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学院中心工作,为加强对教学工作的指导,促进我院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办出特色,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特成立四川财经职业学院教学委员会。
第二条 教学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对有关学院教学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定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教学委员会成员由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学院领导、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系部主任、教务处长、科研处长、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副主任(主持工作)和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教师组成。设主任1人,由院长担任;设副主任1人,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教务处为教学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四条 教学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未能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教学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决定召开,或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召开。
第五条 在确定某些重大事项时,可邀请学院其他领导及党委委员列席教学委员会会议,必要时还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六条 教作委员会履行如下职责:
1.审定专业建设及部门(教学部)发展规划。
2.审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
3. 审定重大教学改革事项。
4.审定教学改革项目立项及成果验收。
5.审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发展规划。
6.审定院级教学成果奖及其它教学奖项,并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推荐。
7.审定学院教学及其管理的重要规章制度。
8.审定教学工作中其它重大事项。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
201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