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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财经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10-23      编辑:张象玉      点击: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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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财经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第一章总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法》、《教师法》和《工会法》,进一步完善学院管理体制,促进我院教代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教育部和中国教育工会颁布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教工字[1985]4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 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院重要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院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它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条例、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的事项;(四)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建立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制度。对于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学院或上级机关予以表彰、奖励、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六条 院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对合理的意见应予以接受,对不合理的意见应解释说明;对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应组织有关部门执行;对教代会的提案,应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对条件不成熟的,可积极创造条件限期落实。对不合理的,应向提案人说明。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院和教代会通过的各项规章制度,引导教职工响应教代会的倡议和号召,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完成学院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公民权利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的各方面人员,又要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的特点。其中教学人员代表按20%的比例,其余人员按15%的比例,选出代表。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代表因故调离,不能继续履行代表职责时,代表资格自然免除。原选举单位出现的代表缺额,由原单位另行选举,并报工会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条件
(一)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在职职工;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关心学校,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四)能很好地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愿望,坚持实事求是,不谋私利,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群众所拥护;
(五)有一定的教学管理、行政管理、后勤管理知识和经验,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活动能力。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力
(一)教职工代表在大会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
(二)有权就大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并参加表决。
(三)有权检查学院各部门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四)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
(五)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参加管理的能力,严格遵守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二)积极宣传、带头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切实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为人师表,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及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起到表率作用。
(四)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广泛听取、正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二条 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离、退休、学生代表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以教学、教育、行政后勤管理类分别建立三个代表团,选举产生团长、副团长。
第十五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教育教学组、规章制度组、监督评议组、生活福利组、提案工作组五个专门工作小组。专门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其构成人员由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提名推荐,报经大会主席团审定。
专门小组的任务:
(一)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二)搜集、整理、核实有关提案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传达教代会精神,并检查、监督教代会的决议在本部门的贯彻执行;
(四)定期开展专门小组职责范围内的活动;
(五)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应每学年开1次。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1/3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请大会通过。
第十八条 对教代会的决定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教代会主席团不设常设机构,学院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会议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组及各专门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组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斥。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章附

第二十条 本条例经四川财经职业学院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2006122日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工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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