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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5-30      信息来源:武装保卫部      文字:武装保卫部      编辑:吕男      点击:      分享到:

为加强危险物品管理,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危险物品的范围是:易燃、易爆、剧毒、麻醉、病菌、腐蚀、放射性、压力容器、液化气体及其他危险物品。

第二条  危险物品要严格按需要提出购置计划,危险物品的采购应按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有关规定购买。

第三条  危险物品提运:

(一)  提运危险物品,应严格遵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小心谨慎、严防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斜。装运气瓶时,要旋紧瓶帽、轻装轻卸,防止碰撞。运输危险物品时,车辆应悬挂危险物品标志,车上严禁烟火,确保人身和物品安全。

(二)  性质相互抵触的危险物品,如氢气、氧气等不能同车装运,易燃物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应有专车提运。

(三)  各部门不得集存危险品,应随领随用。

(四)  各部门要制定危险物品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紧急情况处置预案,并报保卫处部备案。

第四条  危险物品的管理,应安全第一,认真做好库房安全防护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工具;仓库内外严禁烟火,杜绝一切不安全的因素,做到防火、防盗、防爆炸。

第五条  库存危险物品要根据其性质和特点,分类分库存放,严禁将性质相互抵触的、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物品同室存放。

第六条  对在空气中自燃、遇火燃烧、、碰撞易引起爆炸的、燃点低的、有毒的危险物品,按其特殊存放要求妥善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七条  严禁将易燃或者自燃气体的气瓶、油脂或带油污的物品与气氛瓶放在一处。各种压缩气瓶要定期进行打压等到技术检验,以确保安全。

第八条  使用危险品单位的负责人,要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教育,实习、进修人员使用危险品时,并采取必要时的安全措施。

第九条  压力容器使用部门要定期进行检验,并记录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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