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学院党委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四川省财政厅党组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四川省省属高等学校党委会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共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党委(以下简称“院党委”)研究决定学院重大事项。
第三条 院党委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集体决策。
第二章 重大事项范围
第四条 需学院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重要会议、重要决定精神,研究制定贯彻措施。
(二)研究审定以学院党委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等。
(三) 研究制定学院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培养目标和发展规划,安排确定学年度重点工作。
(四)研究决定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五)研究决定学院办学规模和基础设施等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问题。
(六)研究决定院领导班子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院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事项以及院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次事项,推荐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院级干部。
(七)研究决定学院中层机构的设置、撤并和更名等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学院干部制度改革的重要事项,干部的任免、推荐、表彰奖励及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立案调查、处分等重要事项,干部的培养、选拔、考察、管理、教育和监督中的重要事项。
(九)研究决定学院基层党支部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等党建工作的重要事项。
(十)研究决定学院纪律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事项。
(十一)研究决定院长办公会提交党委会审定的学院重大财务问题、重大项目招投标、校办产业政策和学院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问题。
(十二)研究学院国内外重要合作与交流项目,出国(境)组团,半年以上出国(境)任务等事项。
(十三)研究决定收入分配、住房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十四)研究学院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稳定、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和重要问题的处置预案以及校园综合治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十五)研究院长办公会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涉及教学、科研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六)研究决定党的宣传思想工作、统一战线工作及群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七)研究各党支部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
(十八) 审定院党委成员按分工在特殊情况下对重大事项处理后需向党委报告的事项。
(十九)组织召开党委成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二十)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党委会议
第五条 党委研究决定重大事项,一般应通过召开党委会议集体决策。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党委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其他党委成员通报。
第六条 党委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党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可由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党委会议的参会人员为院党委全体组成人员,其他院级党员领导按会议需要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由会议主持人确定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八条 各委员会前两天将提交党委会上讨论研究的议题交党委秘书汇总后报书记确定,院党委会原则上不搞临时动议。党委秘书将确定的会议时间、地点、议题,会前通知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并在会前将参会人员到会情况报告会议主持人。
第九条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讨论干部任免、奖惩等重大事项,作出重要决策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并进行逐项表决。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要提前请假。党委会在讨论干部任免、奖惩、政审等事项时,凡涉及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时该委员必须回避。
第十条 党委会议组织联络及会议文书工作由党委秘书负责。会前党委秘书向参加党委会议人员提供会议议题及相关会议文件;会中做好记录,及时形成《党委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党委会议纪要》抄送党委成员及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请假人员、记录人员,每项议题讨论和表决情况,以及最后决定意见、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记录》、《党委会议纪要》及其他党委会议文件由党委秘书建立专柜按永久卷归档。党委正式发文交党委办公室统一归档。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确定议题。议题原则上由党委书记提出并确定,也可以由副书记和其他党委成员提出,报请党委书记确定,党委书记确定议题一般应征求院长意见。
第十四条 会议准备。对确定为正式上会的议题,会前由分管院领导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研、协调和论证,取得比较成熟的意见后形成正式的会议材料。议题材料应该包括意见的形成过程、决策的相关依据以及可供选择方案等内容。议题材料由相关部门负责准备并报经分管院领导审定,于会前提交党委秘书。党委秘书根据需要可会前提前抄送各委员。
第十五条 会议讨论。党委重大决策事项实行一事一议。党委成员应就议题所涉及的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并明确表示赞成或反对。因故未到会党委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第十六条 会议决定。在集体讨论的情况下形成统一意见,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对需要表决的事项,会议进行逐项表决,每位党委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备查。未参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作为票数统计。表决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如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事项,一般应暂缓决定。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作出决定后,应明确落实决定的承办处室。对重大问题,由党委正式行文,明确责任,落实任务,限时办结。
第十八条 凡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必须坚决执行,党委成员及院级领导按照工作分工,负责议定事项的督察督办,确保党委决策得以落实。
第十九条 党委会重要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由负责落实的分管领导向党委汇报。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有关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
第二十条 党委书记应及时或委托其他党委成员向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党委成员通报会议的主要精神和重大决定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需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及上级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的,由议题承办部门按会议决定提出报告,经党委书记审定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章 纪律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委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不得在党委会议上临时动议。
第二十三条 经党委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党委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党委成员的个人意见允许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认真执行党委决定。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原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委会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书记征得多数党委委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党委会议认可。
第二十四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除经组织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党委会议内容,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的执行情况列入党委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党委年度工作总结、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