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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关于印发《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03      编辑:张毛宁      点击: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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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财经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学生心理健康

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部门、二级学院、资产经营管理公司: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施意见》经学院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特此通知。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

2021524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和22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疾控发〔201677号),《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党〔201841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指导思想

坚持育心与育德相统一,遵循大学生心理发展规律,关注学生心理需求,提供专业化心理服务,培养学生优良的心理品质,提高心理调节能力,促进身心健康协调发展。

第三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性与实效性相结合。根据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心理健康教育规律,科学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有效解决学生思想、心理和行为问题。

(二)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坚持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面向全体学生开展,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分层分类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三)主导性与主体性相结合。充分发挥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心理咨询师、辅导员等育人主体的主导作用,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和自主自助维护心理健康的意识和能力。

(四)发展性与预防性相结合。加强心理健康知识的普及和传播,重视心理问题的及时疏导,加强心理危机预防干预。

第四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任务

(一)强化心理咨询服务,促进学生心理健康成长。

(二)推进心理健康课堂教学,提高学生的自我调节能力和耐挫能力。

(三)开展心理宣传活动,提升学生的生命观和价值观,激发创新能力,探索幸福积极的人生途径。

(四)加强心理危机的预防和干预,早发现、早预防,减少危机事件的发生。

第二章 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 成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学工部部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学生工作部、院团委、教务处、宣传统战部、武装保卫部、后勤服务中心、通识与人文学院等部门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

办公室设在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具体负责学生的心理宣传、咨询、活动、科研、心理危机等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参与心理课程的教学。

第六条 建立心理健康教育联动机制,成立二级学院心理健康辅导站,建立“学院—二级学院—班级—宿舍”四级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心理健康教育网格化平台。

第三章 实施途径

第七条 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途径包括课堂教学、心理咨询、宣传活动、培训和讲座、测评与访谈、危机干预等。

第八条 学院开设心理健康教育的必修课程和其他心理选修课程。

第九条 学院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在“适度保密”的原则下,提供专业的心理咨询服务,完善心理咨询智能系统。

第十条 开展心理宣传活动和团体辅导,以“5.25”心理健康宣传月为载体,针对性地开展学生所需要的心理活动。

第十一条 提供心理健康教育讲座,面向全院学生开展专题讲座,每学期开设心理讲座不少于一次。

第十二条 开展辅导员、班委干部(特别是心理委员)的专业培训,指导心理协会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开展新生入学的心理适应教育,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促进新生尽快融入大学生活。

第十四条 开展学生心理普查工作,使用专业心理测评工具,科学评估,建立心理档案,对筛查学生提供心理访谈,对重点关注对象追踪观察。心理普查工作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二级学院协助实施。

第十五条 建立“学院—二级学院—班级—宿舍”四级联防联控危机应对机制,及时处置重大危机事件。

第十六条 充分利用网站、新媒体平台、公众号(“财院心香”)等媒介,开展心理宣传,推进心理健康教育进公寓。

第十七条 组织心理健康专兼职教师开展学生心理问题案例督导和心理健康教育研究和探索。

第十八条 寻求与专业机构合作,建立心理咨询与治疗转介机制,开通心理帮扶与救治的绿色通道。

第四章 队伍建设与工作保障

第十九条 拟定工作标准,出台考核办法,将二级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学校的评估与考核体系中。

第二十条 学院严格按照教育部规定的配备标准(14000)配齐专职的心理健康教师。学校配置的专职心理健康老师不少于2人,同时聘用一定数量并具有相关资质的兼职教师,建设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

第二十一条 兼职(课)教师应具有心理学相关专业背景或学习经历,应达到国家二级或三级心理咨询师水平,并接受专业督导。

第二十二条 专兼职(课)教师要加强专业训练,接受咨询伦理和咨询技术训练和专家督导,支持教师参加专业培训和学术交流等活动。专职教师的每年培训学时不少于40 学时,或参加至少2次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及二级以上心理学专业学术团体召开的学术会议。

第二十三条 专兼职教师均应严格遵守咨询伦理,遵守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各项规定,认真填写咨询记录,建立重点群体的登记与跟踪帮扶台账。对违反咨询伦理、泄露学生隐私、未完成相应工作任务的教师给予相应的监管和惩戒措施。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按照《四川财经职业学院思想政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专兼职教师要承担心理咨询、心理教学和心理活动,按照学院相关办法给予相应的工作报酬。

第二十六条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场地建设。建设符合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特点和要求的教育和咨询场所,设置心理咨询室和其他功能室,配备可供学生阅读的图书和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经2021430日学院党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于签发之日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由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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