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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财经职业学院教学名师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10-13   信息来源:教务处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发挥教师在人才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努力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团队建设管理细则

 

第二条 教学名师评选对象为我院专兼职教师。

第三条 教学名师每两年评选一次,评选名额届时由学院确定。

第四条 申报教学名师的基本条件

   (一)已获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且受聘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

   (二)具备五年以上的高校教学经历;

   (三)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近3年无教学事故;

   (四) 近3年至少承担2门及其以上课程,教学档案齐全、规范;

   (五)课堂教学受学生欢迎,效果好;近3年来教学质量测评为优良;

   (六)具备《四川财经职业学院教学名师推荐表》中所列的最低科研条件。

第五条 教学名师的评选

   (一)符合条件的教师在教学名师评选年度按要求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并填写《四川财经职业学院教学名师推荐表》,由系部审核申报材料,形成推荐意见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会同人事处、科研处对教学名师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由教务处牵头,组织学院教学委员会成员及依据《四川财经职业学院教学名师评选指标体系》对候选人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三)评选结果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六条 教学名师的管理

   (一)入选人员由学院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二)获院级教学名师荣誉称号的教师,学院一次性提供教研经费5000元;获省级教学名师荣誉称号的教师,学院一次性提供教研经费20000元;获国家级教学名师荣誉称号的教师,学院一次性提供教研经费50000元;原则上在院级教学名师基础上报省级教学名师,在省级教学名师基础上报国家级教学名师;

   (三)教学名师要树立先进的、符合时代特点的高职教育教学思想,努力开展主讲课程的建设、改革,探索和应用先进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致力于培养高技能应用型人才;

   (四)教学名师要努力奉献,不断进取,在各方面起好表率作用;

   (五)教学名师要充分发挥示范作用,每年至少在院内举办1次以上的讲座或公开示范课;

   (六)学院对院级教学名师实行动态管理,已获得院级教学名师荣誉称号的教师,如果在任期间不能继续按照评选条件要求开展工作或发生其它有违荣誉称号事项的,学院将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七条 本制度从2017年3月13日起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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