门及以上课程(含选修课程,公共课教师1门及以上。学院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每学年开设1门以上选修课程或任现职以来累计3学期开设选修课程。其中,开设选修课要求从文件执行起实行,2019年起每学年有一学期开设了选修课程的,视同任现职以来开设了选修课程(申报正高职称有选修课要求的相同)。
2.任期内,专任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380学时或累计教学工作量2090学时及以上,兼职从事教学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平均教学工作量120学时或累计教学工作量应达到660学时以上;获得博士学位专任教师累计教学工作量应达到800学时以上,兼职从事教学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累计教学工作量应达到240学时以上。
3.任现职以来,教学考核近三年至少4次为B等及以上,其中A等不少于一次。
4.学术条件:必备条件+任选条件
必备条件:2项
相关认定以申报人提供具有本人署名的相关材料为准。
(1)必备条件1:
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或相近的学术论文或学术专著(独著)不低于3篇(部),其中北大中文核心及以上期刊不得低于1篇。
(2)必备条件2:
主持院级教(科)研究项目1项,或参与由学院作为申报单位申报的省级(具体指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审计厅、省税务局等同级别党政机关立项)教(科)研项目(排名前四)1项,项目认定以申报书和结题证书或结题文件署名为准。
经科研处检测认定后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学术专著(排名前四)可抵扣教(科)研究项目。
任选条件:2项
申报者须符合以下条件中2项,且不与必备条件重合。相关认定以申报人提供具有本人署名的相关材料为准。
(1)获得教育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其中获得校级三等奖(排名第一)、二等奖(排名第一)、一等奖(排名前二)、特等奖(排名前二);或获得省(部)级三等奖(排名前四)、二等奖(排名前六)、一等奖(排名前八);或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2)获得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其中获得校级三等奖(排名第一)、二等奖(排名第一)、一等奖(排名前二)、特等奖(排名前二);获得市(厅)级三等奖(排名第一)、二等奖(排名前二)、一等奖(排名前三);或获得省(部)级三等奖(排名前四),二等奖(排名前六)、一等奖(排名前八);或获得国家级奖项。
(3)获得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其中获得校级三等奖(排名第一)、二等奖(排名前二)、一等奖(排名前三)、特等奖(排名前三);或获得市(厅)级三等奖(排名前三),二等奖(排名前四)、一等奖(排名前五);或获得省(部)级三等奖(排名前四),二等奖(排名前六)、一等奖(排名前八);或获得国家级奖项。
(4)主持或参与完成由学院作为申报单位申报的科研项目、教育教学改革项目1项,其中院级项目须主持,市(厅)级项目排名前五,省(部)级项目排名前七。
(5)参与建设的课程为校级及以上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其中校级课程排名前二,省级课程排名前五,国家级课程排名前七。
(6)主持完成的横向科研项目包括技术开发、咨询等,其中主持的自然科学类项目累计到账经费达到 8 万元或哲学社科类项目累计到账经费达到 2 万元计 1 项。
(7)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合著、译著 1 部,其中本人撰写4万字,或者公开出版高职高专教材 1 部,副主编,其中本人撰写4万字,本校使用并取得较好效果;或获得省部级优秀教材三等奖及以上,副主编。教材编写最多只能计1项。
(8)主持或参与省级及以上重点专业建设项目(排名前三);主持省级及以上专业教学资源库子项目;主持或参与建设并通过验收的市厅级教学科研平台、教学科研团队(排名前三)。
(9)获得学校组织的专业技术技能竞赛、教学能力竞赛二等奖(排名第一)及以上;或获得省部级行政部门主导的专业技术技能竞赛、教学能力竞赛三等奖(排名第一)及以上;或获得国家级行政部门主导的专业技术技能竞赛、教学能力竞赛三等奖及以上。
(10)指导学生参加行政部门主导或行业举办的(由学校认定)具有影响力的技能大赛,获得省级二等奖(第一名)及以上;或获得国家级三等奖(第一名)及以上。
(11)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1 项(排名第一);或其他专利授权2项(均排名第一)。
(12)参与行业标准、职业资格标准、“1+X”标准、省级技能大赛及以上标准编写的主要完成人,且学校作为完成单位计1项。
(13)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国家部、局、委颁发的与本专业相关的最高级别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所在学科专业的教学科研工作。
(14)主持或参与院级教学科研团队(排名前二),且有相应教育教学成果并在一定范围推广应用计1项。
(15)除(一)要求的中文核心期刊文章外,以第一作者或独立撰写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可计多项)或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排名前三,最多只计1项)。
(四)申报正高职称业务及学术条件
具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及专业基础,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在本学科教学、科研及学术研究上作出突出的贡献,为其所在学科(专业)方向的主要骨干或学术带头人。
1.任现职以来,系统地讲授过3门及以上课程(含选修课程,公共课教师2门及以上,学院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每学年有一学期开设选修课程或任现职以来累计3学期开设过选修课程。
2.任现职以来,专任教师年平均教学量360学时或累计教学工作量应达到1980学时以上,兼职从事教学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平均教学工作量120学时或累计教学工作量应达到660学时以上。
3.任现职以来,教学考核近三年至少4次为B等以上,其中A等不少于2次。
4.学术条件:必备条件+任选条件
必备条件:2项
相关认定以申报人提供具有本人署名的相关材料为准。
(1)必备条件1:
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或相近的学术论文或学术专著(独著)不得低于4篇(部),其中北大中文核心及以上期刊不得低于2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抵扣核心期刊论文数1篇(抵扣数不累计):
经科研处检测认定后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专著(独著),或获得省教育厅组织的相关竞赛或成果评选活动一等奖及以上,或教育部组织的相关竞赛或成果评选活动三等奖及以上,或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经鉴定可抵扣核心期刊论文,抵扣以获奖证书或文件署名为准。
(2)必备条件2:
主持或参与由学院作为申报单位申报的省级(具体指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审计厅、省税务局等同级别党政机关立项)教(科)研项目(排名前三)1项,项目认定以申报书和结题证书或结题文件署名为准。
经科研处检测认定后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学术专著(排名前三)可抵扣教(科)研究项目。
任选条件:3项
申报者须符合以下条件中3项,且不与必备条件重合。相关认定以申报人提供具有本人署名的相关材料为准。
(1)获得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其中获得校级一等奖(排名第一)、特等奖(排名前二);市厅级三等奖(排名第一)、二等奖(排名前二)、一等奖(排名前三);省部级三等奖(排名前二)、二等奖(排名前四)、一等奖(排名前六);国家级奖项(排名前十)。
(2)获得教育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其中获得校级一等奖(排名第一)、特等奖(排名前二);省部级三等奖(排名前二)、二等奖(排名前四)、一等奖(排名前六);国家级二等奖(排名前六)、一等奖(排名前八)、特等奖(排名前十)。
(3)获得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其中获得校级一等奖(排名第一)、特等奖(排名前二)、市厅级三等奖(排名第一)、二等奖(排名前二)、一等奖(排名前三);省部级三等奖(排名前三)、二等奖(排名前四)、一等奖(排名前六);国家级二等奖(排名前六)、一等奖(排名前八)、特等奖(排名前十)。
(4)主持或参与完成由学院作为申报单位申报的科研项目、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1 项,其中院级项目须为主持,市(厅)级项目排名前二,省(部)级项目排名前三。
(5)主持建设的课程为院级及以上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等。
(6)主持完成的横向科研项目包括技术开发、咨询等,主持的自然科学类项目累计到账经费达到 10 万元或哲学社科类项目累计到账经费达到 2 万元计 1 项。
(7)主持的自然科学类项目累计到账经费达到 20 万元或哲学社科类项目累计到账经费达到 4 万元计 1 项;
(8)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合著、译著 1 部,其中本人撰写5万字;或公开出版高职高专教材 1 部,第一主编,其中本人撰写5万字,本校使用并取得较好效果;或获得省部级优秀教材二等奖及以上,第一主编计1项。教材编写最多只能计1项。
(9)主持省级及以上重点专业、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并结题验收的项目(排名第一);或主持建设并通过验收的市厅级及以上教学科研平台、教学科研团队。
(10)获得省部级行政部门主导的技术技能竞赛、教学能力竞赛一等奖;获得国家级行政部门主导的技术技能竞赛、教学能力竞赛三等奖(第一名)及以上。
(11)指导学生参加行政部门主导或行业举办的(具体由学校认定)具有影响力的技能大赛,获得省级一等奖(第一名)及以上、国家级二等奖(第一名)及以上。
(12)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1 项(排名第一);或获得软件著作权3项(均排名第一)。
(13)参与行业标准、职业资格标准、“1+X”标准、省级技能大赛及以上标准编写的主要完成人,且学校作为完成单位计1项。
(14)主持院级教学科研团队,且有相应教育教学成果并在一定范围推广应用计1项。
(15)除(一)要求的中文核心期刊文章外,以第一作者或独立撰写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可计多项)或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排名前三,最多只计1项)。
六、实践工作条件
申报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课教师每年至少1个月(或任现职以来,累计6个月)结合所学专业到企业或实训基地实训,公共课教师每年至少1周到企业或生产一线学习考察,开展实践调研。
七、外语、计算机条件
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执行,如国家和我省未组织相关条件的专业技术职称考试的,不作要求。
八、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和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
九、科研业务破格申报条件
(一)申报副高职称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直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或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排名前五);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及以上(排名第一);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及以上 2 项(排名第一);发挥学科专业优势,从事科学技术研发或科研成果推广工作成绩卓著,所主持的科研转化项目向学校上交纯利润 100 万元及以上。
2.主持并获得省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排名第一);主持并获得省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2 项(排名第一);
3.主持或参与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1 项(排名前三)或一般项目 2 项(排名前二)。
4.从事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发表的期刊论文被 SCI 收录 2 篇;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在国家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所发表的期刊论文被 SSCI、A&H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等刊物全文转载 2 篇。
5.入选四川省杰出青年科技人才、“天府万人计划”天府科技菁英、天府社科菁英等各类青年拔尖人才。
6.主持并获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2项。
7.对标国家“双高”申报要求的评审指标,教师获得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的奖项(排名前三,不包括指导学生获奖)。
(二)申报正高职称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直接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或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排名前三);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排名第一);获得 2 项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排名第一);发挥学科专业优势,从事科学技术研发或科研成果转化工作成绩卓著,所主持的科研转化项目向学校上交纯利润 300 万元及以上。
2.主持并获得国家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排名第一);主持并获得省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2 项(排名均为第一),其中一等奖 1 项。
3.主持并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项或一般项目 2 项(排名第一,不含子项目)。
4.基于申报人员学术研究内容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从事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发表的期刊论文被 SCI 收录 3 篇;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在国家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所发表的期刊论文被 SSCI、A&HCI 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等刊物全文转载 3 篇。
5.入选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天府万人计划”天府名师、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等各类学术科研型人才。
6.主持并获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2项。
7.对标国家“双高”申报要求的评审指标,教师获得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的奖项(排名前二,不包括指导学生获奖)。
十、量化计分项目
具体量化计分项目见《四川财经职业学院教学、科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量化考核评分办法》,满足申报条件量化评分标准分为60分,赋分在此基础上进行,上不封顶。
附件2: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
辅导员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员范围
适用于全院专职辅导员。专职辅导员是指学院各教学系一线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具体包括(院)系党总支副书记、学生党支部书记、团总支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
二、评审方向
专职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专职辅导员可按教师职务(职称)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三、评审原则
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应更加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
四、基本条件
任职年限、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等条件参见《四川财经职业学院教师、科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条件》中的相关内容。
五、业务条件
(一)申报助教的业务条件
1.教育教学要求
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能力,每学年承担不少于30学时的第二课堂的教育任务和教学辅助工作(注:需提供书面材料)。
2.工作能力要求
(1)能掌握主题教育、个别谈心、党团活动、社会实践活动、新媒体等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方法,能针对学生关注的思想理论热点问题做基本解释;
(2)能够初步掌握学生就业指导、心理健康、贫困生资助、党团建设等其中1项专项工作;
(3)能够初步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技能赛以及文化、艺术、体育活动。
3.教育科研要求
(1)参加辅导员沙龙、辅导员论坛等交流活动;
(2)参与校内教育管理类项目研究工作。
(二)申报讲师的业务条件
1.教育教学要求
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0个学时的主讲任务或不少于36个学时的第二课堂的指导任务,教学或教育效果良好。教学工作量按以下原则进行认定(下同):
(1)讲授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国防教育、党(团)课、思政类网课等相关课程,均需提供课程表;
(2)开展专题讲座或主题班会。思政类专题讲座90分钟折合2学时,主题班会每班每次折合1学时,均需提供有关材料;
(3)学院第二课堂活动的策划、组织、开展等,需提供有关材料。
2.工作能力要求
取得助教资格后,具备以下条件:
(1)系统讲授1门以上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或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创新创业、国防教育、党(团)课等相关课程,或系统开展思想政治主题班会,教学效果好。
(2)具有一定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了解学生的思想发展规律,熟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一定管理工作经验,能针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特点,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
(3)参加过厅(局)级以上与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课题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或在本领域发表较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出版思政教育类著作;或参加过厅(局)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创新项目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
3.工作实绩要求
取得助教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1)能独立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教育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近三年内未发生因工作失职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校级优秀教育或教学成果奖;或教育效果较好,有1学年以上教育质量考核为优秀;
②任现职以来年终考核有一次以上“优秀”等次,或获得校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辅导员等称号(附相关证书及证明);
③积极参与市厅(局)级以上思想政治教育课题研究(排位至少前三名),其成果获市(厅)级以上奖励(附相关证明);
④本人所带班级获校级以上“优秀班集体”,或“示范班级”,或“红旗团支部”等荣誉称号一次以上(附相关证明);
⑤本人所在部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部门,本人为第一负责人)获市(厅)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类(综合性)荣誉称号一次以上。
4.科研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与思政、心理教育或辅导员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
(2)主持校级以上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1项以上,并结题。
(三)申报副教授的业务条件
1.学历、资历特别条件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讲师资格2年以上,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累计满3年;或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讲师任职资格5年以上,长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硕士满5年、本科满7年;
(2)长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5年,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累计满7年。
2.教育教学要求
独立、系统讲授过一门以上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与就业指导、创新创业、国防教育、党(团)课、思政类网课等相关课程,或独立、系统开展思想政治主题班会,或独立指导社团第二课堂,教学或教育效果好。任职以来,年均教学或教育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1/3。
3.工作能力要求
具有丰富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掌握学生的思想发展规律,善于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有较系统的指导,工作业绩较突出;
具有科学的决策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丰富的学生管理经验,具有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以及各种学生团体竞赛等各项活动的能力,且取得优异成绩。
主持或主要参与过市(厅)级以上与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课题或科研项目的研究,并发表多篇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4.工作实绩要求
(1)勇于探索,开拓创新,能全面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近三年内未发生因工作失职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2)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任现职以来年终考核有2次以上“优秀”等次;
②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有1学年以上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或担任省级以上思政类精品资源库或精品视频公开课主讲教师(前五名);
③本人所带班级获校级以上“优秀班集体”,或“示范班级”,或“红旗团支部”等荣誉称号两次以上(附相关证明);
④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不少于1次;
⑤获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限排名前5名的额定人员);
⑥本人所在部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部门,本人为第一负责人)获市(厅)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类(综合性)荣誉称号两次以上;
⑦主持市(厅)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科研项目(排名第一),并完成科研计划任务,经过科技成果鉴定并已进行登记的科研成果一项以上(以鉴定证书为准)。
5.科研成果要求
(1)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能针对学生的思想发展状况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现状和一些重要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其研究成果对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2)必备条件+任选条件
必备条件:2项
相关认定以申报人提供具有本人署名的相关材料为准。
必备条件1:
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与与思政、心理教育或辅导员工作相关或相近的学术论文或学术专著(独著)不低于3篇(部),其中北大中文核心及以上期刊不得低于1篇。
必备条件2:
主持院级教(科)研究项目1项,或参与由学院作为申报单位申报的省级(具体指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审计厅、省税务局等同级别党政机关立项)教(科)研项目(排名前四)1项,项目认定以申报书和结题证书或结题文件署名为准。
经科研处检测认定后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学术专著(排名前四)可抵扣教(科)研究项目。
任选条件:2项
申报者须符合以下条件中2项,且不与必备条件重合。相关认定以申报人提供具有本人署名的相关材料为准。
①获得教育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其中获得校级三等奖(排名第一)、二等奖(排名第一)、一等奖(排名前二)、特等奖(排名前二);或获得省(部)级三等奖(排名前四)、二等奖(排名前六)、一等奖(排名前八);或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②获得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其中获得校级三等奖(排名第一)、二等奖(排名第一)、一等奖(排名前二)、特等奖(排名前二);获得市(厅)级三等奖(排名第一)、二等奖(排名前二)、一等奖(排名前三);或获得省(部)级三等奖(排名前四),二等奖(排名前六)、一等奖(排名前八);或获得国家级奖项。
③获得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其中获得校级三等奖(排名第一)、二等奖(排名前二)、一等奖(排名前三)、特等奖(排名前三);或获得市(厅)级三等奖(排名前三),二等奖(排名前四)、一等奖(排名前五);或获得省(部)级三等奖(排名前四),二等奖(排名前六)、一等奖(排名前八);或获得国家级奖项。
④主持或参与完成由学院作为申报单位申报的科研项目、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1 项,其中院级项目须主持,市(厅)级项目排名前五,省(部)级项目排名前七。
⑤参与建设的课程为校级及以上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其中校级课程排名前二,省级课程排名前五,国家级课程排名前七。
⑥主持完成的横向科研项目包括技术开发、咨询等,其中主持的自然科学类项目累计到账经费达到 8 万元或哲学社科类项目累计到账经费达到 2 万元计 1 项。
⑦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合著、译著 1 部,其中本人撰写 4 万字,或者公开出版高职高专教材 1 部,副主编,其中本人撰写 4 万字,本校使用并取得较好效果;或获得省部级优秀教材三等奖及以上,副主编。教材编写最多只能计1项。
⑧主持或参与省级及以上重点专业建设项目(排名前三);主持省级及以上专业教学资源库子项目;主持或参与建设并通过验收的市厅级教学科研平台、教学科研团队(排名前三)。
⑨获得学校组织的专业技术技能竞赛、教学能力竞赛二等奖(排名第一)及以上;或获得省部级行政部门主导的专业技术技能竞赛、教学能力竞赛三等奖(排名第一)及以上;或获得国家级行政部门主导的专业技术技能竞赛、教学能力竞赛三等奖及以上。
⑩指导学生参加行政部门主导或行业举办的(由学校认定)具有影响力的技能大赛,获得省级二等奖(第一名)及以上;或获得国家级三等奖(第一名)及以上。
⑪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1 项(排名第一);或其他专利授权 2 项(均排名第一)。
⑫参与行业标准、职业资格标准、“1+X”标准、省级技能大赛及以上标准编写的主要完成人,且学校作为完成单位计1项。
⑬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国家部、局、委颁发的与本专业相关的最高级别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所在学科专业的教学科研工作。
⑭主持或参与院级教学科研团队(排名前二),且有相应教育教学成果并在一定范围推广应用计1项。
⑮除(一)要求的中文核心期刊文章外,以第一作者或独立撰写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可计多项)或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排名前三,最多只计1项)。
(四)申报教授业务条件
1.学历资历特别要求
(1)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满5年,长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累计博士满10年、硕士满13年、本科满15年。
(2)长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 5年,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累计满7年。
2.教育教学要求
独立、系统讲授过两门以上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与就业指导、创新创业、国防教育、党(团)课、思政类网课等相关课程,或独立、系统开展思想政治主题班会,或独立指导社团第二课堂。教学态度认真严谨,教学效果优良。任职以来,年均教学或教育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1/3(注:认定办法同上)。
3.工作能力要求
(1)具有丰富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掌握学生的思想发展规律,善于利用各种新的载体,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有较深入的研究和系统的理论指导,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途径和方法有创新,工作业绩突出。
(2)具有科学的决策能力、综合管理能力、驾驭全局的能力和丰富的学生管理经验,具有指导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师的能力,担任大学生社会实践、学生社团以及大学生挑战杯、职业生涯规划大赛等项目的指导教师,培训过辅导员,是学校公认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领域带头人,且取得优异成绩。
(3)主持或主要参加过市(厅)级以上与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科研项目全过程的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或在本领域发表多篇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
4.工作业绩要求
(1)勇于探索,开拓创新,能全面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任务。近三年内未发生因工作失职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2)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后,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任现职以来年终考核有2次以上“优秀”等次;
②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以奖励证书为准,限前五名额定人员),或获省优秀教学成果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
③本人所带班级获校级以上“优秀班集体”,或“示范班级”,或“红旗团支部”等荣誉称号两次以上(附相关证明);
④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不少于2次;
⑤获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限前5名);
⑥本人所在部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部门,本人为第一负责人)获市(厅)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类(综合性)荣誉称号两次以上。
⑦主持市(厅)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科研项目(排名第一),并完成科研计划任务,经过科技成果鉴定并已进行登记的科研成果一项以上(以鉴定证书为准)。
4.科研成果要求
(1)具有很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并具有指导和组织课题研究的能力。能对思想政治教育中具有规律性问题和发展趋势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其工作实绩与研究成果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较大的指导意义。
(2)必备条件+任选条件
必备条件:2项
相关认定以申报人提供具有本人署名的相关材料为准。
必备条件1:
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与思政、心理教育或辅导员工作相关或相近的学术论文或学术专著(独著)不得低于4篇,其中北大中文核心及以上期刊不得低于2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抵扣核心期刊论文数1篇(抵扣数不累计):
经科研处检测认定后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专著(独著),或获得省教育厅组织的相关竞赛或成果评选活动一等奖及以上,或教育部组织的相关竞赛或成果评选活动三等奖及以上,或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经鉴定可抵扣核心期刊论文,抵扣以获奖证书或文件署名为准。
必备条件2:
主持或参与由学院作为申报单位申报的省级(具体指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审计厅、省税务局等同级别党政机关立项)教(科)研项目(排名前三)1项,项目认定以申报书和结题证书或结题文件署名为准。
经科研处检测认定后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学术专著(排名前三)可抵扣教(科)研究项目。
任选条件:3项
申报者须符合以下条件中3项,且不与必备条件重合。相关认定以申报人提供具有本人署名的相关材料为准。
①获得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其中获得校级一等奖(排名第一)、特等奖(排名前二);市厅级三等奖(排名第一)、二等奖(排名前二)、一等奖(排名前三);省部级三等奖(排名前二)、二等奖(排名前四)、一等奖(排名前六);国家级奖项(排名前十)。
②获得教育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其中获得校级一等奖(排名第一)、特等奖(排名前二);省部级三等奖(排名前二)、二等奖(排名前四)、一等奖(排名前六);国家级二等奖(排名前六)、一等奖(排名前八)、特等奖(排名前十)。
③获得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其中获得校级一等奖(排名第一)、特等奖(排名前二)、市厅级三等奖(排名第一)、二等奖(排名前二)、一等奖(排名前三);省部级三等奖(排名前三)、二等奖(排名前四)、一等奖(排名前六);国家级二等奖(排名前六)、一等奖(排名前八)、特等奖(排名前十)。
④主持或参与完成由学院作为申报单位申报的科研项目、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1 项,其中院级项目须为主持,市(厅)级项目排名前二,省(部)级项目排名前三。
⑤主持建设的课程为院级及以上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等。
⑥主持完成的横向科研项目包括技术开发、咨询等,主持的自然科学类项目累计到账经费达到 10 万元或哲学社科类项目累计到账经费达到 2 万元计 1 项。
⑦主持的自然科学类项目累计到账经费达到 20 万元或哲学社科类项目累计到账经费达到 4 万元计 1 项;
⑧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合著、译著 1 部,其中本人撰写 5 万字;或公开出版高职高专教材 1 部,第一主编,其中本人撰写 5 万字,本校使用并取得较好效果;或获得省部级优秀教材二等奖及以上,第一主编计1项。教材编写最多只能计1项。
⑨主持省级及以上重点专业、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并结题验收的项目(排名第一);或主持建设并通过验收的市厅级及以上教学科研平台、教学科研团队。
⑩获得省部级行政部门主导的技术技能竞赛、教学能力竞赛一等奖;获得国家级行政部门主导的技术技能竞赛、教学能力竞赛三等奖(第一名)及以上。
⑪指导学生参加行政部门主导或行业举办的(具体由学校认定)具有影响力的技能大赛,获得省级一等奖(第一名)及以上、国家级二等奖(第一名)及以上。
⑫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1 项(排名第一);或获得软件著作权 3 项(均排名第一)。
⑬参与行业标准、职业资格标准、“1+X”标准、省级技能大赛及以上标准编写的主要完成人,且学校作为完成单位计1项。
⑭主持院级教学科研团队,且有相应教育教学成果并在一定范围推广应用计1项。
⑮除(一)要求的中文核心期刊文章外,以第一作者或独立撰写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可计多项)或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排名前三,最多只计1项)。
六、量化计分项目
具体量化计分项目见《四川财经职业学院辅导员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量化考核评分办法》
七、其他要求
(一)教育教学、工作实绩和研究成果必须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或辅导员工作相关。
(二)满足基本条件量化评分标准分为60分,赋分在此基础上进行,上不封顶。
(三)条件中冠有“以上、不少于”者,均含本级。
附件3: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
辅助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员范围
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按专业技术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和岗位职责来确定。其中,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以及需经省级有关部门统一组织评审的专业技术系列中级及以上职务,须通过相关考试或评审取得相应任职资格,在符合学院规定的任职条件的情况下,按程序参加评审。
二、基本条件
学历条件、任职年限条件、继续教育条件等参见《四川财经职业学院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条件》中的相关内容。
三、业务及科研条件
(一)申报初级
胜任本职工作,具有从事本专业相关的基本能力,通过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二)申报中级
参照国家和我省对应系列中级职称相关要求进行。
(三)申报副高
参照国家和我省对应系列副高职称相关要求进行。
(四)申报正高
参照国家和我省对应系列正高职称相关要求进行。
四、外语条件
不作要求
五、计算机条件
如我省组织了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考试的,按以下要求执行,如国家和我省未组织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考试的,不作要求。
1.申报辅助系列中级职务应参加C级考试合格。
2.申报辅助系列高级职务应参加B级考试合格。
3.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5周岁以上免职称计算机考试(本人提交身份证)。
4.计算机专业硕士毕业生免予职称计算机A级考试;计算机专业本科毕业生免予职称计算机B级考试;计算机专业专科毕业生免予职称计算机C级考试。其它免予职称计算机的条件参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5.特殊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要求,按相关规定办理。
六、其他条件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4: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教师、研究系列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量化考核评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学院职称评审工作,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教学效果、科研能力、教育教学标志性成果等要素进行科学合理的综合评价。根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评教分值 |
1 |
2 |
3 |
4 |
对应分值 |
0 |
1 |
2 |
4 |
一、教学效果
注:取近三年来评教对应分值的总分。分值由个人测算,系(部)审核,教务处核实汇总统计。
二、教学建设
类别 |
成 果 名 称 |
分 值 |
8分 |
6分 |
4分 |
3分 |
2分 |
1分 |
教师 建设 |
优秀教学 团队 |
负责人 (国家级) |
成员1 (国家级) |
成员2 (国家级) |
成员3 (国家级) |
成员4 (国家级) |
成员5 (国家级) |
|
负责人 (省级) |
成员1 (省级) |
成员2 (省级) |
成员3 (省级) |
成员4-5 (省级) |
教学名师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院级 |
|
|
专业带头人 |
|
|
|
院级 |
|
|
骨干教师 |
|
|
|
|
|
院级 |
专业 建设 |
国家级品牌专业 |
负责人 |
成员1 |
成员2-3 |
成员4-5 |
|
|
省级品牌 专业 |
|
|
负责人 |
成员1 |
成员2-3 |
成员4-5 |
专业资源库(国家级) |
负责人 |
成员1 |
成员2-3 |
成员4-5 |
成员6-8 |
成员9-10 |
课程 建设 |
国家级课程 |
负责人 |
成员1 |
成员2 |
成员3 |
成员4 |
成员5 |
省级课程 |
|
|
负责人 |
成员1 |
成员2-3 |
成员4-5 |
院级课程 |
|
|
|
负责人 |
成员1-2 |
成员3-5 |
基地 建设 |
国家级 |
负责人 |
成员1 |
成员2-3 |
成员4-5 |
成员6-8 |
成员9-10 |
省级 |
|
|
负责人 |
成员1 |
成员2-3 |
成员4-5 |
教改/综改项目 |
国家级项目 |
负责人 |
成员1 |
成员2-3 |
成员4-5 |
成员6-8 |
成员9-10 |
省级项目 |
|
负责人 |
成员1 |
成员2-3 |
成员4-5 |
成员6-8 |
院级项目 |
|
|
负责人 |
成员1 |
成员2-3 |
成员4-5 |
相关说明:
教学建设成果各单项满分均为8分;教学建设项目均是由学院及以上部门组织评审且给予建设资金的项目;分值累计计算,由个人测算,系(部)审核,教务处核实汇总统计。
三、教师参加的各类竞赛
获奖名次 竞赛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一类 |
12分 |
10分 |
8分 |
国家级二类 |
8分 |
7分 |
6分 |
省级一类 |
6分 |
5分 |
4分 |
省级二类 |
5分 |
4分 |
3分 |
相关说明:
其它类别的教师竞赛的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分别对应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值累计计算,由个人测算,系(部)审核,教务处核实汇总统计;
四、教师指导学生竞赛
获奖名次 竞赛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一类 |
8分 |
7分 |
6分 |
国家级二类 |
6分 |
5分 |
4分 |
省级一类 |
5分 |
4分 |
3分 |
省级二类 |
3分 |
2分 |
1分 |
相关说明:
分值累计计算,由个人测算,系(部)审核,教务处核实汇总统计。
五、学术水平及科研成果情况量化
(一)学术水平情况
(1)学术论文(篇)
级 别 |
学院院刊(上限2分,参评正高不计分) |
本学科一般期刊(参评正高级上限6分,其他上限8分) |
本学科中文核心期刊(北大、南大) |
引文索引及本学科重要期刊 |
综合性国家权威期刊 |
计 分 |
1 |
2 |
6 |
10 |
12 |
相关说明:
学术论文只计算任现职以来晋升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之前所取得的学术科研成果,同一文章计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不得重复计分。参评正高职称学术论文只计算独立完成和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独立完成论文,成果分值分配系数为1;合作完成论文,第一作者成果分值系数为0.8。第二作者(参评副高级及副高级以下计算)成果分值系数为0.3,其他作者不计算分值。
学术论文系指在新闻出版总署网站上能查询的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性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论文。增刊、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不计分(若被检索,则按检索论文计算分值)。学术论文注重学术性,不包括一般通俗性、科普性和启蒙性文章。中文核心期刊统一以当年《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大、南大发布)为准。分类核心期刊视为普通期刊,如教育类核心、经贸类核心等。引文索引及社会科学重要期刊:被《科学引文索引》(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人文及艺术文献引文索引》(A&HCI)、《工程索引》(EI)期刊(检索类型为JA)等全文收录,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收录。
本学科及国家权威期刊:光明日报理论版、人民日报理论版、中国教育报理论版、经济日报理论版。所有计分学术论文必须显示作者工作单位为“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否则不计分值。分值累计计算,由个人测算,科研处核实汇总统计。
(2)著作及教材(每部)
等 级 |
其它教材 |
教育部规划教材 |
学术专著 |
计 分 |
4 |
6 |
12 |
相关说明:
著作及教材系指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专著、编著、译著)及教材等,学术著作注重学术性,不包括一般通俗性、科普性、启蒙性出版物;再版著作及教材不重复计算分值。
著作成果分值分配系数分类按排名依次为:
专著:独著系数为1;合著排名第1系数为0.9,合著排名第2系数为0.8。编著:独著系数为0.9;合著排名第1系数为0.8,排名第2系数为0.6。译著:独著系数为0.8;合著排名第1系数为0.6,排名第2系数为0.4。无论是专著、编著、译著必须达到以下字数:
学术专著(专著、编著、译著):第一作者不得低于8万字/部以上,第二作者不得低于5万字/部,如没达到以上字数要求,不计分值。
教材成果分值分配系数按排名依次为:
主编:主编为1人的系数为1,主编为2人的第1主编为0.7,第2主编为0.4;第1副主编为0.4,第2副主编为0.2;参编(参评中级计算)为0.2,其它不计分值。主审按照对应主编得分的50%计分。教材必须有明确的任务分工,无论是主编、副主编还是参编必须达到以下字数要求:
独立主编不得低于10万字/部;多个主编和副主编的,第一主编不得低于8万字/部,第二主编不得低于6万字/部;第一副主编不得低于6万字/部,第二副主编不得低于4万字/部;参编不得低于2万字/部,如没达到以上字数要求,不计分值。
学术专著:已经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须有正式书号并标注为“著”“编著”“译著”的学术性著作。
凡存在学术不端或被举报有知识产权争议的成果不计分。
每人教材计分不得超过2项,教材计分按照“就高不
就低”的原则申报计分项目。
分值累计计算,由个人测算,科研处核实汇总统计。
(3)教(科)研项目(每项)
等 级 |
院级或横向进款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包括10万元) 项目 |
市(厅)级或横向进款额10-20万元(包括20万元) 项目 |
省(部)级或横向进款额20-40万元(包括40万元) 项目 |
国家级或横向进款额40万元以上项目 |
计 分 |
2 |
4 |
8 |
12 |
相关说明:
已结题(验收、鉴定)项目计算分值,在研项目不计算分值。
独立完成的教科研项目,完成人分值分配系数为1。合作完成的教科研项目,完成人分值分配系数如下:
①省(部)级及以上教科研项目:项目主持人(第一完成人)0.9,第二完成人为0.5,第三完成人为0.3,第四完成人及以后为0.2。
②市厅级教科研项目:项目主持人(第一完成人)为0.8,第二完成人为0.4,第三完成人及以后为0.2。
③院级教科研项目:项目主持人(第一完成人)为0.8,第二完成人为0.4,第三完成人及以后为0.2。
1.科研(教研)项目级别认定标准
①国家级项目指(科技部)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国家级研究开发条件建设计划、国家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863计划、973计划、教育部人文社科计划、国家其它部委的科技计划项目等立项的项目。
②省部级项目指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省科技基金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成都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中国高教学会、中国职业教育学会等国家一级学会(分会不包括在内)等立项的项目。
③市厅级项目指除成都市、省科技厅外的地市州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职能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基金项目、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中国高等职业技术学会及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等一级学会下属的二级学会项目、省高教学会项目、省职教学会项目、省社科研究基地项目等立项的项目。
④院级项目指学院科研处立项的科研项目、教务处立项的教改项目、省高教学会项目及省职教学会下属二级学会项目等立项项目。
2.教科研项目以能提供项目立项文件、结题材料、结题证书或文件等佐证材料为准,无佐证材料的不计分值。不能提供教科研经费金额佐证材料的只按项目等级计分。
3.横向项目经费到账情况以财务提供的相关凭证材料为准。
4.项目成果未能署名“四川财经职业学院”的不计分值。
分值累计计算,由个人测算,科研处核实汇总统计。
(4)发明专利(每项)
等 级 |
外观设计专利 |
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 |
技术发明专利 |
计 分 |
1 |
3 |
5 |
发明专利主持人、实用新型专利主持人、外观设计专利主持人分别赋5、3、1分,主要参与人2-4名分别对应A、B、C、D四个等级赋分,四个等级分别乘以对应系数0.8、0.6、0.4、0.2。同类别相关成果按较高等级计算,不重复计算。
分值累计计算,由个人测算,科研处核实汇总统计。
(二)教学、科研成果获奖评分标准(项)
奖 项 等 级 |
分值 |
国家级科研成果一等奖、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
50 |
国家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
40 |
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
30 |
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省部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
12 |
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省部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
10 |
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市(厅)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
8 |
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市(厅)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
6 |
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市(厅)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
5 |
院级科研成果一等奖、院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
4 |
院级科研成果二等奖、院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
2 |
相关说明:
1.科研成果奖项(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和教学成果奖项系指相关政府部门颁发的相应科研成果和教学成果奖项。论文、调研报告类奖项、与评审专业无关奖项不计分值。
2.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项,按较高奖项计算分值,不得重复计算分值。其中教育部奖项视为国家级奖项;中国高教学会及中国职教学会等一级学会、省教育科学规划规划小组办公室、省社科规划办公室等开展申报评审的普教科研成果奖、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奖项视为省部级奖项;中国高教学会及中国职教学会等下属二级分会、省高教学会、省职教学会、省评价学会、市社科联(成都除外)、市总工会等奖项视为市(厅)级奖项;学院科研处组织开展的教育教学成果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高
教学会以及省职教学会下属二级学会组织开展的评奖等奖项视为院级。
3.获得上述奖项的科研项目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算分值,不得重复计算。
4.独立完成的教科研奖项,完成人分值分配系数为1。合作完成的教科研奖项,完成人分值分配系数如下:
①省(部)级及以上教科研奖项:合作第一完成人为0.9,第二完成人为0.7,第三完成人为0.5,第四完成人为0.4,第五完成人为0.3,等额内其它完成人为0.2。
②市(厅)级教科研奖项:合作第一完成人为0.9,第二完成人为0.7,第三完成人为0.5,第四完成人为0.4,第五完成人为0.3,等额内其它完成人为0.2。
③院级教科研奖项:合作第一完成人为0.9,第二完成人为0.7,第三完成人为0.5,第四完成人为0.4,第五完成人为0.3,等额内其它完成人为0.2。
分值累计计算,由个人测算,科研处核实汇总统计。
(三)科研团队建设(个)
等 级 |
院级科研团队 |
省级科研团队 |
国家级科研团队 |
计 分 |
4 |
8 |
12 |
相关说明:
院级科研团队、省级科研团队、国家级科研团队立项成功只对主持人按照总分的1/3计分,其他成员不计分;对于建设验收合格的科研团队,主持人分别赋12、8、4分,主要参与人2-7名分别对应A(前2-3)、B(前4-5)、C(6-7)三个等级赋分,三个等级分别乘以对应系数0.6、0.4、0.2。
分值由个人测算,科研处核实汇总统计。
六、工作表现量化计分(任现职期间)
(一)个人荣誉(满分9分)
荣誉等级 |
院级 |
市(厅)级 |
省(部)级 |
国家级 |
分 值 |
1 |
3 |
5 |
9 |
分值累计计算,由个人测算,组织人事处核实汇总。
(二)年度考核(满分6分)
年度考核结果 |
1年优秀 |
2年优秀 |
3年优秀 |
4年及以上 |
分 值 |
1 |
2 |
4 |
6 |
分值由个人测算,组织人事处核实汇总。
七、相关情况说明
(一)文中所指的竞赛是指教师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经学院批准的各类竞赛。教师参加的竞赛项目需在教务处备案,教师指导学生的竞赛项目需在实训中心备案。
国家级一类竞赛是指由教育部等政府行政部门主办的竞赛,国家级二类竞赛是指由行业指导委员会、行业协会组织的全国性竞赛。
省级一类竞赛是指由省教育厅等政府行政部门主办的竞赛,省级二类是指由行业指导委员会、行业协会组织的全省性比赛。
教师参加竞赛每年计算1个最高级别奖项的得分,指导学生参加竞赛每年计算1个最高级别奖项的得分;获奖级别以学院依据竞赛正式文件认定的级别为准。
(二)个人荣誉包括优秀教师、优秀辅导员、先进教育工作者及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获得的荣誉称号,教学名师、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称号的为教学建设成果,在“个人荣誉”中不重复加分。
(三)各类成果系指参评人取得现任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转评人员指取得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来所取得的学术研究成果。
(四)各项学术业绩分值的计算,为取得现任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转评人员指取得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来的相关学术业绩成果。
(五)未列入量化考核办法的其它成果,由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认定后,可按相应成果及成果等级计算分值。
(六)转评人员根据取得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来的各类成果及各项学术业绩,由评委会认定是否具备所转评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七)各类学术水平成果和科研成果如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一经认定,实行一票否决。
附件5: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辅导员系列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量化考核评分办法
一、职业能力
(一)获得心理咨询师、职业指导师、创业指导师、就业指导、社工等职业资质证书或者省级相关培训合格证书。(2分/项)
(二)在政府、政府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行指委举办的演讲、网文、征文等竞赛中获奖。
类 别 |
校级 |
市(厅)级 |
省(部)级 |
国家级 |
计 分 |
一等奖3分 二等奖2分 三等奖1分 |
一等奖5分 二等奖4分 三等奖3分 |
一等奖7分 二等奖6分 三等奖5分 |
一等奖9分 二等奖8分 三等奖7分 |
获奖等级按照举办单位的级别来认定。分值由个人测算,学工部核实汇总统计。
(三)主持或参与辅导员工作室、辅导员沙龙、学工茶座、心理健康工作站等思政工作精品项目,按照排名分别计2分/项、1.5分/项、1分/项、0.5分/项。(限前4名)
(四)在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中获奖
类 别 |
校级 |
省(部)级 |
国家级 |
计 分 |
一等奖3分 二等奖2分 三等奖1分 |
一等奖7分 二等奖6分 三等奖5分 |
一等奖10分 二等奖9分 三等奖8分 |
同一获奖项取最高级别的一项计分。由个人测算,学工部核实汇总统计。
(五)评为辅导员“优秀辅导员”或“年度人物”
类 别 |
校级 |
省(部)级 |
国家级 |
计 分 |
2分 |
年度人物入围奖5分 年度人物提名奖7分 年度人物奖9分 |
年度人物入围奖9分 年度人物提名奖12分 年度人物奖15分 |
二、育人实效
(一)任现职以来,所管理班级获得表彰的
类别 |
校级 |
市(厅)级 |
省(部)级 |
国家级 |
计分 |
5分/班 |
7分/班 |
9分/班 |
12分/班 |
同一获奖项取最高级别的一项计分。分值累计计算,由个人测算,学工部核实汇总统计。
(二)任现职以来,所带学生获得思政类先进个人的(不含学校)
类 别 |
市(厅)级 |
省(部)级 |
国家级 |
计 分 |
一等奖3分 二等奖2分 三等奖1分 |
一等奖6分 二等奖5分 三等奖4分 |
一等奖9分 二等奖8分 三等奖7分 |
同一获奖项取最高级别的一项计分。分值累计计算,由个人测算,学工部核实汇总统计。
(三)任现职以来,所带班级和学生先进典型被主流媒体(不含学校)宣传的(不含学校)
类 别 |
市(厅)级 |
省(部)级 |
国家级 |
计 分 |
3分/次 |
6分/次 |
9分/次 |
同一获奖项取最高级别的一项计分。分值累计计算,由个人测算,学工部核实汇总统计。
(四)个人师德师风先进事迹在主流媒体(指党报、党刊或党政部门主办的网络媒体)进行了专题宣传报道(不含学校)
类 别 |
市(厅)级 |
省(部)级 |
国家级 |
计 分 |
4分/次 |
7分/次 |
10分/次 |
分值累计计算,由个人测算,学工部核实汇总统计。
三、科研成果
(一)承担或参与思政类课题研究
类 别 |
校级 |
市(厅)级 |
省(部)级 |
国家级 |
计 分 |
立项:1分/项 结题:3分/项 |
立项:3分/项 结题:5分/项 |
立项:5分/项 结题:7分/项 |
立项:7分/项 结题:9分/项 |
同一获奖项取最高级别的一项计分。分值累计计算,由个人测算,学工部、科研处核实汇总统计。校级课题参与人只计前3名,分值依排名按照50%,30%,20%计算;其他等级课题计前4名,分值依排名按照40%,30%,20%,10%计算。研究会、学会、协会等组织的课题按照其上级主管的级别来核定。
(二)思政论文撰写与获奖
1.论文赋值参照教师、科研系列的评判标准
2.获奖
类 别 |
校级 |
市(厅)级 |
省(部)级 |
国家级 |
计 分 |
一等奖3分 二等奖2分 三等奖1分 |
一等奖5分 二等奖4分 三等奖3分 |
一等奖7分 二等奖6分 三等奖5分 |
一等奖9分 二等奖8分 三等奖7分 |
同一获奖项取最高级别的一项计分。分值累计计算,由个人测算,学工部核实汇总统计。
研究会、学会、协会等组织的课题按照其上级主管的级别来核定。
(三)主编或者参与出版思政类编著、译著、教材、工具书、读本、参考书籍等,参照教师、研究系列的评判标准。
(四)出版学术专著或者与辅导员工作相关的书籍,参照教师、研究系列的评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