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校园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基本信息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10-23      编辑:张象玉      点击:      分享到:
摄影 审稿
责编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四川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川工教科文卫[2013]43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正确处理好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五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和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涉及教职工教育、培训、聘任、考核、奖惩等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和决定有关教职工住房的调整、分配办法(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五)监督和巡查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的重要意见、建议和提案,应当以会议决议、决定的方式做出。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出的决议、决定等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七条 学院要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反馈吸收采纳的情况。
第八条 院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对合理的意见应予以接受,对不合理的意见应解释说明;对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应组织有关部门执行;对教代会的提案,应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对条件不成熟的,可积极创造条件限期落实。对不合理的,应向提案人说明。
第九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院和教代会通过的各项规章制度,引导教职工响应教代会的倡议和号召,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完成学院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系(部)、处()为单位,由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投赞成票过半数直接选举产生,并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凡与学院建立聘任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的各方面人员,又要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的特点。其中教师代表按教代会代表总人数的60%的比例,其余人员按40%的比例,选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代表因故离开选举单位或退休,不能继续履行选举单位代表职责时,代表资格自然免除。原选举单位出现的代表缺额,由原单位另行选举,并报工会委员会审批。对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代表,通过原选举单位教职工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可撤换其代表资格,并及时补选代表。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代表,经本人申请,原选举单位可同意其辞去代表资格,并及时补选代表。对不能按要求参加(需要教代会代表参加的)相关工作会议、又不办理请假手续、无故缺席会议一次的代表,应免去其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要及时补选代表。对因病或因事不能按要求参加(需要教代会代表参加的)相关工作会议,请假缺席会议三次的代表,应免去其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要及时补选代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条件
(一)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在职职工;
(二)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 关心学校,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四) 能很好地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愿望,坚持实事求是,不谋私利,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群众所拥护;
(五) 有一定的教学管理、行政管理、后勤管理、民主管理知识和经验,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活动能力。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三)有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建议和意见;
(四)有权对学院有关部门的工作提出询问,有权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不得推诿应付;
(六)接受相关培训以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认真收集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学院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学院及其全体教职工应当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
第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应每学年开会1次。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表决或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时,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并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方为有效。根据议题,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离退休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会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院党政工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十八条 教代会以教学、教育、行政后勤管理类分别建立三个代表团,选举产生团长、副团长。
第十九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教育教学组、规章制度组、监督评议组、提案工作组四个专门工作小组。专门小组设组长一人、成员若干,其构成人员由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提名推荐,报经大会主席团审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专门小组的任务:
(一)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二)搜集、整理、核实有关提案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传达教代会精神,并检查、监督教代会的决议在本部门的贯彻执行;
(四)定期开展专门小组职责范围内的活动;
(五)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征求教职工代表意见,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学院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校务公开制度,确保教职工代表的知情权。
第二十一条 学院要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结制度,建立提案处理的期限制、驳回制和问责制。学院与提案工作小组共同制定提案的征集、审查、立案、处理等规范程序。学院应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结情况,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说明和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教代会的决定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档案管理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要形成规范性决议文本。会前、会中、会后有关文件资料管理齐全完整,档案规范,管理科学。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主席团不设常设机构,学院工会委员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并在党委的领导下,承担以下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各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组织教职工代表督促、巡视、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落实,,开展各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团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代表会议;
(四)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专题学习、业务培训、督促巡查,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每届期内教职工代表的培训面应达到90%以上;
(五)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情况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共同协调开展学校民主管理工作;
(六)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经四川财经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2016113日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工会委员会

 

学校地址:

成都市龙泉驿区驿都西路4111号 邮编:610101

联系电话:

028-84642011(含传真)/ 028-84642001(值班)
028-84642024(招生就业)

办学突出问题举报投诉:电话:028-84642011 信箱:sccjxf@163.com

学校疫情防控“接诉即办”热线电话:
白天值班电话:84642011(8:30-17:30 )
24小时值班电话:84642001

  书记信箱         院长信箱      

备案号:蜀ICP备09007706号    川公网安备 51011202000168 号    版权所有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