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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档案借(查)阅制度

日期:2017-03-24   作者:   编辑:   来源:图书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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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财经职业学院档案借(查)阅制度(试行)

 

  为使库藏档案既能充分发挥档案信息作用,又能维护档案材料的安全,防止档案材料的丢失、损毁,保证满足学院教学、科研及各项管理工作之需,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凡本院教职工、学生,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说明利用档案的目的、范围后,填写《四川财经职业学院档案借(查)阅及利用效果登记表》,均可查阅利用本馆保存的属公开范围的档案。

  第二条 查阅非职能范围的档案,除按上述规定外,还应经学院分管领导签字批准。查阅涉密档案和重要会议记录等重要档案资料,还应经学院院长或书记签字同意,并限定查阅范围。涉及人事和党内密级文件,查阅人必须是党员干部,并经组织人事处负责人签字同意。

  第三条 外单位查阅学院档案材料,应持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经学院档案馆馆长批准后方可查阅;查阅密级档案,需经过学院院长或书记批准后方可查阅;档案材料不予外借。

  第四条 查阅档案一般在档案阅览室进行,若因工作需要借出,必须按规定进行认真登记;借阅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归还,必须到档案馆办理续借手续,续借时间不超过一周;归还时,应当面检查后注销;外借档案如发现有转借、损坏、丢失等现象,应写出书面报告,根据不同情况,上报学院严肃处理。非职能范围的档案一律不外借。

  第五条 批量借(查)阅、重要问题借(查)阅、或产生经济效益的借(查)阅,在归还借(查)阅档案材料时,认真填写《档案材料利用效果登记表》。

  第六条 借(查)阅档案的人员,应对档案的保密、安全、完整负责,不得擅自公布档案内容和把档案中的内容随意转告他人。利用者未经有关部门和档案馆的同意,不得转借、涂改、圈划、批注、增删、抽页、剪裁、拆卷、摘抄、拍照、损坏、丢失等。严禁出售档案和不归档文件材料,因泄密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查责任,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第七条 档案馆同意摘录或复制的档案、材料,经校对、盖章以后生效。

  第八条 复制档案材料,需经学院档案馆馆长同意,方可复制;出具档案证明必须依据原始档案材料,不得随意变更档案内容。

  第九条 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兼职档案员及其他教职员工在工作调动或离退休时,应将所借的档案和保存在个人手中的档案材料,全部归还档案馆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条 凡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公开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将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3月22日期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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