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我校教育教学改革,为学生自主成才创造更好的环境,进一步调动教师教学积极性和学生学习主动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品德好、素质高、基础厚、专业宽、能力强,能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文化进步,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技能型高等职业人才,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分制以学分来计算和反映学生的学习分量,以成绩绩点来反映和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学生所修课程及取得的学分数是衡量学生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学生毕业应达到的最低学分在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下同)中予以规定。
第三条 在学分制下,学生拥有自主安排学习的权利。学生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依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在导师的指导下,合理选择修读的课程,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即可毕业。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三年制普通高职(专科)学生。
第二章学制、修业年限、课程修读与学分
第五条 我院学分制基本学制为3年,实行弹性制度,弹性区间最长不超过基本学制的2倍。
第六条 三年制高职(专科)专业培养方案文管类专业的毕业总学分为130学分左右,三年制高职(专科)专业培养方案理工科类专业的毕业总学分为135学分左右。理论课原则上以18课时的学习量为1学分;实践实训课时,按学时安排学习时间的,原则上以20-24课时的学习量为1学分;按周安排学习时间的,原则上以1周的学习量为1学分;按学期安排的顶岗实习,原则上2周的学习量为1学分。基本技能等项目或学习环节的学分数,根据学习训练所需时间和要求予以确定。
每个专业具体的毕业总学分在相关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
第七条 专业培养方案中,三年制高职的政治及基础课课时占总课时的30%左右,;实践实训课程课时不低于总课时的50%;选修课程课时应不低于总课时的10%,其中实践选修课课时应不低于实践课程总课时的20%。随着学分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选修课程的比重应逐步提高。
实践课程包括基本技能课、实验实习(模拟实习、顶岗实习)课,以及现场考察与观摩、社会调查、入学教育、军训等。选修课程(包括任意选修课程和限定选修课程)。
第八条 学校实行导师制度,导师指导学生完成学业。导师制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学生应以专业培养方案为依据,在导师指导下,确定学习计划,自主选择每个学期修读的课程及学习进程。但每学期所修读课程(不含重修课程)的学分,最低不得少于12学分,最高原则上不超过35学分。
第十条 学生修读学课程实行按学期注册制度和按注册课程的学分缴纳学费的制度;出重修课程外,原则上由教务处统一注册。
学生选课注册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学生在与我校签署有合作协议的学校修读课程取得的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认定。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分奖励制度。学生取得的奖励学分可作为选修课程学分。有特别专长的,经主管校长批准,也可在必修课总学分20%的比例内作为非核心专业性必修课学分。学生积存的奖励学分在毕业时由学校一次性发给奖励金。
学分奖励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除规定不得免修的课程外,学生认为自己已达到教学大纲规定的专业水准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参加拟免修课程的确认考核。考核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者,准予免修,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学校实行“凭证免修”制度。学生通过政府或行业(专业)协会等机构组织的全国性统一考试、鉴定所获得的能力等级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其证书等级达到高职(专科)要求的,可以申请免修相应课程,勿需通过确认考核,直接获得相应课程学分。
课程免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重修制度。学生对考核成绩不满意的课程可以选择重修。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必修课程,除按规定允许以奖励学分抵补的以外,必须重修。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学生可以多次重修某门课程。
课程重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上一学期的平均绩点在3.5及以上的学生,可以申请免听自学。
重修课程与其他课程的听课时间相冲突的,可以申请免听重修课程。
免听课程不免作业和考核(期中、期末考试等)。
每学期免听的课程不得超过两门。
第十六条 学校允许修读辅修课程、辅修专业和第二专业。主修专业成绩的平均绩点达到2.0及以上、且无纪律处分记录的学生,可以修读辅修课程、辅修专业或第二专业。
修读辅修课程、辅修专业或第二专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符合规定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须按照转入我校时所确定专业的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学校凭转出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有效学习档案认可学生在转出学校的学习经历,并按照我校相应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和要求确认已修读的课程和取得的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注册修读的课程,经考核合格,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成绩分数、等级、绩点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下:
等级制成绩 | 百分制成绩 | 绩点 |
优 | 90--100分 | 4.0—5.0 |
良 | 80—89分 | 3—3.9 |
中 | 70--79分 | 2.0_2.9 |
及格 | 60--69分 | 1.0_1.9 |
不及格 | 59分及以下 | 0 |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平均绩点=(Σ已修各课程学分绩点/Σ已修课程学分)
第二十条 必修课程中的理论课程考核不合格,可以参加一次补考。补考成绩按补考卷面成绩与上学期平时成绩综合确定。补考成绩合格者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补考成绩不合格者,即为该课程考核不合格。
必修课程中的实践课程考核不合格,不予补考,必须重修。
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学生可以选择重修该门课程,也可以选择改修其他选修课程。
第二十一条 对迟到、早退和擅自缺课者,教师可视情况和情节扣减平时成绩,教师抽查点名达三次课未到堂听课的,作为该门课程累计缺课达三分之一及以上的情况处理,学生不得参加考试,成绩以零分记。擅自参加考试的,成绩无效。
第二十二条 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采取半工半读、工学交替等方式进行学习。需停课一段时间打工的,应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章学业警示、试读与退学
第二十三条 对一个学期所取得的学分未达到15学分(不含当学期重修合格学分)的学生进行学业警示。
第二十四条 受到学业警示的学生,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分析原因,努力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学业上存在的问题,跟上学业进度。
第二十五条 在学分制下,设置因学业不达标而予以退学的条款:
受到过一次学业警示,且经补考后各学期所获得的累计学分属于下表情形者,予予退学:
处理 学期 | 退学 |
第二学期 | 24 |
第三学期 | 36 |
第四学期 | 48 |
第五学期 | 60 |
第六学期 | 72 |
第七学期 | 84 |
第八学期 | 96 |
第九学期 | 108 |
第四章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操行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修完主修专业全部课程,取得规定证书,学校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或按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填写。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制年限届满后至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届满之前,修完了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经学生申请,学校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届满之时仍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无论学生是否申请,均作结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持结业证书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届满之前,经本人申请和学校批准,可以补学原未达要求的内容,至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届满之前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凭结业证书换发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主修专业达到了毕业标准,取得了辅修课程学分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课程证书;主修专业达到了毕业标准,辅修专业修读合格、取得了辅修专业规定学分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主修专业达到了毕业标准,第二专业修读合格、取得了第二专业规定学分的学生,学校发给第二专业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主修专业毕业时辅修专业和第二专业还没有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在主修专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可以申请回校继续修读,修读期间,学院原则上不提供住宿条件,合格者学校发给相应证书。
第三十一条 主修专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不发放辅修课程证书、辅修专业证书和第二专业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取得的辅修课程学分、终止继续修读辅修专业证书或第二专业毕业证书而已经取得的课程学分,可以作为主修专业的任选课程学分和相应的专业限选课程学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分制下,每周行课时间原则上为星期一至星期五,星期二下午为党团活动时间。
第三十四条 学分制下,学生的操行管理与考核仍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教学管理制度,并对本条例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经学校学分制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院长办公会批准通过,自二〇〇八年秋季学期开始施行。二〇〇六年秋季学期颁布实施的《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学分制条例》同时废止。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
二〇〇八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