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首页] [收藏本页] [设为首页]

规章制度

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日期:2017-03-24   作者:   编辑:   来源:图书在线
摄影 审稿
责编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以及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应对期满档案进行鉴定销毁工作。为使学院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四川财经职业学院档案工作规范实施细则》(修订)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鉴定原则:档案的鉴定工作以达到既完整精炼,又能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的真实再现为目的,使有价值的档案能更好地保存下来,在档案鉴定与销毁工作中采取“审查从严、留存从宽”的原则。

  第二条 鉴定的组织形式:在主管院长和学院档案鉴定、销毁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行政办公室与相关职能部门组成档案鉴定工作组,定期开展档案鉴定工作。

  第三条 鉴定方法:档案鉴定工作组对各种载体的期满档案材料采用直接鉴定法,进行逐卷逐件地鉴定审查。以个人初鉴、集体审查的方式判定材料的保存价值,并对被鉴定材料提出销毁或延长保管期限的处理意见。

  第四条 初步鉴定工作要严格准确,充分依据原基础情况,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对原基础较差的全宗要谨慎复查,从内容、来源、形式等方面判定档案的价值,重新确定保管期限,剔除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

  第五条 档案馆应根据国家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及《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各门类档案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对期满档案及时提交鉴定申请,由学院档案鉴定、销毁领导小组组织档案鉴定工作组,对期满档案进行鉴定。

  第六条 档案鉴定工作组应将档案鉴定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并附鉴定清册)主管院长审查。档案馆根据档案鉴定工作组的鉴定结果,对确无保存价值的、需销毁的档案材料造具清册,一并报请学院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签字。

  第七条 坚持销毁标准,遵守销毁制度,禁止以种种借口盲目销毁档案。对需要销毁的档案,还必须遵循“慎重稳妥”的原则,在封存一段时间后,再实施销毁。

  第八条 对经鉴定需销毁的档案,须由学院档案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两人以上的档案管理人员和相关业务工作人员到销毁现场负责监销。

  第九条 经批准应销毁的档案,监销人员应根据销毁清册认真核对,经确认无误后,必须送到指定地点进行销毁,不得出售或作其他使用,销毁后监销人员应在档案材料销毁清册上签名。

  第十条 档案销毁清册(包括清册封面内容、登记栏目、立档单位和全宗简要说明)归档永久保存。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四川财经职业学院  地址:成都市龙泉驿区驿都西路4111号  邮编:610101

通用网址:四川财经职业学院  四川财职院  蜀ICP备090077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