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学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设备科采购员赵某受贿案
一、案情介绍
赵某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赃款人民币4.82万元,予以没收。
赵某,男,1960年出生,大学文化,捕前系某大学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设备科采购员。
赵某在担任某大学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设备科采购员期间,于2002年9月至2003年11月,利用自己职务之便,在经办设备采购合用中,非法收受对方单位给予的好处费、过节费共计人民币4.82万元。
主要案情如下:2002年9 月3 日,赵某所在大学与L经贸实业有限公司签定了金额为人民币71万元的销售合同。赵某在负责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于2002年9月至2004年春节期间,先后4次收受该公司经理夏某及销售员杜某分别给予的感谢费、过节费共计人民币1.62万元。2003年1 月,Q计算机经营部与该大学签订了金额为人民币8.175万元的购销合同。赵某在负责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于2003年底和2004年1月中旬,先后两次收受该经营部经理施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000元。2003年1 月,该大学与计量仪器销售公司签订了金额为25万余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赵某在负责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于2003年1月、4月,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给予的感谢费共计人民币6000元。2003年7月,该大学与H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金额为127万余元的投影机等产品的购销合同。赵某在负责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于2003年9月、11月,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经理李某给予的感谢费共计人民币4000元和奥林巴斯照相机1部。2003年7月,该大学与X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金额为121万余元的多媒体教室项目的购销合同。赵某在负责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于2003年11月,收受该公司业务经理李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2000元。2003年9月,赵某负责该大学与W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金额为504万余元的新校区网络多媒体项目的购销合同。赵某在负责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于2003年9月、2004年1月,先后两次分别收受该公司经理及销售员给予的回扣和过节费共计人民币1.2万元。2003年11月,赵某将该大学一笔金额为人民币4.6万余元的设备采购业务交给某市M化工有限公司。该公司经理张某为感谢赵某的支持,于2004年1月中旬,给予赵某回扣人民币3000元。赵某予以收受。
二、案件评析
本案件中赵某的受贿行为几乎都是在采购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其形式均是所谓的“回扣”和“好处费”。在经济往来中,这些林林总总的贿赂法律上一般称其为商业贿赂。据有关部门专门调查,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回扣”以获取交易机会,以医疗、电信、金融、建筑等行业最为普遍,教育系统也未能独善其身。商业贿赂形式也越来越隐蔽,多数以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外出考察、赞助业内研讨会、回扣等看似合法的形式出现。在我国的许多行业,商业贿赂已成为“行规”和企业运行的潜规则,从业者已陷入恶性竞争的环境,并成为滋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本案的赵某并没有任何索贿行为,但是在这种恶劣的行业风气的熏染下很难保持清醒的头脑,最终走上犯罪道路也不足为奇。对于采购等敏感岗位上的工作人员,一定要加强教育、严格监管,并研究探索建立健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进行经济活动的制度和监督体制,只有这样才能预防腐败案件的发生,也是对教育系统干部的有效保护。
某大学主管基建的副校长受贿案
姜某某在担任某高校副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2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这是一起发生在高校基建工程中典型的受贿案件。
一、基本案情
姜某某,男,1943年9月出生,1970年7月大学毕业,后参军入伍,1972年10月入党。1978年10月转业到北京某学院,历任系党总支副书记、书记,院计算中心主任,院工会主席,院长助理,副院长。1995年6月起任某大学副校长(副局级),主管基建工作,1996年6月起任校党委委员、党委常委。
经司法机关查证:姜某某在担任副校长(分管学校的基本建设、校办产业、物资管理和文明校园建设等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00年5月3日,在其家中收受欲承揽该校筒子楼改建工程的某建筑承包公司聘用人员秦某某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20万元。后在秦某某等人的索要下,姜某某于2001年6月25日退还给秦某某现金人民币20万元。2001年9月4日姜某某因涉嫌受贿被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9月14日被逮捕。
二、处理结果
姜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触犯了刑律,已构成受贿罪。2003年10月17日人民法院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11年。姜某某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裁定:“一审法院根据姜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驳回姜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中共北京市纪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市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并经2004年12月2日中共北京市委常委会批准,给予姜某某开除党籍处分;北京市监察局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经2004年12月6日市政府批准,决定给予姜某某开除公职处分。
某交通大学图书馆副研究员庄某图书采购受贿案
一、案情介绍
庄某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
庄某,男,1962年出生,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捕前系某交通大学图书馆副研究员。
主要案情如下:庄某作为所在交通大学图书馆的副研究员,负责该馆的图书采购工作。2000年12月到2004年4月期间,庄某在代表其单位某交通大学图书馆到某图书大厦进行中文书籍的采购过程中,先后收受该图书大厦团购部给其个人回扣款共计人民币127332.56元。案发后,庄某在接受检察机关审讯时,主动交代了自己受贿的事实,并将其所收取的回扣款全部退缴。
二、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高校图书馆工作人员采购图书业务中的受贿案例。学校采购似乎是各种商品经销单位、服务单位眼中的一块肥肉,他们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在经济往来中贿赂学校的相关工作人员,而学校负责采购业务的人员则是他们的重点拉拢对象,给付各种名目的“好处费”、“劳务费”、“回扣”成为拉拢高校采购人员的主要手段。
西北某大学副校长李某受贿案
一、案情介绍
李某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李某,男,1947年出生,大学文化程度,捕前系西北某大学副校长,主管学校基建工作。
李某在担任学校副校长,主管基建工作期间,先后收受郭某、吴某、李某和薛某贿赂款共计14万元。
主要案情如下:2001年8月底,D建筑工程公司第六项目部经理郭某,党支部书记杨某为了感谢李某的帮助,并希望在该校继续承揽到基建工程,商定送给李某2万元。同月某日晚,郭、杨两人来到李某所在的大学招待所,由郭某到该招待所1号平房李某临时休息室将2万元送给李某。在此过程中,郭某先装模作样地汇报了该校4号教学楼大修的情况,然后感谢李某在工程方面给予他的关照,最后走时才拿出一个信封,说是一点心意。李某明白信封里装的是钱,开始还假意推辞一番,后来郭某放下钱就跑了。李某当时想,自己在郭某的工程队拿到教学楼工程中起了一些作用,他对自己表示感谢,送钱应是情理之中的事,于是就心安理得的把钱收下了。后来,李某又对郭某给予了“关照”,在该大学2号楼的招标中,李某给郭某所在的项目部打了满分,对其最终中标起了很大作用。2002年中秋节前一天晚上,郭某又找到李某家,去了之后先是感谢李某在工程上的帮忙,之后说他目前没有活干,以后学校有啥小活要支持支持。李某当即拍胸脯表示可以考虑。“懂事”的郭某临走时拿出一个大信封说是一点心意,李某照例推辞一番,郭某把钱扔在沙发上跑了。郭某走后李某一数是3万元,他想这事郭某肯定不会说出去,对方还有求于他,想揽工程,说出去对他也没好处,就把钱收了起来。同年10月,基建处向李某汇报,想把一段500米左右的路面工程让郭某的工程队干,李某当即表示同意。
2002年1月底的一天下午,李某在学校招待所休息,A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第五项目部经理吴某提着一个纸袋子来到李某住处,说买了点东西来看看李某,但吴进房后连坐都没坐,放下东西就走了。李某当时明白吴某是为工程而来,想跟他联络感情。后李某发现袋子里有报纸包的东西,打开一看是5万元现金,便马上将5万元放到旅行箱里。过了一两天,李某试探性地给吴某打了一个电话,让他把“东西”拿走。吴答应了,可始终没来拿钱。于是李某心安了,他知道吴某虽然答应了,但实际上不想来拿,因为吴某在工程上有求于他,从此就再也没给吴某说退钱的话。受人钱财,为人办事,李某后来就在工程上也给吴某一些“关照”,比如学校机电学院实验室工程,李某同意基建处提出的包括吴某在内的企业入围方案,并在招标打信誉分时,给吴某打了满分10分。最终吴某所在项目部在该校机电学院实验室工程招投标中入围,并最终承揽到该项工程。
2002年春节前一天晚上,F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第二项目部李经理来到李某家,提着一个纸袋子,称感谢李某在工程上的支持,快过年了,来拜个年,一定要多照顾他。李某当时心里明白李经理肯定听说李某对其工程颇有微词,特地来联络感情。李经理走后,李某打开袋子发现除了烟酒外,还有2万元现金,于是就把钱放进旅行箱里。李某觉得两个人之间的事,神不知鬼不觉,等有机会再帮他弄些工程就行了,后来就把这2万元现金存起来了。李某送钱之后果然得到回报,在2002年该校中心区变电所、附中教学楼改造工程中,李某都没有进行招标,直接把工程安排给了李经理所在的公司承揽。
2002年9月初,E建筑工程公司第五项目部经理薛某为了能在该校承揽到基建工程,于同月某日晚到李某家中送给李某2万元。后李某给基建处有关负责人打招呼让基建处给薛某安排小工程。同年10月,由基建处提议,经李某同意,该项目部未经招标即承揽到该校中心校区锅炉房工程。
二、案件评析
随着国家对教育投资力度不断加大,有的省21世纪前两年高校完成的基本建设就相当于该省新中国成立50年来基建的总和。这种火热的基本建设,由于管理监督不到位,成了滋生职务犯罪的土壤。
通过认真剖析和总结,我们发现像李某这样的领导干部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其放松政治思想学习和自我道德修养,背弃共产党人的宗旨,在市场经济的严峻考验下,沉迷于金钱,迷失了方向;他们缺乏法纪和党纪观念,不能自觉地将自己的思想和行为置于法律规范和监管之下,把院校发展的机遇当作为个人捞取钱财的机会最终沦为阶下囚。正如李某在反省材料中所说:“2000年以前的思想比较正气,对自己要求和约束比较严格。2000年以后,思想上放松了,平时很少认真学习,不谦虚谨慎,没有主动把自己置身于党纪国法的监督和教育之下,喜欢自己说了算;面对大规模的建设,私心多了,也渐渐讲起了排场,习惯于请吃的生活。在这种思想状况下,离组织远了,离纪律、政策远了。
另一方面,建筑业界又似乎存在“我送票子、房子和金子,你给工程”这样极坏的行业风气,权钱交易在很多人心目中成为被普遍认可的“游戏规则”。一些不法建筑商为了承揽高校基建工程,把眼睛盯在主管基建的校、处级领导干部身上,他们认为只要把这些拥有财物支配权、招投标决策权及工程管理、验收权的干部“拉下水”,就可以揽到工程,李某就这样“不幸”地被他们拉下了水。
某大学资产管理处处长马某受贿案
马某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年。赃款人民币222 49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马某,男,1946年出生,大学文化程度,捕前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大学资产管理处处长、正处级调研员。
马某在担任所在大学资产管理处处长期间,利用负责学校大宗设备采购、招投标工作及项目验收等职务便利,于2002年9月至2003年12月期间,先后11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22 499元。
主要案情如下:马某在学校图书馆存储、服务器及系统集成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为F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帮忙,促成该公司中标,后于2003年1月和12月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张某贿赂的人民币各5万元(共计10万元);同年8月,马某及其妻子、女儿在该公司另一副总经理盛某的陪同下,前往泰国旅游,该公司为马某全家3人支付给某旅行社旅游费人民币7 500元。2002年12月和2003年12月,先后两次收受供货商x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经理黄某贿赂的人民币1.5万元和2万元,共计3.5万元;2002年底,收受供货商L电脑有限公司经理黄某贿赂的人民币2万元及电脑1套(价值人民币7 000元);2002年12月,收受供货商B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经理彭某贿赂的人民币2.5万元。马某在学校多媒体设备采购工作中,于2003年1月,收受供货商S会议影集科技有限公司经理瞿某贿赂的人民币8 000元;于2003年9月,收受供货商Y网络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叶某贿赂的人民币1万元。案发后,马某将上述赃款用于个人股市投资,现已向武昌区人民检察院如数全部退出。
湖南医科大学原基建处长受贿522万被判无期
湖南医科大学原基建处处长屈大献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追缴其受贿犯罪赃款,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6年期间,屈大献利用担任湖南医科大学基建处处长、湘雅医院新医疗楼工程建设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承揽工程谋取利益,多次收受或者以借款名义索要他人522万元人民币。法院认为,屈大献具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主动交代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黄汉腾,谢汝华受贿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中山医科大学肿瘤防治中心(现为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原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兼门诊部主任黄汉腾涉嫌受贿94万元一案。
黄汉腾,男,1951生,籍贯广东博罗,中山医科大学医学系毕业。1995年至2003年5月间,黄汉腾任中山医科大学肿瘤防治中心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兼门诊部主任,并于1998年2月兼任肿瘤防治中心医疗科研楼工程指挥部总指挥。
据检察机关指控,1998年至2003年期间,黄汉腾利用负责审批该中心科研楼水电及消防系统安装工程项目款的职务便利,收受承建该工程的广州市某建筑工程公司邱某贿送的人民币44万元、广东省某安装工程公司曾某贿送的人民币50万元。
黄汉腾辩称,自己收受广州市某建筑工程公司邱某的贿款只有人民币25万元。其辩护律师也指出,根据侦查机关所提供的询问笔录,当事人之间能够相互印证的只有这25万元,因此请求法院根据能够认定的部分定罪。
据了解,黄汉腾被控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94万元,却在双规和侦查期间退回赃款130万元。公诉人认为,这表明被告人黄汉腾认罪态度较好,并据此及其自首情节请求法院予以轻判。
西南民族大学教务处长贪污受贿案
原西南民族大学教务处处长张绍学等三人涉嫌贪污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三被告均被认定有罪。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6月,张绍学在担任西南民族大学教务处处长期间,利用负责出版《计算机文化基础》教材之机,伙同该处调研员刘启玉和教材中心主任赵兵(另案处理),套取学校财务现金24万元,张绍学、刘启玉各分得1万元。
2001年至2003年,张绍学违反学校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伙同刘将应上交学校财务的公款擅自截留。2001年下半年及2003年6月、12月,张三次从刘处取走42.5万余元予以侵吞,并耗用部分赃款。2000年1月至2004年1月,张伙同其妻张锦辉(原该校管理学院副院长),收受该处文印室承包人的现金7.1万元。案发后,张绍学和张锦辉共退出赃款人民币60万元,刘启玉退出赃款人民币15万元。
据了解,法院判决书认为,公诉机关对刘启玉贪污教务处公款15万元用于个人炒股的指控证据不足,因此法院对该指控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张绍学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刘启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张锦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来源:《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例选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