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维护财经法纪,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对学院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
内部审计工作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学院和所属各部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强化内部经济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审计部门是代表学院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院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学院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学院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作为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工作必需的人员编制,配备合格的审计人员。
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院内外适合做审计工作的财会、工程等专业技术人员为兼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学院领导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内部审计队伍的组织、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汇报;
(三)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督促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支持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四)为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五)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工作成绩显著的应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工作、生活、职务评聘和福利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 审计机构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应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学院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八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遵守各项审计准则,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从事审计工作的财经、工程技术或其他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审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学院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学院财务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学院审计部门应按学院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的要求,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二)负责对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三)负责对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和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四)负责对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五)负责对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六)负责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监督。
(七)负责对负有经济责任的二级单位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八)负责起草和拟定学院内部审计办法及其相关规章制度。
(九)办理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学院审计部门应对学院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向学院领导反映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学院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领导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院领导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学院审计部门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的部署,结合学院实际,年初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请学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未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相关部门认为急需审计的项目,应会商审计部门后,由审计部门报请学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一、审计部门应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部署和学院中心工作,年初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未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审计项目,根据工作需要,由监察审计处报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并在实施审计5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部门应当主动配合审计工作,按审计通知书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指定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合理运用有关审计方法和手段,对审计项目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九条 审计终结,审计组提出初步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部门的意见,被审计部门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对审计证据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还可重新取证。
第二十条 审计组出具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连同审计工作底稿、证明材料、被审计部门意见书送审计部门审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后,出具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处理的还应做出审计决定,上报学院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部门后,被审计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将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送交审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由审计组按审计档案管理的要求整理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四条 对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落实情况,审计部门可视情况开展后续审计。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五条 学院应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取得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门可以向学院提出通报批评、移交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建议,以及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学院干部管理权限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泄露秘密的。
(四)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3日起开始实施,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