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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例选编——挪用公款罪

日期:2010-04-14    作者:    编辑:    来源:监察审计处
摄影 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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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白某挪用公款案、孙某职务侵占案

来源:北京邮电大学纪监网

        白某,男,47岁,工人,原北京邮电大学培训中心学七楼管理员,2001年3月因涉嫌犯贪污罪被逮捕。

        孙某,女,21岁,初中文化,原北京邮电大学培训中心学七楼服务员,2001年3月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逮捕。

        白某于1999年4月-2000年5月间,利用其担任北京邮电大学培训中心学七楼管理员,负责收取学员住宿费、培训费的职务之便,将其自己收取以及孙某等人代为收取后交给其的住宿费、培训费共计143785元私自截留,拒不上交财务部门。

        1998年11月-1999年11月间,孙某受白某委托,在代收学员培训费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截留公款人民币21975元,用于个人挥霍,并不辞而别,将上述公款据为己有。

        2001年12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刑终字第2400号刑事判决书对白某一案终审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截留其收取或委托他人代收的多笔学员住宿费等费用,并将上述公款归个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孙某受白某委托,利用收取学员住宿费的工作便利,截留公款归个人使用,并采取逃匿的方法将公款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白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继续向被告人白某追缴人民币143785元,向被告人孙某继续追缴人民币21975元,发还北京邮电大学培训中心。

        终审判决生效后,北京邮电大学根据上述判决认为:白某身为国家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截留应上交单位的公款,归个人使用,且数额较大,已经构成犯罪,根据教职工违纪处分暂行条例第四条,决定给予白某开除公职处分。

中国地质大学财务处处长侯英全挪用公款案

来源:中新社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外披露,该院对原中国地质大学财务处处长侯英全挪用公款案作出了终审判决:依法裁定维持原审法院判决,判处被告人侯英全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侯英全于二000年八月至十月间,利用其担任中国地质大学财务处处长的职务之便将该校从中国光大银行海淀支行贷款的人民币九百万元,假借单位名义挪用给北京海润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及北京海思达科技发展中心经营使用。二0O二年六月十二日,被告人侯英全被抓获。原审法院经审理后以挪用公款罪判处侯英全有期徒刑七年。一审判决后,侯英全不服,遂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上诉。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侯英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巨额公款归个人使用,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惩处。故依法驳回侯英全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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