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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财经职业学院考场守则(修订)
发布时间:2023-05-25      信息来源:教务处      文字:教务处      编辑:教务处      点击:      分享到:

 

 

 

 

 

川财职院行〔201780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考场守则(修订)

    所有参考学生必须遵守四川财经职业学院考场守则,内容如下:

第一条 考试一律在指定的时间和考场内进行。

第二条 考生必须凭考试规定的有效证件(准考证、学生证或身份证)进入考场。严格服从监考人员安排,按规定座次就坐,证件放在课桌上,以备核查。

第三条 考生应按时进入考场,按规定在考场签到表上签名,考试进行15分钟后考生仍未进入考场者,以旷考论处,课程成绩处注明“旷考”字样。考试进行45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场;对有特殊要求的考试按该考试的考场规则为准。

第四条 除开卷考试外,考试时考生一律不得将教材、参考资料、笔记本、作业本、纸张、书包、数表等与考试有关的物品带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的位置。

第五条 考生不得将手机、电子辞典、电子储存器等电子设备和通信工具带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的位置。

第六条 答卷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除特殊规定外一律不得用铅笔答卷;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上标记信息。

第七条 在考场内,不得擅自互借文具、计算器等物品。

第八条 不准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不准交头接耳、传递、窥视、互换试卷、互对答案。若有疑问,考生可举手请监考人员解释(但只限于试题印刷不清或印刷错误)。

第九条 考试中途不得离开考场,特殊情况须征得监考人员同意。在考场上因患急病不能坚持考试者,征得监考人员同意后,应立即到医院就医,并凭当日病情证明到教务处申办缓考手续。否则,考试成绩按卷面评定。

第十条 考生不得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必须立即停笔,将答卷纸反扣在考桌上,待监考人员收齐考卷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十一条 提前交卷的考生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逗留、喧哗、讨论、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 考生不得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专用纸带离考场。

第十三条 凡参加考试不交卷或考试中擅自离开考场者,以旷考论处,课程成绩处注明“旷考”字样。

第十四条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禁止任何形式的舞弊行为。

第十五条 如遇违法或犯罪的,送交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凡在我校举行的国家级或省级统测统考,以其颁布的考场规则为准。

第十七条 本守则自20171113日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守则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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