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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奖励学分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3-05-25      信息来源:教务处      文字:教务处      编辑:教务处      点击:      分享到:

 

 

 

 

 

川财职院行〔201780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奖励学分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条 为了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学生特长,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依据《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学分制条例》制定本学分奖励办法。

第二条 学分奖励的范围和标准

(一)经学院组织、推荐或同意,参加全国性大学生技能大赛、演讲、辩论、挑战杯竞赛、文艺比赛和征文等活动,获得一、二、三等奖和鼓励奖(优胜奖)的,分别奖励8765学分;参加全省性大学生技能大赛、演讲、辩论、挑战杯竞赛、文艺比赛和征文等活动,获得一、二、三等奖和鼓励奖(优胜奖)的,分别奖励4321学分。学生个人在学院一年一度的艺术节、技能大赛、辩论赛等全院性活动中获一等奖的,奖励1学分;获得二、三等奖的,奖励0.5学分。

(二)以第一作者和第二作者在国家级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作品),经学院审查属实的,分别奖励63学分;以第一作者和第二作者在省级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作品),经学院审查属实的,分别奖励31学分。

(三)科技成果通过省级、厅级鉴定的,分别奖励63学分。

(四)经学院组织、推荐或同意,参加全国大学生运动会获前三名的,奖励6学分,获四至八名的,奖励4学分;参加全省大学生运动会获得前三名的,奖励4学分,获四至八名的,奖励2学分;在学院运动会上破学院单项纪录的奖励1.5学分,获得单项前三名的,奖励1学分,获得单项四至八名的,奖励0.5学分。

(五)学院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下同)规定的基本技能,超过毕业要求等级的,由学院组织鉴定的项目,每一项每提高一个等级奖励0.25学分;由国家相关机构或行业协会等组织鉴定的项目,每一项每提高一个等级奖励0.5学分。

(六)学院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下同)没有规定必须取得的技能或能力鉴定(考核)等级证书,达到高等职业教育技能或能力要求的,每取得一个项目的等级证书,未用于抵免相应课程学分的,奖励1学分。

(七)学院专业培养方案没有规定必须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证书,由国家专门机构或行业协会等组织考核的、与所学专业或主要课程相同或相近,并达到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要求的,每取得一个专业的证书,未用于抵免相应课程学分的,奖励4学分。

第三条 奖励学分的用途

按照《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学分制条例(试行)》的规定,学生在学期间取得的奖励学分可用于以下方面:

(一)作为选修课程学分。

(二)有特别专长的学生,经主管校长批准,可在必修课总学分20%的比例内作为非核心专业性必修课学分。

(三)学生修读课程的学分加上奖励学分后达到毕业学分要求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四)退学的学生和学习时间届满但没有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以及在校期间有过违纪处分的学生不享受奖励学分。

第四条 奖励学分的确认

(一)奖励学分的确认部门为学院教务处。

(二)学生获得奖励学分,根据情况采取以下两种确认程序:

1. 学生在学院组织的鉴定、考核、竞赛及相关活动(以下简称“应奖事项”)中获得应计奖励学分项目的,由学院主持应奖事项的部门于该应奖事项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获得应计奖励学分项目的学生姓名、班级、奖项及等级(级别)等信息统一提交教务处,由教务处核定、确认学生应获得的奖励学分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其中,因基本技能等级提高应获得奖励学分的学生信息,可于学生毕业前以学生最终等级提交。

2. 学生在校外获得应计奖励学分项目的,由学生在每学年结束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报教务处申报核准手续,由教务处核定、确认学生应获得的奖励学分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生毕业后,学院不再受理学分奖励事项。

第五条 本办法从20171113日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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