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川财职院行[2010]23号文件规定:2007年9月1日以后从外地调进我院的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请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组织人事处
20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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